商法案例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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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代理行为的案例分析

案情:张某到青岛出差,临行前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张某见当地苹果物美价廉,就从王某处帮李某买了100斤。出差归来,李某拒不付款。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李某委托张某代买50斤苹果,使二者之间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取得购买50斤苹果的代理权。但是张某为李某购买苹果100斤,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此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在该案例中,李某应对其授权代理的购买50斤苹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的行为后果,如果李某予以追认,则由李某负责,否则,该法律后果由张某自己承担。

有关无权代理的案例

2案情: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5万元并打入乙公司账户。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3万元,其余电脑未供货。甲催促乙继续供货或退回余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该由丙承担,与其无关。

问题: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什么?

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未在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接受账款并提供5台电脑,说明对丙无权代理进行了追认,乙应向甲提供退款或继续供货或赔偿损失。因为乙的追认使无权代理变成有权代理,所以应当承担责任

3案情:刘某系甲公司采购员,曾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采购电器设备。2000年5月,刘某因故被甲公司开除。但是甲公司没有及时收回给刘某开出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刘某后凭此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了5万元的电器设备购买合同,约定在交货后10日内付款。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刘某已经被甲公司开除。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甲公司以刘某被开除为由拒绝支付。乙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依据表见代理成立条件,该案中刘某构成表见代理,刘某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有甲公司开出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使乙公司有正当理由相信刘某有代理权,刘某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应该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依约交货后向甲

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甲公司拒付不合理,甲公司付款后有向刘某追偿的权利。

4案情: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以A 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诉至法院。问题:

(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应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之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之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5案情: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8年6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3年4月,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0万元,20日内交货,预付款3万元。当天家俱城将3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2年10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问题:木材厂是否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如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认为,以后如无非凡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虽然也存在过失,但从通常的角度看,这种微小的过失不妨碍其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

6某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请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

本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该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没有义务付款

7案情:2000年7月原告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牛皮纸,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提供给B公司价值为23000的牛皮纸。B公司收货后,签发一张23000元的转帐支票给原告。次日,原告持支票向银行提出付款,因“存款不足,无款支付”遭银行退票。于是原告上门向B公司追款,B公司称其没钱,等有钱再付进行搪塞。原告在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二股东李某、张某,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偿付这笔欠款,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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