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新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中国人寿银龄安康保险条款文本

中国人寿银龄安康保险条款文本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一级或以上),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4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终止日期止。
第5条保险金及其给付方式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残疾一级或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3. 保险金给付方式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保险人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给付保险金。
第6条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第7条续保
本保险合同终止后,被保险人如需继续保险,应与保险人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第8条保险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
第9条保险合同解除
1. 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有异议,可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2. 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以提出书面解除申请:
(1)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虐待、欺骗、胁迫等恶劣行为;
(3)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被保险人提出解除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10条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附加说明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惯例处理。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国人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年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1.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年金;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年金。
二、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中国人寿〔2020〕年金保险227号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安欣无忧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大于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025年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的构成及解释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本保险条款;2.投保单及保险单;3.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声明。
如果本合同发生歧义,以保险单中的保障内容为准。
保险产品概述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保障的寿险产品,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且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在保险期间内,一旦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所列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或给付身故保险金,以帮助被保险人或其家庭缓解经济压力。
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被医生确诊患有以下列明的疾病,以保险单中约定的产品责任为限,保险公司将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心脏瓣膜手术;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3.造血干细胞移植;4.重大器官移植;5.重症肌无力;6.多发性硬化症;7.脑瘫;8.脑脊髓炎后遗症;9.急性心肌梗塞;10.恶性肿瘤;11.终末期肾病;12.终末期肝病。
被保险人首次患病后,本合同自动转换为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所投保的最高给付金额,剩余保费不再收取,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应当根据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年龄、保险期间以及性别等因素,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标准交纳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期限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00起自动失效。
投保人应当自本合同失效日起10日内支付到期保险费,补齐保险费后本合同恢复。
保险事故的申报和理赔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日内向泰康人寿书面申报保险事故。
申报保险事故时,需要提供医院或诊所的初步诊断记录、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医生有关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认定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泰康人寿将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生效后,只有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方可进行变更或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泰康人寿同意;3.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投保人同意;4.泰康人寿提出书面通知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学平险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专为学生设计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保障,保障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以下是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和疾病保险责任。
第二条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死亡进行赔付。
第三条疾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进行赔付。
第二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四条保险费的计算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可参考保险费率表。
第五条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同日终止。
第三章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试图自杀;2.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导致的伤害;3.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4. 被保险人因酒后驾驶、醉酒或服用违禁药物导致的伤害。
第四章理赔申请和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医疗记录。
第八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核实和评估,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第九条若理赔申请受理,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
第五章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条保险合同解除的情况包括:保险期间届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被保险人死亡等。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保险费未按时支付等。
第六章其他条款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权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可参照中国人寿其他相关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规定。
第十五条本保险条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中国人寿学平险保险合同。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
2023版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国寿保险条款
国寿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寿保险的业务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国寿保险公司的各项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等事项,均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国寿保险条款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给付、保险费缴纳及退还、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内容。
第四条国寿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国寿保险公司所有。
第二章保险合同内容第五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等基本信息;(二)保险标的的名称及投保金额;(三)保险期限及保险期间;(四)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时间及金额;(五)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六)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及条件;(七)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等情形。
第六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立即将保险单交付给被保险人,并在承保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险单送达被保险人。
第七条国寿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合同内容应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易于被保险人理解。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八条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对已发生的事故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保险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包括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免除责任、等待期及保险责任的终止等,不得含糊其辞,涉及赔付金额、给付条件、赔偿期限的规定应当清晰明了。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在醉酒、酗酒状态下造成的事故、被保险人对事故造成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等情况。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终止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无理由拖延给付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金给付第十二条保险金给付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按照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
编号: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新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申请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保险文件、声明、注释、恢复原状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所附批准表格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第二条保险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6周岁、69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工作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保本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75%以上必须参保,参保人数不得少于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约定年龄保存至合同生效日,公司按下列方式之一支付养老金: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支付被保险人十年固定年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间死亡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十年结束,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固定年金后,仍保留,可继续按原办法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领取期前死亡的,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未能足额缴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欠付保费,则在退还上述金额时,应扣除未付保费及利息。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第一笔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各年各月对应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一、付款期限:从合同生效日起至最后一次付款日止。
二.领取期限:从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年龄生效之日0: 00时起至保险责任履行时止。
该保险的养老年龄分为50、55、60、65、70岁五个档次。
最低养老金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标准。
收款方式分为每月收款和一次性收款。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养老金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年龄、缴费方式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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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条款
1. 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生存保险
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 付“身
故保险金 ”,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当年度 保险金
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 “所交保险费 ”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 “特定妇女疾病项 目表 ”
所列癌症, 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5%给付 “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 险金的给
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 “特定手 术项目
表 ”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手 术保险金 ”。
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至满 3年前结婚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 给付
“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结婚津贴保险 金”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结婚津贴保险金 ”。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 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2年后至满 5年前生育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 给付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 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 “子女养育 津贴保
险金 ”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 “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子女养育 津贴保险
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 还保险单
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 10年、 15年和 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x( 1+0.05 X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
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 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 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受益人
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