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人民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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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时政:医疗纠纷的新解

2014军转时政:医疗纠纷的新解

军转干考试2014军转时政:医疗纠纷的新解“以前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打砸医院,停尸闹丧的事件时有发生。

独具特色的‘宁波解法’有效处置了医疗纠纷,缓解了医患矛盾,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环境。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局长王仁元这样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宁波解法”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先行立法,提前介入,有效化解医患矛盾。

其核心是以第三方调解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在医患之间介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等第三方组织,把医患矛盾从医院内冲突转移到医院外调解,确保了纠纷处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宁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基础上,建立完善了医疗纠纷理赔处理机制,明确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

目前,全市共成立了1个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5个分中心。

同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设立了10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组建由医疗、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第三方处置医疗纠纷提供医疗、法律等咨询服务。

成立于2008年2月29日的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是宁波市政策性医疗责任保险共同体下属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处置与理赔的保险部门。

据中心副主任邵峰介绍,医疗纠纷发生后,他们把医患双方谈判地点由医院转移到理赔中心,谈判人员从医务人员改为理赔中心工作人员。

“把纠纷转移出来,能使双方冷静下来,问题也就好处理多了。

”截至2013年底,该中心调处终结的3000多起纠纷中,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解决的只占4.84%,其余均通过协商或协调解决。

现在,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正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5年来,运用人民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不断加强委员会的制度化建设和队伍建设,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医患纠纷的“福建解法”

医患纠纷的“福建解法”

杂 性 , 是 医 学 科 学 特 殊 规 律 性 的 体 也
正 视 医患 纠纷 处置 难题
福 建 在 建 立 和运 用 “ 位 一 体 ” 五 处 置 机 制 的 实 践 中 , 逐 步 地 认 识 到 医 也 患 纠 纷 面 临 的三 个 问题 。

现。
二是 医院 主体 性不 突 出 。 患 纠纷 医
担。
制 :成 立 了由 党委 、政 府 分 管领
导任 组 长 的预 防 和 处 置 医 患纠 纷
指 挥 小 组 ,制 定 急 处 置预 案 ,明 确 各 成 员 单 位 的 任 务 分 工 和 职 责 , 在 纠 纷 发 生 的 第一 时 间 介 入 ,有 效控制 事 态 的发展 。
更 多 的 钱 来 应 对 患 方 , 意 私 随
了 的 口子 , 而 有 意 识 地 引 导 从
纷 , 务 人 员 就 受 到 患 者 或 患 者 医 家属 的 围 攻 , 的 患 者 家 属 在 医 有 院 摆 花 圈 、 灵 堂 , 的 患 者 家 设 有 属 在 门 诊 大 厅 或 病 房 大 楼 停 尸
预 防和 处 置 医 患 纠纷 “ 位 一体 ” 长 效体 制 五
医 院 内部 沟 通 调 解 机 制 :
医院成 立 调 解 室 ,制 定调 解流 程 图 ,做 到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 早 处
2 l 年 共 出 动 警 力 近 5 0 人 次 , 极 01 00 积
稳 妥 处 置 重 大 医 患 纠 纷 l 2 , 免 了 0起 避 事 态 恶 化 , 障 了 医 院及 周 边 地 区 治 保 安秩序 。
何况医学界外人士?” 现了纠纷 , 出 尽
导 致 很 多 患 者 认 为 , 了 钱 、 生 就 应 花 医 该看好病 , 不好病医院就得赔钱 。 看 其 实 , 疗 服 务 是 一 种 缺 陷 服 务 , 一 个 医 是 充 满 局 限性 和 风 险 性 的 服 务 领 域 , 患 者 用 钱 能否 真 的 买 到 健 康 , 很 大 的 有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鲁综治办〔2010〕45号各市综治办、党委宣传部、信访局、维稳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工商局、法制办、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司法部和中国保监会五部委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重要意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持正常医疗秩序,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医疗服务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医疗秩序,而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防范和化解医患纠纷,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发展。

二、严格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安全管理医疗卫生行业和广大医务人员是医疗服务的主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和分析医患关系动态,完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医疗机构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隐患,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和医疗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7
新《条例》的亮点解读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 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 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 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 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8
新《条例》的亮点解读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 序,重点强调发挥人民调解途径在化解医疗纠纷 上的作用,并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 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严格考评,严格兑现)。
19
医疗质量安全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4、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5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6、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7、会诊制度;
8、查对制度;
9、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0、交接班制度;
11、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 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李克强总理签发2018年7月31日第701号 文件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7月31日
2
前言
原《条例》实施十多年以来出现的各类问题,将制定一部 新的规范提上了议事日程,同时也具备了制定的基础。首先 是近十年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二是部分省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三是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 基础。新《条例》确立了以人民调解为主体,辅以医疗责任 保险分担风险的机制,强调医疗纠纷预防的重要作用,同时 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人民调解法》有效衔 接,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行政处理与民事赔偿分立。

保障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立性的伦理思考

保障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中立性的伦理思考

于行政 , 解独立 于媒 体 , 调 调解人 员独立 于调解机 构, 调解人 员异地选拔 , 调解人员的身份保 障, 调解人 员惩戒制度 , 解人 员同 调
医院 的适 度 阻 隔 。
[ 关键词 ] 医疗 纠纷 ; 第三方 ; 中立
[ 中图分类号] 0 2 R~ 5
[ 文献标识码] A
[ 摘要] 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机制本 身具有的中立性不会 自动 实现 , 从伦理 角度看 , 障其 中立性须从三方 面入 手: 保 其一 .
走 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 解中立的伦 理误 区: 出 走 个人情感偏私的伦理误 区, 解决对纠纷事实偏见的伦理误区 ; , 医疗纠 其二 遵循
纷第三方调解 中立的伦理原则 : 回避原则、 对抗原则、 调解公开原则 ; 其三, 实施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中立 的伦理对策: 调解独立
a t mai a y a h e e . E h c l n y e , t e p oe t n o h e t l y o i — p r d a in c n b u o t l c iv d c l t ial a a z d h r t ci f t e n u r i f a t r y l o at h d a t me it a e y o c n u t d fo te fl wi g t r e s p ,i c u i g g ig b y n h t i a ro f p ro a moi n i s o d ce r m h ol n h e t s n l d n on e o d t e eh c l e r r o e s n e t a b a , o e l ol f l w n e eh c r cp e fa o d n e p n i l t ea v ra ilp n i l o li g t t ia p n i l so v i a c r cp e, h d e sra r cp e,a d o e n s d a in p n i l o h l i i i n p n e s me i t r cp e o i I a d c r i g o t t e o n e me s r s f b i g n e e d n f m a mi i r t e n t u in , p b i me i , n ar n u c u tr a u e o en i d p n e t r y h o d n s ai i s t t s t v i o ul c da c n i a in o ie n e e d n ft e i tr e ir ,r moe s lc in o d ao s o cl t f c ri d p n e t o h n e i o m da y e t e e t f me i tr ,me it n Ol e s a e u t o d ai  ̄ c r s s c r y o ( 1 i p ro n ld s i l a y s se f rme it n,c n i ain o f c r i d r t a res t e h s i e s n e icp i r y t m d ai n o o o cl t fo  ̄ es w t mo e ae b rir o t o p t i o h h 1 a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以四川省为例

调解员队伍建设 方面。 虽然人员构成还是以兼职人民调解 解员进行补贴, 有些地方则只对村、 社区、 乡镇、 街 道调委会的
员为 主 , 但 已经 出 现专 职 人 民调 解 员 , 主 要 分布 在 专 业 性 、 行 调解员进行补贴。 一般来说 , 各地 财政对企事业调委会和专业
业性、区域性和企事业单位 的调委会 中。 在各方面条件 ( 党政 性、 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中的兼职调解员没有给 予补贴。 领导重视 度、 经济条件 、 宣传力度 、 群众参与度 ) 都 比较成熟
需求 。 而且 兼职 为主、 专职为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 不能满 元化 。“ 大 调解”是指在党委、政府 的统一领 导下, 将人 民调 行政 调解 、 司法调解等各种 调解 资源整合在一起 , 把纠纷 足社会 的需求。目前, 人 民调解员中绝大 部分为兼 职人员, 人 解 、 民调解员的兼职身份, 大大分散了他, f l ’ ] 的精力, 难以把 人 民调 化解 在基层 的纠纷解决方式。“ 大调解” 使原先的参与调解的 相互竞争的局面得到了较 好的改善, 并在 解工作做细做精 , 难 以发挥人 民调解的宣传 、 教育等功能 。 同 各个机构 各自为政、 时人 民调解员的兼职身份也使人 民调解与行政调解 的界 限趋
基 础上 , 重点发展 了 一批专业性、 行业性、 区域 性 的新 型 调解 组 织 承担 。 最后 , 补 贴 范 围不 同 。 即使 同一 县 ( 市、 区) 辖 区 范
组 织。 目前, 全省建立物业、 医疗、 院校、 劳动争议、 交通 、 消费 围内, 不是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都能获得个案补贴。 维权、 寺庙等新型人 民调解委员会2 0 0 0 多个。 由于受地 方财政等因素影响, 部分地方对辖区内所有人民调

南充市发展“枫桥经验”创新人民调解的实践路径

人力资源管理194南充市发展“枫桥经验”创新人民调解的实践路径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枫桥经验”,其主要内容为: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1963年,毛泽东同志作出批示,“枫桥经验”在全国得以推广[1]。

新的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南充市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了很多典型做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南充实践。

房地产纠纷“立体”调解工作模式房地产行业是城市矛盾纠纷的高发、多发领域,南充市2017年成立了房地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房地产纠纷源头治理,搭起了群众、政府、社会之间和谐共生的坚实桥梁,开创了房地产行业事前预警、事中调解、事后回访的“立体”调解模式。

事前预警防未然。

房地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住建、信访、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纠纷预防、预警互联互通机制,每月实地走访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尤其是开发商和分销机构等矛盾纠纷易发“重灾区”,及时对房地产类矛盾纠纷进行预测研判,力求做到“早预警、早研判、早谋划”。

对群体性地产矛盾纠纷,及时发出预警,提前介入引导,让更多的矛盾纠纷解于萌芽、止于未诉。

聚焦南充“问题楼盘”“团购费”等突出矛盾,高质高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事中调解化矛盾。

房地产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求同存异的调解新路径。

一是热心接待、认真倾听。

面对来访群众,调解员第一时间笑脸相迎、热情接待,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引导当事人稳控情绪、讲明纠纷缘由。

二是真心告知、查明事实。

在充分了解纠纷缘由后,及时与矛盾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仔细查看当事人申请资料真实性和全面性,为双方当事人释法解惑。

三是耐心引导,找准症结。

聚焦争议焦点,耐心讲解利弊,迅速甄别案件类型、捕捉矛盾纠纷的关键所在,制定符合案件实情的调解方案。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实践与思考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孟金爽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0期摘要: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代背景下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也是对人民调解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我国加强了法治建设进程,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做出具体的部署,也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本文首先对现阶段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不足进行分析,然后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实践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9-0166-02近几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结构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动,社会利益格局以及人民思想观念都有了深刻的调整,各类矛盾层出不穷。

同时,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行业性与专业性的特点,尤其是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引发群体事件较多,对社会安定团结造成威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话题。

基于此,加强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就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难题(一)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加根据相关调查显示,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总数不断增加,人们更愿意选择调解方式加以处理。

通过分析,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共包括五个方面:第一,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公正的依法调解原则,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保证能够做到居中调解;第二,我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长期坚持免费咨询、调解的政策,严厉的杜绝了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名目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的费用;第三,人民调解具有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的特点,不仅坚持了原则,同时灵活多变;第四,人民调解突出了第三方性质,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出现前,大多数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进行处理,但从实践效果来看,行政调解效果不佳,而第三方调解与当事人双方都无利害关系,能够解决当事人的偏见和抵触情绪,保证调解过程中依法依规,尊重事实;第五,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可经司法确认提升执行力。

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给全市公安工作带来 了前所未有挑战和考验 。
产 生 的下 岗职工安置 、 拖欠工 资 、 医疗 费 、 拖欠 以前 的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 , 山市公安局在市 委 、 政 集 资款 、 乐 市 工龄买断 、 身份变更 等 问题 引发 的矛 盾纠纷 ; 府 和上级公安 机关 的坚强领导下 , 审时度势 , 站在服务 三是 因城市管理引发 的纠纷。一些下 岗职工、 个体户或
成为社会治安 的一个 亟待解 决的社会 问题 。从 乐山全
乐 山市公安 局按照 “ 排查 得早 , 现得 了 , 发 控制得
[ 稿 日期10 0 1— 2 收 21—02
【 作者简介】 , , 山市公安 局党委副书记 、 何洪 男 乐 副局长。
75
深 入 推进 矛 盾 纠 纷化 解 工作 的 实 践 与思 考
2 1 卑 l月 00 1 第 l 第 5期 2卷
市局制定 了《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核奖 住, 解决得好 ” 的工作原则 , 积极探索建立新形 势下社 的积极性 , 会矛盾纠纷 的化解 机制 , 主动 与司法、 法院 、 信访 等部 惩办法》 对全市各 地 、 , 各部 门调 解结案率 进行量化考 门建立健全 了联席会议制度 、 矛盾纠纷 预测预 防制度 、 核 、 明确奖惩 , 并对调解结案 的承办人 给予 物资奖励 。
市局也在经费十分 紧张的情况 下 , “ 对 大调解” 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 任制等矛盾 纠纷化 解工作机 制 , 同时 , 实现了矛盾 纠纷化解资源的充 分整合 ,壮大 了化解力 作 经费实行优先保 障 , 出经费 , 划 专款专用 , 一步加 进
量 ,探索 出了一条促进 社会 和谐稳定 的新途径。近年 强 了对各派 出所温馨 调解室的建设 ,将矛盾纠纷化解 来, 全市矛盾纠纷化解 取得 了“ 三多一少” 的显著成效 , 工作职责 、 流程等规 范制度上墙工作 , 保证 了每起矛盾 有人管 、 有结果 、 回访 , 有 使矛盾纠纷化解 即愿意走进调解室里接受调解 的群众增多 ,调解 成功 纠纷有人问 、 案件数量增 多 , 对人 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认 可程度加深 , 工作进入了 良性持久 的轨道 。六是建立 内部执法监督 明确要求督察、 纪检监察 、 法制等 公安 民警治安调解压力减少 。 自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新 机制。市局出台规定 , 机制建立以来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调解组织通过对接 部 门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 , 配合 ; 格用执法质量 互相 严 联动联调 实现 了矛盾下 降的 目标 ,矛盾纠纷总量逐年 考评规 范执法行为 , 细化考评细则 。同时 , 围绕工作重 下降 , 群体性事件下降 3 %, 3 无一起因纠纷 引起 的涉法 点环节 , 强化过程监督 , 加速推进监督工作的 日常化建 涉诉案件 , 社会治安状况实现了持续明显好转 。我们 的 设 ; 强化法制部 门的执法监督职能 , 对基层 民警上报的 纠纷案件 ,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 审批 , 确保 了每起案件的 主要做法是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目录分析
内容摘要 防患于未然(代序)
第一章 《医疗纠纷 预防和处理条例》概 述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和处理的监管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 针对性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 基础性预防
第五章医疗纠纷的 早期化解
第六章医疗纠纷早期 处置
第七章医疗纠纷和解 与行政调解
第八章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
第九章可疑医疗物品 检验、尸检及医疗纠 纷证据
第七章医疗纠纷和解与行政调解
第一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第二节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第三节行政调解 第四节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五节保密义务
第八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 第四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技术咨询 第五节诉调对接与诉讼 第六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可疑医疗物品检验、尸检及医疗纠纷证据
第一节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概述 第二节可疑医疗物品检验 第三节有关尸体解剖的问题
第十章医疗损害专门性问题鉴定
第一节医疗损害鉴定概述 第二节医疗损害鉴定管理 第三节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节医疗损害鉴定书内容 第五节医疗损害鉴定及咨询专家的回避 第六节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 与适用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条例
处理
理解
内容
告知
行政
条例
条例
医疗纠纷
医疗 医疗纠纷
物品
处理
医疗
患者
病历
义务
医院
问题
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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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人民调解机制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呈高发趋势,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

虽然我国已于2002年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患者不相信,也不愿意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聚众闹事、抬尸闹丧、打砸医院等过激手段来要挟、绑架卫生部门和政府,不仅给医疗卫生机构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而人民调解作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具有第三方主持、调解中立、案件处理快捷等优势,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很大,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解决无疑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一、一般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和缺点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是令人挠头的社会问题,总是不可避免地发生,常常因为人命关天、利害关系重大和专业性强等因素,陷于复杂的纠葛中。

一般发生医疗纠纷后,主要靠以下三种方式: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012年7月20日,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

建立了调处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协调,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坚持依法调处、公平正义、医患和谐的原则,为积极探索创新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截止目前,医患调处中心共受理医患纠纷案件88件,成功调处88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赢得了医患双方的信任和肯定。

建立医疗纠纷调处中心调解医疗纠纷,规避了许多麻烦,真正体现公平正义,我县主要成功作法是:
1、有力的领导机制。

成立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法委书记担任,县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副组长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政委、政办副主任、综治办主任、司法局局长、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信访局、妇联、花园镇等副职组成。

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患方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政府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各乡镇、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2、完善的体制机制。

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置中心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分管调解工作副职担任,任首席调解员;副主任由公安、司法、卫生分管调解人员担任,任人民调解员;中心专门从医疗卫生、政法司法部门离退职人员中聘请3名懂医学、会法律的人才担任专职调解员,从法院、卫生、司法、公安、保险等部门、单位抽调7名在职人员任兼职调解员。

此外,调处中心还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组成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调处中心或患者家属可随机抽取专家为调处中心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为保证调处中心正常运作,还特别制定了公、检、法、司“四长”轮流座班制度。

同时,对各乡镇、管委会要求依托综治维稳中心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患纠纷的调解处置事宜。

3、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为保障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运转,由县财政和卫生局予以全额保障,其中县财政专项拨款5万元,卫生局支持筹款15万元。

各乡镇、管委会调处工作站由各乡镇、管委会予以保障。

4、严密的联调联动机制。

一是纠纷调解组,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调解员由律师、医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优秀调解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是维护稳定组,由公安部门牵头。

三是专家鉴定组,建立了由33人组成的法律、医学专家库为调解工作提供咨询
论证鉴定服务。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当事医疗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医疗纠纷调处中心,由调处中心指派调解员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工作,并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如明确患方有可能或已出现聚众闹事、停尸闹丧、打砸医院等行为时,立即通知维护稳定组介入,组织警力及时依法进行处置,引导患方合法、有序、理性地进行纠纷调处,保障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如果患方要求进行鉴定的,由调处中心指派或患方点名,组织相关专家对该医疗纠纷技术评估,对医疗单位的诊疗行为进行集体会诊,向双方摆明事实、明确责任,并特别要讲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为什么赔,达到宣传法律、教育群众的目的,同时有效地消除患方对医院诊疗行为的盲目猜疑,并将其引入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轨道上来,促进医疗纠纷向理性化、法制化的方向解决。

同时,积极加强与县法院的联系协调和双调对接工作,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双方进入诉讼程序,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思考
人民调解机制的引入,在医患双方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调解时双方地位对等,使得和解变得可能,对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发挥了有效作用,但在目前乃至今后尚有以下问题有待解决,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长效作用。

1、要建立完善调解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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