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已经2022年4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1日兰州市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第1号)为落实强省会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房建类项目服务保障,支持企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审批,加快项目开发建设(一)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
压缩审批时间,实行帮办代办,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均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
(二)推行带方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城市设计、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公共设施等相关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高层建筑可先行办理基坑开挖手续,实现“拿地即开工”。
(三)规范办理按揭贷款准入手续。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办理项目按揭贷款准入手续,不得随意设置准入门槛或向企业收取准入保证金。
(四)推行“交房即交证”。
加强部门协同合作,深化信息共享集成,在实行“多测合一”“联合验收”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满三年即可上市交易。
二、减轻负担,支持企业良性循环(五)合理确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兰政办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在兰各金融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兰政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
微型企业是企业发展的细胞、经济发展的生力军。
为了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政策含金量高,操作性强,涉及面广,对于鼓励全民创业、改善微型企业发展环境、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兰各银行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政策,在全市掀起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热潮。
二、制定细则。
《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做到无缝链接。
各县、区人民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
市工信委要制定工作指南、融资计划、融资性担保机构奖励办法等。
市财政局要制定政府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市人社局要结合创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妇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初创人员贷款支持细则。
市工商局要制定业务受理、材料审核、注册登记、注销等企业申办流程及实施办法。
市地税局要制定税收奖励审核及实施细则。
在兰各金融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方面的政策要求,结合《实施办法》和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初创企业融资贷款的实施细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0•【字号】兰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0日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文件精神,在加强监管、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主线,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基础设施改造扩容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模式(一)项目实施范围。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兰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加强对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街道、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6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8日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资金列支补充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23号)文件精神,鼓励兰州市出城入园企业加快搬迁改造步伐,结合企业出城入园实际,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本补充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已纳入《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经批准采用土地熟化预申请方式公开出让原址土地并于2014年12月底前实施出城入园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原址土地按规定程序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收益价款全额上缴兰州市财政局专户。
第四条列支方式和比例。
参照《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23号),原址土地经批准通过土地熟化预申请,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收益为基数对企业向兰州新区搬迁,按照85%的比例列支企业;对企业向远郊县区搬迁,按照76%的比例列支企业;列支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新项目建设。
第五条在市级工业发展专项下设立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出城入园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筹集搬迁改造专项资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兰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兰州市财政局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对我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大批复,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级承担的60%的专项资金和市本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扶持范围。
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的初创微型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审核县(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税收奖励资料。
第六条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贷款支持。
资金补助:初创微型企业实际货币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后,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税收奖励:初创微型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缴纳多少,奖励多少”的原则,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对单个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兰政办发[2013]328号•【施行日期】201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3年12月4日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2日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培植地方税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一)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二)对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豆类等农产品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几点建议
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几点建议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创业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强政策支持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加强政策支持。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如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资金扶持等,为科技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为其提供各种资源支持和技术支持,促进科技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发展。
二、加强孵化平台建设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加强孵化平台的建设。
一方面,要建设更加完善的孵化器物理空间,提供更好的办公环境和设施设备,为科技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另一方面,要建设更加全面的孵化器服务平台,提供包括融资、市场、技术、法律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支持。
三、加强资源整合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加强资源整合。
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包括人才资源、技术资源、资金资源等,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资源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打通资源共享的通道,搭建创新创业的平台,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加强创新创业教育。
政府和高校应加大力度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相关的培训、讲座、比赛等活动,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
同时,还应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实习和就业机会,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平台。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要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必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通过与国际知名孵化器和创新创业园区的合作,吸引国际先进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落户我市,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国际化发展。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的创新创业经验,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需要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加强孵化平台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努力。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19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6【实施日期】201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7月14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6日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园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根据《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相关企业和兰州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各级开发园区、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转化基地”),支持具有实用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在转化基地进行中试、试制、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模式的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化基地的管理考核等工作。
会同发改、工信、财政、商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依照本办法对转化基地开展考察、认定、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组建第四条可以由企业、园区单独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申请组建转化基地。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4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兰政办发[2010]143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继续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支持,充分发挥重点工业企业对全市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继续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的重要意义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市委、市政府果断决策,出台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兰政发〔2009〕 75号)全力支持重点企业积极应对危机,着力解决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突出问题,促进平稳发展。
省列14户重点企业和市列50户重点工业企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056.3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0.25%;实现利润52.73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3.9%;利税222.79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8.99%。
重点工业企业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做出了重要贡献。
2010年,尽管工业经济总体上已呈现企稳向好的态势,但平稳较快发展的基础还不巩固,增长还不平衡,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继续依靠和发挥重点工业企业拉动增长的龙头作用,调整结构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各项“促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政策,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重点工业企业从恢复性增长向好快并进发展转变,带动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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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
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21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5〕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经2015年7月14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8日关于加快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快速发展,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国家和省市中长期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以科技创新创业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为主题,以提高孵化器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专业孵化、多元投入、人才创业、科学管理”的原则,全面推动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至2017年,全市孵化器数量力争达到30家以上,新建、改扩建孵化器总面积14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力争达到300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达到在孵企业的3%以上,孵化器内企业从业人员2万人以上。
到2020年,全市孵化器数量力争达到50家以上,新建、改扩建孵化器总面积2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力争达到5000家,年度毕业企业达到在孵企业的3%以上,孵化器内企业从业人员3万人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构建区域统筹发展新格局
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以下简称“三区”)、各县区要紧密结合区域资源禀赋、特色支柱产业和园区功能布局,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和近郊四区以建设大学生创业苗圃和专业孵化器为主要方向,重点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建立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全产业链孵化链
条。
兰州新区和远郊三县一区以承接出孵企业为主要方向,在本区域内建设以标准厂房为主体的加速器和产业园区(基地),承接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和近郊四区的出孵企业做大做强,在全市形成“梯度转移、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协同孵化”的良性运行格局。
兰州新区重点建设产业孵化大厦、科技创新城、亚太工业总部基地、联创智业园等孵化器;兰州高新区重点建设大学生创业苗圃、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中国兰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彭家坪研发基地等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兰州经济区重点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和兰州安盛中小企业孵化大厦等专业孵化器;城关区和高新区城关园区着力改造提升现有孵化器,新建信息技术、创意文化、现代服务业等专业孵化器;七里河区和高新区七里河园区重点推进兰州理工大学科技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彭家坪产业研发基地建设;安宁区和经济区安宁园区重点建设大学生创业苗圃、创意设计、电商谷等专业孵化器,提升改造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西固区和经济区西固园区重点围绕现代农业、石化产业、新材料产业建设专业孵化器;红古区和经济区红古园区依托中铝兰州分公司、陇海园艺等企业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产业园区;榆中县和高新区榆中和平工业园重点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装备制造产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等专业孵化器和产业园区;皋兰县和经济区皋兰园区重点建设皋兰县三川口工业园区中小企业产业孵化基地;永登县重点建设以苦水玫瑰产业为主体的农业科技专业孵化器和产业园区。
(二)加快建立创业孵化人才队伍
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建立大学生创业苗圃。
以大学生创意创业为孵化对象,全面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实施零房租政策,实现大学生拎包入驻,为大学生创业者办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银行开户建账、优化创意创业设想、制订产品营销计划、转化研发设计成果和入孵创办企业提供“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全面落实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等各类人才激励扶持政策,大力引进相关技术领域的留学人才、领军人才和其他
专业性技术人才在孵化器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方位、多领域广泛开展技术合作和成果转化交流,为入孵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研发平台支持。
建立健全创业导师服务队伍,完善创业导师认定管理机制。
将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紧密结合,加强孵化器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不断提高孵化器管理水平和创业孵化成功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