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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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张松主编第三章税法的渊源、效力与解释

税法 张松主编第三章税法的渊源、效力与解释
•10
四、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
全国范单 式围内击此处生编效辑时母间 版标属题人原力则样
地方范围内
失效时间
属地原则
单击此处编辑溯母及版力副标题样属式人兼属地原则
我国采用属人兼属地原则:
1.中国居民(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在华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
3.在华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或
· 非居民纳税人(属地原则确认) 1 .自然人:在我国无住所或有住所但居住不 满一年,但有收入来源于我国的外国人。 2.
法人:在我国未设机构,但有所得来源于 我国的外国法人。 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 的所得交税。
•22
税法的解释
对税收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中的部分条文概念或术语进 行解释说明,以解释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一致和法的精神。
•16
(三)税法溯及力问题
· 溯及既往不利于税法的稳定性和预测性的 实现,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违税 收法定主义原则。
· 从旧兼从轻。 · 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17
税法对人的效力
· 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 属人原则(居住国原则) · 属地原则(来源国原则) · 属人、属地结合原则
3. 税法公布后授权执法机关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主要适用于地方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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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效时间
1 .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新税法的生效日期就是旧税法的失效日期。 (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 2 . 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收法律 3 .税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的日期,届时税法
自动失效。 特点:较为死板,很少使用。
科组学织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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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法基本理论

2.税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制要素
1、向谁征税 2、对什么东西征税 3、征多少税 4、怎样征税
纳税人 课税对象 税率 征税依据
纳税人(主体) 一、纳税人(主体) 1.纳税人定义: 1.纳税人定义: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纳税人定义 位和个人。 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 扣缴义务人 有代扣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代扣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请思考: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何区别? 请思考: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何区别?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概念 :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特点: 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2、比例税率 、
(1)单一比例税率 ) (2)差别比例税率 )
产品差别比率税率, 产品差别比率税率,如消费税 行业差别比率税率, 行业差别比率税率,如营业税 幅度差别比率税率, 幅度差别比率税率,如以前娱乐业 营业税5~ % 营业税 ~20%
3、累进税率 、
按数额大小、数量多少制定不同的征税级距, 按数额大小、数量多少制定不同的征税级距,分别规定 不同税率。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 不同税率。分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
4、资源税 、 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 资源税类的征收, 种。资源税类的征收,对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资源 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资 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5、行为税 、 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征收 行为税的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杆杠配合国家的宏观经 济政策, 济政策,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某些特定行为加以 调节或限制。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调节或限制。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税法

税法

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2.税法:从狭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文件的总称。

从广义上看,税法是指国家有权机构制定或承认的关于调整和确认在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税法属于法律范畴。

但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税收是内容,税法是形式,没有税收就没有税法,没有税法,税收也无法实现。

税务关系包含:1、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经济分配关系;2、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税收程序关系;3、税收权限关系。

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针对某特定的税务关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税收新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制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各种法规的总称。

税收部门规章:是指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根据法律、新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关于税收方面规范性决定或命令的总称。

WTO原则:wto原则是wto各成员国立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国际税收协议或者协定,是指我国与相关主权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关于税收方面的书面协议或协定。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即税法的约束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税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包括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的有效时间,包括税法的生效、终止和有无嗍及力的问题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列三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3、这种原则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居住时间标准。

关于非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1、非自然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即以非自然人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2、非自然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3、非自然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以非自然人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

第十章税法(1)

第十章税法(1)

n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n 2、按征税对象数额多少,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 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的是( )
n A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n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n 3、对征税对象的每一个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税额, 不采用百分比的是( )
n A比例税率
B 定额税率
n C 超额累进税率 D 全额累进税率
第十章税法(1)
消费税计算
n 某酒厂(一般纳税人)4月份销售自产粮食 白酒2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600000元,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收讫。请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应纳税额。
第十章税法(1)
n 分析:根据规定,粮食白酒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 20%,定额税率0.5元/斤。则该笔销售业务应纳 消费税为:
n
应纳税额=20×2000×0.5+600000×20%
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
n
n
=20000+120000=140000(元)
n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0×17%=102000(元)
第十章税法(1)
n 三、营业税法 n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n (一)营业税的纳税主体 n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 纳税人。
n A. 香烟 n B. 化妆品 n C. 玉石 n D. 啤酒
第十章税法(1)
n 答案:D n 消费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定
额税率有4个档次。对啤酒、黄酒、汽油、 柴油等采用定额税率,对其余应税品目采 用比例税率。
第十章税法(1)
n (四)消费税的计算 n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10第十章税收制度

10第十章税收制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十四)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 入的组织(统称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 企业 。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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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
基本税率17%,13%低税率,出口商品0税率; 征收率:6%――小规模工业企业适用,4%――
小规模商业企业适用。
(4)计税依据(价外税)――实行价外计税办法, 如是含税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如销售额为117元(含税),则销项税额= [117÷(1+17%)]×17%=100×17%=17 (元)
为每升0.20元; 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
升0.10元。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 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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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产品:实木地板和木制一次性筷征税5%
奢侈品:游艇,10%;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公共管理学院
摩托车: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 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 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现行分别按25%和15%的 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同时再按每斤白酒0.5元 的定额税率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税率调整后, 取消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 的统一税率。
(1)单一税制; (2)复合税制。
2020/9/15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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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制度的发展
1、古老的直接税 2、商品课税 3、现代直接税 (西方) 4、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但出现新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2023年注册会计师《税法》 第十章 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第01讲契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计算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组合的三个税种,涉及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取得、拥有、转让中的财产征税或行为征税。

其中:房产税、契税以单选题、多选题命题为主,每个税分值2分左右;土地增值税基本上每年有计算问答题,分值6-8分。

本章三税,预计分值在10分以内。

本章结构:3节第一节房产税法第二节契税法(讲课中放在第一节)《契税法》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本章新增及变化:1.契税有新增优惠2.本章3税均填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节契税法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学习契税法,注意结合与不动产业务其他税种的关系。

纳税人不动产转让业务涉及税种:【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考情分析】重要考点一、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解析】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二、征税范围:6项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让方(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互换方式)。

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三)房屋买卖提示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承受方缴纳契税。

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特殊】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税法的效力

税法的效力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税法的效力范围表现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税法的空间效力,是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的效力。

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原则上必须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但是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我国税法的空间效力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行政命令在除个别特殊地区外的全国范围内有效。

这里所谓“个别特殊地区”主要指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保税区等。

(2)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其管辖区域内有效;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特别法性质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行政命令在特定地区(如经济特区老、少、边、贫地区等)有效。

2.税法的时间效力税法的时间效力,是指税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税法的生效。

在我国,税法的生效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税法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其优点在于可以使广大纳税人和执法人员事先了解、熟悉和掌握该税法的具体内容,便于其被准确地贯彻、执行。

二是税法自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般来说,重要税法个别条款的修订和小税种的设置,对于执法人员和纳税人来讲易于理解、掌握,实施前也不需要更多的准备,因此大多采用这种生效方式,这样可以兼顾税法实施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三是税法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这种税法生效方式实质上是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

(2)税法的失效。

税法的失效表明其法律约束力的终止,其失效通常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这是最常见的税法失效宣布方式。

税法原理 讲义

其他税收关系是指除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税收 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奥托·梅耶的权力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金子宏的二元关系说 北野弘久的债务关系说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平等性
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法治理论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从税法的发展史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1. 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内容合法 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根据合法
2. 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司法独立性原则 税收司法中立性原则
八、税法解释
(一)税法解释概述 (二)税法解释的历史沿革 (三)税法解释的原则 (四)税法解释的方法 (五)我国税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经济实质原则
(一)税收债务法概述
1、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2、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
1、税收之债的概念与特征
税收之债的概念 税收之债的特征
2、税收债务法的概念与体系
税收债务法是规范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变 更和消灭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债务法的体系是指由税收债务法律规范分 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多层次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学、涉外税法学、国际税法学、外国税法学和较税法学。 2、 根据所研究的对象与税收法律规范的关系的不同,税法学可以
分为税法法理学(税法法哲学)、税法史学、税法社会学。
二、税法学范畴
税法学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 联系的基本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之债 税收要素 税法主体 税收行为 税收权力 税收权利 税收义务 税收责任
有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 止对税法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以 利于税法公平的实现。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税法》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 系。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使税收法律关 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发生变化。
3.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指这一法律关系的终止,即其主体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终止。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二是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三是纳税义务 被免除;四是某些税法被废止;五是纳税主体消失。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保
第三节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 本要素的总和。它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 性的,即实体法要素和程序法要素。
◎◎总则: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等。
◎◎附则: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 容,例如,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
税法要素
纳税人
1.负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二、税法的实施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பைடு நூலகம்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三、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五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所谓税法体系往往被称之为税收制度。一个国家的税收 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 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总和。换句话说,税法体系就是通 常所说的税收制度(简称税制)。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 和税收普通法
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二、税法的渊源、适用范围和解释

税法基本原理

(一)税法概念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税法定义时需注意: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范围--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税法,包括各级有权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诉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二)税法的特点--了解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者司法判例而认可的。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而不属于授权性法规即税法直接规定人们的某种义务,具有强制性。

3.从内容看--税法属于综合法,而不属于单一法即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我国税法结构: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一)基本原则1.税收法律主义(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 1 ) 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 2 ) 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 )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 ) 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 2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 )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 2 )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 )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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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效力
(二)税法的时间效力
1、税法生效的时间
(1)税法颁布的时间与实施的时间不一致,即税法先期 颁布,过一段时间后才生效 (2)税法颁布的时间与实施的时间相一致 (3)税法公布后授权执法机关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4)税法先实施后发布 (5)签订后经国家立法机关承认生效后执行
(二)税法的时间效力
主讲内容
一、税法 一、税法的 的渊源 渊源 二、税法 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一)宪法 中央税法、地方税法 体系篇 (二)税收法律 (二)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暂停执行, ( 三 ) 税收法规 概念篇 溯及力 (四)税收规章 拓展篇 (五)税法解释 (三)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人属地相 (六)国际税收条约 结合原则 和协定

收 法

税收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条例以及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的关 于税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税法的渊源(概念篇)
(四) 税 收 规 章 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职能部门即国家税务总 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税务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属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就其在本国境内和境外的收 入征税,凡是非本国公民或居民,则仅就其来源于本国 境内的收入征税。
衷心感谢您的倾听
尚慧 2009年11月26日
(一)税法的空间效力
2、地方税法的空间效 力: 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 1、中央税法的空间效 地方税法在本地方行 力: 不发生效力的情况 政管辖区域内的法律 中央税法在国家主权 效力。在我国,地方 (1)香港、澳门 管辖的全部领域内具 税法包括由省、自治 (2)台湾 有的普遍的法律效力。 区、直辖市以及省级 (3)国家批准设立的 在我国,中央税法是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 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4)国家批准设立的 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 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 保税区 收法律,国务院制定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 (5)外国政府和国际 的税收行政法规,财 定的税收条例以及民 组织设在我国境内的使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 馆、办事处 以及中国海关总署制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 定的税收行政规章。 的特点制定的税收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一、税法的渊源(体系篇)
(一)宪法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最高的法律效力 (2)直接的渊源,间接的渊源 (二)税收法律 (1)制定法,狭义上的法律概念 仅次于宪法 (2)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税法立法解释
(三)税收法规 (1)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 低于税收法律 (2)税收法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一)税法的空间效力
税法的空间效力指税法在特定地域内发生效力。 按照域内效力原则,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税法,必然 适用于该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 领空,原则上也包括其延伸领土,即驻外使馆和领域外 的本国船舶及飞机。 税法空间效力的差别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中央税法的空间效力 2、地方税法的空间效力
1.修正宪法,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必先 求于立法,而立法保护首先要完善宪法上的涉税条款。应该将目 前《立法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收法定的表述上升 到宪法的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事项为法律 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 得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来规范。同时.对立 法机关授权立法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和制约,立法机关自行立法为 原则,授权行政机关立法为例外,立法机关只得在满足法定程序 的前提下,将宪法没有规定为绝对保留事项的部分立法权授予行 政机关行使。另外,还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依法予以保护。确立纳税人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 2.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税收法律体系。
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课税权利所遵循指导思想,即 以纳税人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 的一种原则。 居民税收管辖权或者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税法对人的效力
(2)属地主义原则 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以其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 确定国家税收管辖范围的一种原则。 税收收入来源地管辖权
(三)税法对人的效力
一、税法的渊源
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税法体现谁的意志,也就是税法所体 现的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税法的实质渊源,是指税法 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蕴含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统一的精神,体现出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本质。
税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税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由税法 的实质渊源决定的。我国税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等多种形式,也是我国法的一般形式渊源的 种类。
2、税法的失效
世界各国在税法实施过程中一般采用明示废止税法的方 式: (1)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 (最常见 ) (2)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 (3)税法在公布之前就明文规定失效的日期(较为死板, 极少采用) 我国税法废止的情形:客观废止和规定废止
(二)税法的时间效力
3、税法的暂停执行 4、税法的溯及力问题 一项新税法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 用该项税法。如果适用,则新税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 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我国税法也实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是这种不溯及既 往又不是绝对的。 总之我国税法的溯及力体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五) 亦称有权解释,有权解释的机关就税收法律规范在实 税法 施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该法律规范的界限或加以补 解释 充或就如何具体运用所作出的解释。
(六) 我国参加并生效的国际税收条约以及同外国缔结的双 国际税 边和多边税收协定。 收条约 和协定
一、税法的渊源(拓展篇)
《纳税人权利的概念及现状》 张富强 卢沛华 《学术研究》09年3月
(四)税收规章 (1)税收行政规章、税收地方性规章 法律效力较低 (五)税法解释 (1)有权解释,排除无权解释 (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3)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判例 (六)国际税收 (1)概念 条约和协定 (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条约必须遵守”
主讲内容
一、税法 一、税法的 的渊源 渊源 二、税法 的效力
(一)空间效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宪法 中央税法、地方税法 体系篇 (二)税收法律 (二)时间效力 生效、失效、暂停执行, ( 三 ) 税收法规 概念篇 溯及力 (四)税收规章 拓展篇 (五)税法解释 (三)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人属地相 (六)国际税收条约 结合原则 和协定
一、税法的渊源(概念篇)
(二) 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税收 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其法律地 法律 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三 )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 税收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实施条例或细则和国务院 发布的一些税收决议、决定等以及由有权的地方立法 机关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条例。
(三)税法对人的效力
1、税法对人的效力,是指税法对什么人适用,能管辖哪 些人的问题,即受税法规范和约束的纳税人的范围,包 括纳税个人和纳税单位。 2、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人主义原则 (2)属地主义原则 (3)属人、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法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原则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尚慧 2009年11月26日
子曰:“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温故而知新”有两解。一为“温故才知 新”:温习已闻之事,并且由其中获得新 的领悟;二为“温故及知新”:一方面要 温习典章故事,另一方面又努力撷取新的 知识。
概述
法的渊源包括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法的 实质渊源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 的形式渊源又称法源,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外 在表现形式,一般指法的效力来源,是根据法 的效力来源而表现的法的不同形式。 税法的效力是指税法的适用范围,税法的效力 范围表现为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和对人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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