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学校餐厅就餐管理规定(3篇)

2024年学校餐厅就餐管理规定一、校长需对食品卫生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并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校食堂必须持有由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关服务。
三、食堂环境需保持内外整洁,配置“三防”设施,确保无“四害”(鼠、蝇、有害昆虫、蟑螂)现象,无污染物、无灰尘,且无卫生死角。
四、对于炊具、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经过刷、洗、冲、消毒四道工序,并保持其清洁状态。
五、操作台面及灶具需定期清洗,确保无油垢、积灰及食物残渣。
抽油烟机罩不得滴油,案板、刀具、抹布等需保持卫生清洁。
六、食堂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及其制品,以保障食品安全。
七、食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食堂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用水卫生标准。
自备水源需经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堂应严禁非从业人员随意进入。
学生营养餐管理制度:一、广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的重要意义,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二、加强食品安全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形成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
三、每学年开学前,需将本校修订后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领导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核定的营养餐学生名单报区教体局审查备案。
四、积极配合,全面安排,确保后勤管理人员和生活教师的配备,并加强其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保障管理服务和教育工作的到位。
五、制定并公示每周营养食谱,认真记录《营养餐日记》,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强对营养餐的检查与指导工作。
主管领导需坚持每周检查指导两次,分管领导则需每天每餐进行指导检查。
全面检查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食品配送分发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需现场研究并立即整改。
七、严格执行学生营养餐实名信息统计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严禁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学校食堂全程监督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提高食堂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以师生饮食安全为首要任务,确保食品安全无事故。
2. 全程监督原则:对食堂的采购、加工、储存、供应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3. 依法行政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食堂管理。
4. 社会共治原则:充分发挥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共同维护食堂食品安全。
三、监督管理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 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食堂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四、监督管理内容1. 食材采购:对食材的采购渠道、质量、价格等进行监督,确保食材来源合法、安全、可靠。
2. 食材储存:对食材的储存条件、储存时间、库存管理等进行监督,确保食材新鲜、无变质。
3. 食材加工:对食堂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加工工艺、食品安全操作等进行监督,确保食品加工安全、卫生。
4. 食品供应:对食堂供应的食品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监督,确保食品供应及时、充足、安全。
5. 食堂卫生:对食堂的卫生设施、卫生环境、卫生制度等进行监督,确保食堂卫生达标。
6. 食堂人员:对食堂员工的健康状况、培训情况、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确保员工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7. 食堂设施:对食堂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安全使用等进行监督,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安全。
五、监督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
2. 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食堂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3. 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定期对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包括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的场所,具备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
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和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统称为学校食堂。
规模较小,没有就餐场所的简易食堂称为伙房。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伙房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食堂管理第四条学校食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的考核,并将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
按照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学校、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情况。
第五条食堂建设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大力实施“明厨亮灶”工程。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有清真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六条食堂安全管理学校应根据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并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验室,采用控制食品安全经济而有效的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食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供餐、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一、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二、运输操作规程要求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运输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三、贮存操作规程要求(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1.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2.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3.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4.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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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
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
为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
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堂(供餐单位)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
校的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
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学校食堂及学生供餐
情况。
第四条 学校应按照满足学生用餐需求设立食堂,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设立食品安全检
验室,采用HACCP管理体系等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
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
安全远程视频监管。
第六条 鼓励学生家长委员会对学校食堂的社会监督。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
邀请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具
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校
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具体责任人,食堂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直接责任。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
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
第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
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在符合食品安全
的送餐半径内选择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供餐单位送餐。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
餐和就餐场所。
第十条 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情
况及统一订餐情况。
学校和供餐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
情况通报供餐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并组织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建立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每年
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
服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应符合相关规定,加工场
所面积应与提供就餐的学生人数和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应分别设置原料储存间、粗加工间、
烹调间、餐具洗刷消毒间和备餐间等场所。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严格把好采购供应关。应向取得食品生产或流通许
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宜通过公开招标、
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采购查验食品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
索票管理规定》。禁止采购供应下列食品:
(一)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
(二)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三)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其他品种。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加工过程应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
范》。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
(四季豆),严禁各类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学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质
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六条 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
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
供应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
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再次加工销售。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制作的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
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
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
审核人员等。
第十八条 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
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十九条 供餐单位送餐车辆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
输装卸过程中注意保持清洁,运输后进行清洗,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条 供餐单位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烧熟至食用
的间隔时间(保质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其保质期为烧熟后4
小时。
(二)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
时。供餐前应加热,加热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
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和等级公示管理规
定》开展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量化分级等级达到A级的学校食堂,可以由学校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示范学校食堂的具体标准和申报
程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学校食堂(供
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表》(附件1),实施网格化监管,明确监管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对学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食堂负责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有关信息和食堂的经营方
式、范围、从业人数、就餐人数等内容进行登记,填写《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基
本信息表》(附件2),连同检查情况存入信用档案中,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完善执法检
查记录。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季度监督检查制度。
按照《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餐饮安全监督检查表》(附件3)所列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
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整改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
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