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2004】186号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工作的实际,杜绝公费医疗中个别不合理的开支,遏制公费医疗超支上涨势头,特重申以下规定: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含中草药)必须持加盖就诊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报销时须附外购处方和零售药店的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二、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享受校内公费医疗照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负责审批公费医疗报销的人员应严格掌握并进行登记,超量者不予报销。
三、因急诊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须附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收费发票,缺一不可。
离、退休人员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其医药费凭《就近医疗证》、发票及处方报销。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亲属或他人开方取药和医学检查,一经发现,除不予报销外,还将清理近三年所报销的票据,并追回违规款项,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将做出严肃处理。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办理须知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办理须知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办理须知一、住院等候须知(一)凡需住院治疗的患者必须持有本院医师开具的“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证明单”并完成相关术前检查(正位胸片,超声心动检查,肺功能检查)。
(二)办理相关登记、了解预交押金、明确联系方式、自备生活用品。
二、住院办理须知(一)请下列人员主动出示相关证明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含北京市一老一小保险、北京市农民工保险)2.海淀区公费医疗人员出示《海淀区公费医疗证》3.北京市公费医疗患者出示其所在公费医疗合同医院开具《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转院)单》4.参加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患者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非本辖区患者应同时出示转诊(院)单)5.卫生部及北京市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出示《医疗照顾人员就医证明》,同时出示转诊单。
(二)持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监护人身份证填写《住院病人信息表》等文件,同时完成《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自付同意书》的签订。
(三)办理交纳住院押金手续并妥善保管预交金收据。
(四)转入接诊室完成入院前准备。
三、出院结算须知(一)办理出院必须由病房医师开具出院通知单。
(二)费用结算日期以出院通知单为准。
(三)办理结算时间:1.一般患者接出院通知后需等待病历传至住院处(当日内),方可持预交金收据办理结算手续。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海淀区公费医疗及医疗照顾患者于出院后第三个工作日(出院当日不计在内,周六周日除外)持预交金收据办理结算手续。
(四)办理结算手续后持《出院手续办讫通知单》返回病区领取出院诊断证明。
四、出入院办理时间:每周一―― 五上午:8:00 ―― 11:00下午:13:00 ―― 16:00联系电话:62179977 ―2231【注意事项】大家在用药的时候,药物说明书里面有三种标识,一般要注意一下:1.第一种就是禁用,就是绝对禁止使用。
2.第二种就是慎用,就是药物可以使用,但是要密切关注患者口服药以后的情况,一旦有不良反应发生,需要马上停止使用。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
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
医保自费管理规定

医疗保险《自费协议书》管理规定
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后,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负担\自费的项目,则必须由责任医师与患者或家属签署自费协议,签署内容要完整,自费内容如下:
一、医需填写自费协议书的人员:
1. 保人员(在职、退休、离休)
2. 持IC卡人员,即医保代管人员(在职、退休、离休)
3. 公费医疗人员(在职、退休、离休、医疗照顾人员)
4. 其他享受报销待遇人员,如民政人员、退养人员。
二、《自费协议书》主要内容:
(一)在职、退休人员及其他享受报销待遇人员:
1.需全部自费的内容。
2.需个人部分负担10%的药品及8%的检查、治疗费。
3.需个人负担50%的500元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
4.需按自费结算的非适应症、超说明书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超范围使用的材料及非适应症的检查治疗。
(二)离休、医疗照顾人员:
1.需全部自费的内容。
2.需个人负担50%的500元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
3.需按自费结算的非适应症、超说明书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超范围使用的材料及非适应症的检查治疗。
补充说明:“会诊费”、“超净手术间费”、“入住加强病房14天以后的特护费”医疗照顾人员享受公费待遇,不需填写《自费协议书》。
三、《自费协议书》必须在发生费用之前与患者或家属签署,不得事后补签。
四、《自费协议书》要保存在病历中。
五、特别说明:凡超说明书、非适应症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和超范围使用的材料及非适应症的检查治疗一律按自费对待,必须填写两份《自费协议书》,一份放病历留存,一份送交住院处,住院处才能按自费结帐。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2004】186号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规范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就医行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公费医疗工作的实际,杜绝公费医疗中个别不合理的开支,遏制公费医疗超支上涨势头,特重申以下规定: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外购药品(含中草药)必须持加盖就诊医院外购章的公费医疗处方,到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报销时须附外购处方和零售药店的收据,否则不予报销。
二、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享受校内公费医疗照顾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负责审批公费医疗报销的人员应严格掌握并进行登记,超量者不予报销。
三、因急诊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须附急诊诊断证明、药品处方和收费发票,缺一不可。
离、退休人员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其医药费凭《就近医疗证》、发票及处方报销。
四、享受公费医疗的任何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亲属或他人开方取药和医学检查,一经发现,除不予报销外,还将清理近三年所报销的票据,并追回违规款项,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将做出严肃处理。
某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

某些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1、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
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2、保健对象省直保健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待遇。
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3.其它特殊人员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原来享受的医疗照顾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鉴于基本医疗保险新体制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机制,不再作为福利和奖励手段,对2001年10月10日以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不再享受医疗保险照顾待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2023年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

2023年医患费用纠纷案例分析1医患矛盾、费用纠纷的成因4.1案例介绍1例青光眼术后出院的医保患者,在完成其住院费用结算月余后,又找回医院,要求退还其手术费用。
理由是:医生为其实施的手术是可以报销的,但费用结算清单却显示该部分费用为自费,是医院结算错误。
经了解,该患者患青光眼,需手术治疗。
医生为其成功实施了“青光眼滤过术”。
在医保的诊疗目录库中,只有“抗青光眼类”手术。
由于该患者接受的“青光眼滤过术”没有列入医保报销目录库,所以不能通过医保的政策单机板进行分割结算,系统自动将其划归为自费内容。
医生陈述:两种手术方式大同小异,目的一致,而且后者的手术收费标准更趋合理,应该都给予费用报销。
4.2案例分析(1)“抗青光眼类手术”在1998年《北京市统一收费标准》中和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库中均为可报销项目(351.00元/例,三甲医院)。
但第13期的北京市物价信息中又单独新批复了一项“青光眼滤过术”(基本手术费440.00元/例)。
虽然它也同样是为解决青光眼问题的手术,但因手术名称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它即成为一项新的诊疗项目。
任何一项新项目得到物价部门的物价批准后,在医疗机构中被应用,仅意味着可以合理地收费,但患者不能进行费用报销。
(2)若使一个新项目既能合理收费,又能合理报销必须履行向市医保中心进行“新诊疗项目”申报的手续。
在未得到其正式批复,并将该项目列入诊疗目录库之前,这些新项目就是自费项目。
(3)近年来,各医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都在不断探索改革之路,科室成本核算是重要改革方式之一。
由于我们现行的诸多诊疗、服务设施等项目所执行的物价还是十几年甚至二十年前的定价,与当今的实际劳动力价值、新的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等价格存有巨大偏差,造成诸多医疗服务项目虽然收支不平衡甚至负运转,但又不能取消的事实。
这就直接影响到了相关科室的经济效益,导致在一些医院中向高收费项目靠拢或挂靠收费等违反物价规定的现象较为普遍。
4.3结论任何一项新的诊疗项目,在通过多方论证走向成熟,准备用于临床时,相关科室或个人首先应有物价申报、项目申报、使其合理合法化之意识。
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8.14•【文号】[86]卫健局字第17号•【施行日期】1986.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关于干部健康体检的暂行规定(〔86〕卫健局字第17号)中央各部委、北京市有关医院:过去对北京地区的干部健康体检未作过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医院对体检的时间、项目及收费办法等掌握得很不一致,以致造成许多矛盾。
根据北京地区当前的医疗条件,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干部健康体检如下规定。
一、体捡对象:1.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和北京市各单位现职及离退休的副部长级干部及享受副部长级医疗照顾的干部专家。
2.现职与离休的司局级干部。
3.按规定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科技专家。
二、体检间隔时间:每年体捡一次。
三、体检项目: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神经科、皮肤科、妇科。
心电图、胸部透视。
化验检查:血、尿、大便常规、血糖、肝功能、尿素氮、胆固醇等生化项目。
四、几点说明:1.健康体检一般不住院。
2.根据卫生部、财政部(83)卫计字第176号文《关于改善中年知识分子医疗条件和追加1983年卫生事业指标的通知》规定精神,体检费由干部所在单位开支。
3.体检中,发现阳性体征时,医师应根据需要可增加体检项目,如拍X线片、B型超声检查等。
遂后转干部门诊负责追查。
增加体检项目的费用应从公费医疗中开支。
4.医院与干部所在单位要加强联系。
体检结果除存入病历外,应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便于各单位领导和保健医师对干部、专家的健康状况有所了解。
1986年8月14日c26266--010305lj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