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2.07.14•【字号】京卫公字[1992]6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
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
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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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革委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与中组部、国务院政工组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范围、条件作了适当扩大和调整。
现规定如下:一、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1.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顾问;2.五十岁以下的副部长;3.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工作的红军及其他同志;4.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或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干部、顾问;5.相当于技术三级以上的老科技人员(见附件)以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工农和知识分子,经各部委组核批者;6.党员负责干部,经喘组织部批准者;7.高级民主人士,经中央统战部批准者;8.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照顾者;略……四、关于干部医疗证的领取、注销手续。
各单位干部提升、调入后,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照顾手续并领取医疗证;干部调出、死亡,其医疗证由本单位收回,交卫生部直属医疗处注销。
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干部,由市卫生局办理医疗证的领取和注销手续。
五、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以前所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
干部只能到指定的合同医院看病、取药,凡自行请医生开方或自行购药品者,一律自费。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得报销。
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需疗养的干部,由合同医院或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证明并填写病历摘要,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疗养手续。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京卫公字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节选摘抄)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保健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1993〕京卫公字第7号)各县卫生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使国家有限的经费发挥出更大的效益,确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已下发的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北京地区干部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一、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应持干部医疗证,在合同医院就诊。
如病情需要转诊,应由合同医院按规定开具转诊证明。
除急诊和按规定转诊外,在非合同医院就诊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如干部病床紧张时,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干部可住普通病房)。
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三、负责干部门诊的医生应严格执行各项门诊医疗制度。
坚持凭证就诊并认真书写病历。
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急性病人,开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人,开一同的药量;行动不便者,开两周的药量。
严禁同时使用多咱同类药品及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杜绝由他人代开药和开大处方现象。
四、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
凡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均实行双处方(复写处方)制度。
处方第一联作为取药凭证交医院药房保存,第二联随三联单或现金收据交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备查。
五、医院应加强对干部门诊与干部病房的领导和管理,抓好重症、急症的诊治工作。
完善和执行各项医疗制度,加强三级查房制,提高医疗质量,减少住院天数。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医照人员持卡就医

7.跨年度住院的医照人员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对跨2019年1月1日连续住 院并在2019年3月31日前出院的费用, 按原流程申报结算;2019年3月31日仍 需连续住院的,应在3月31日对其住院 费用进行结算,同时使用社保卡为其 办理入院登记。
4.持卡急诊时如何结算医疗费
持社保卡的医照人员急诊可以在市内任 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实时结 算。
5.医照人员未持卡急诊就医
医照人员未持社保卡急诊可以在市内任 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个人全 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急诊诊断证明、费用 明细、处方、票据等。
6.医照人员怎样持社保卡转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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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定点医疗机构应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 围内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确 需使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外的诊 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应提前告 知医照人员并签订自费协议。
20
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一)医照人员转诊、转院; (二)外购药品或为医照人员代
开药品; (三)医疗保险专用网络发生故
障; (四)医疗费用的追回及补支。
医疗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 机构全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为医照人员 提供相关单据,并将全额费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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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领卡证明》住院就医
未领取或丢失社保卡的医照人员, 应持《领卡证明》及《医疗证》到指 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办理住院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留存《领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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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领卡证明》住院费用结算
持相关表单向市医保中心申报。
8
持社保卡住院就医
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及《医疗证》 办理住院手续;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的提升,公费医疗政策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作为一个医疗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一直在不断探索和改进公费医疗政策,提供更好的医疗照顾服务。
其中,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备受关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是指在北京市直接行使公费医疗照顾职能的人员。
这些人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直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另一类是直接由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这些人员享受的公费医疗照顾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疾病防治和健康教育等。
具体来说,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较广泛,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治疗等一系列费用。
这为这部分人员提供了相对便利的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经济负担。
其次,疾病防治。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疾病情况,享受北京市提供的疾病防治服务。
这包括疫苗接种、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目的是提前发现和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再次,健康教育。
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开展的各类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医疗照顾人员对常见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提高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生。
此外,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还包括了就医指导服务、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旨在确保照顾人员的医疗权益和安全。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这部分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作者:————————————————————————————————日期:ﻩ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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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
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
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
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
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您提供相关单据,出院时将社保卡交还住院患者。
住院时本人须交纳一些有可能发生的自费项目费用。
9. 医疗照顾人员持卡结算时费用怎么分解?
答: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就医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也就是自费的部分自己交费,公费的部分由社保支付。
10. 医照人员在未领到社保卡或补(换)卡期间怎样就医?
答: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出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淡粉色)(以下简称《领卡证明》)就医,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持《领卡证明》就医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照人员出具处方、票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医照人员将上述材料及《领卡证明》复印件交给单位负责公费医疗管理的人员,由单位按照手工报销流程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相关费用。
11. 异地就医的怎样就诊和报销?
答:医照人员需要易地就医的,向单位提出申请,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办理易地就医备案手续,就诊后按照手工报销流程申报相关费用,本人须提供完整资
料,如病历、处方、机打收据、费用明细清单。
12.怎样转诊?
答:医照人员需要转诊的,由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以下简称《转诊单》),医照人员持社保卡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医照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结算。
本人的合同医院、就近医院、社区医院都可以转诊。
13. 社保卡有什么功能?
答:此次发放的社保卡是二代社保卡,不但具有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医院等社会保障功能外还具有金融功能,即有金融存储功能,可以进一步方便就医。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需要激活才能使用,在2012年1月1日后,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北京银行任意一个网点办理新卡的金融功能激活手续。
14.社保卡丢失了怎么办?
答:社保卡因具有金融功能,丢失后不但给就医带来不便,还会发生经济损失,而且补办起来手续繁琐周期长,所以社保卡一定要保管好。
如果万一丢失,当发现社保卡丢失后,应及时拨打社保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以拨打北京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95526”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效期为10天,在有效期内又找到社保卡了,可以撤销预挂失。
如确实丢失了,尽快告知单位,由单位办理社保卡正式挂失和补卡手续,
届时,需提供医照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并交纳20元人民币。
补卡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
补卡期间,市社保中心会为丢失卡的医照人员提供《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该证明视同社保卡。
15.换社保卡怎样办理?
答:因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卡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的,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为其办理换卡手续,届时需提供医照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并交纳20元人民币。
补卡至少需要30个工作日。
社保卡制作完成后,市社保中心通知单位领取。
16.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
答:医照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尚未发放或申请补(换)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门诊全额结算医疗费用;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向市医保中心申报结算,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7.2012年1月1日持卡实时结算后,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报手工医疗费用?
答:一般情况,医疗照顾人员如果未持卡就医是不能报销的,但在急诊、转诊未持卡、持领卡证明就医的以及有备案的异地安置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且费用票据、明细、处方、住院费用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可以交到单位,由单位报到市医保进行手工报销,急诊的要提供急诊诊断证明书,保证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
18.哪些情况需进行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答:当医照人员由在职转退休、变更单位、级别调整等情况时,由单位经办人员带上审批原件、单位证明、医照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
19.怎样变更就近医院?可多长时间变更一次?找那个部门办理?
答:就近医院一年变更一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到校医院,同时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0. 社保卡上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个人拿到社保卡以后,尽快核对以下五项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如果发现有误的,请将社保卡交回校医院,并提供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如果发现照片有误的,还要提供一张一寸标准身份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