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发〔2016〕52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市政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经办机构设置问题鉴于我市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五险合一”模式,为最大化发挥各类管理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便于各险种间政策、业务衔接,新农合管理体制调整后,不再单独设立新的经办机构,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隶属关系,成建制划入所在地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关于人员划转问题市、县两级卫计委新农合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应编制应划转到人社部门,具体人员及编制数由卫计委、编办核定确认,人社部门负责据实接收。
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按“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整体移交一并划转。
三、关于基金移交问题新农合基金由卫计委移交人社部门。
移交前,新农合经办机构、财政、开户银行三方要进行资金对帐,做到帐帐相符,三方财务人员共同在对帐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关于业务档案移交问题新农合历年的政策文件、业务凭证等档案资料(包括纸介和电子文档)都应分类归档并列出移交清单,完整移交。
已存档的历年档案资料要提交归档文件清单。
五、关于财务资产移交问题新农合历年基金收支财务会计凭证、帐册和印鉴均列清单移交人社部门。
新农合经办机构债权债务移交前应处理完毕;暂不能处理的,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
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徐政发[2004]125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6
【实施日期】2004.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徐政发[2004]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统筹基金安全高效地运转,不断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徐政发(2000)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我市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一、组成单位
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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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政办发〔2010〕156号-嘉善县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0.12.24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善政办发〔201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名称(一)原按缴费基数3.5%缴费的医疗保险调整为按4%缴费,命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
单位按3%缴纳,个人按1%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二)按缴费基数9.8%缴费的医疗保险命名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
单位按7.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三)对《嘉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嘉善县人民政府8号令)规定的“个人帐户由单位建立的,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5.5%缴纳统筹基金”的医疗保险险种作出调整,统一由县社保中心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单位或自谋职业者可在2010年12月25日前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逾期未选择的,可暂时保留原办法,适当时候将取消该医疗保险险种。
(四)自谋职业参保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中任选一种参保,缴费基数按我县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助实行定额内按比例补助的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的补助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500元(均含全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3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40%的补助。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的补助办法:参保人员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职职工1200元、退休人员1000元(均含全年个人账户额度)以上,27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当年度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27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鹤政办〔2017〕2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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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鹤政办〔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形势发展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对鹤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调整职工医保病人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维持500元不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500元调整为1500元。
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企业和其他非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5%恢复为1%。
三、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元,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34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万元。
2017年6月30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200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
通知(2001)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1]8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28
【实施日期】2001.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
(保监会[2001]84号2001年3月28日)
各保险公司:
根据人身保险业务市场发展的变化及我会监管工作的需要,我会决定对《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保监统S3-02表)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指标中,“人寿保险”项下增加“分红产品”、“投资连接产品”、“万能产品”。
在团体业务中,增加“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二、在项目中,“保费”项下增加“趸交保费”。
三、修改后的统计表自2001年启用,相应的原表样停止使用。
各中资寿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分公司自第一季度起将调整后的报表报送保监会;中资寿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外资寿险分公司自第二季度起将调整后的报表报送当地保监办。
2.调整后的《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保监统S3-02表)报表模板软盘
(个人业务)
保监统S3-02表
填报单位:年季单位:万元/万人/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5〕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业经十一届1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5日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本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
(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方式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及时问题,决定对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方式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月划拨1.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本级缴费当月完成划拨工作。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拨不受单位缴费到账影响,不受单位在职人员欠费影响,与在职人员区别办理单独划拨。
2.内蒙古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单位编码:1023)、呼和浩特市金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单位编码:1049)、呼和浩特钢铁厂(单位编码:1100),需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原模式划拨。
二、相关业务要求1.系统数据过月后,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缴费相关数据不作更改。
由于划拨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需依据系统过月后的业务数据来实现,因此为确保系统当月数据完整性,在医保经办机构完成系统参保数据过月后,当月核准的数据信息不可更改。
2.依规办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按照业务规范和时间要求,及时完成本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工作并对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负责。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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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科室:
随着国家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作为各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保工作服务质量,做好医保工作质量控制,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保运行安全和患者安全,经研究决定调整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附件: 1.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2.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职责
3.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2016年6月24日
附件1:
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名单一病区:
二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