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实施,完善本所自律管理,维护本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监管对象包括:

(一)证券和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红筹企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二)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四)存托人;

(五)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本所会员、不具备本所会员资格的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其他交易参与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所市场的投资者;

(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纪律处分由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

监管措施由本所、本所指定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本所监管部门)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主体决定并实施。

第六条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可以单独或者一并适用。

第七条监管对象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的,应当根据本所要求及时自查整改,并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自查整改报告。

监管对象未按本所要求进行自查整改的,本所可以根据情况进一步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第二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种类

第八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

(一)通报批评,即在一定范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批评;

(二)公开谴责,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方式对监管对象进行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或者通

过其他公开方式,认定相关人员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即对未勤勉尽责的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五)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六)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七)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上述主体提交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八)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即在一定期间内不接受上述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九)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暂停或者限制其相关交易权限;

(十)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取消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十一)取消会员资格,即对存在违规或者业务风险情况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十二)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即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者

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限制其名下证券账户或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在一段时期内的全部或者特定证券交易;

(十三)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即对于在港股通交易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投资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的提请,要求相关会员拒绝接受其港股通交易委托;

(十四)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即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经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后仍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投资者,认定其一定期间内为不合格投资者,禁止其参与全部或者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十五)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即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发行人及相关市场参与主体、会员等,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本所实施前款第七、八项纪律处分的,同时将该决定通知监管对象所在单位(如适用)及聘请其执业的本所上市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暂不接受文件期间,本所可以决定是否对该监管对象出具且已受理的其他文件中止审查。

第九条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书面警示,即以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

或者防范;

(三)监管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四)要求限期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证券发行人或相关股东就所存在的问题,聘请保荐机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保荐人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即要求保荐人就所存在的问题,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十)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一)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

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有关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暂停其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本所监管部门形式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

(十三)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建议境外发行人更换信息披露境内代表;

(十四)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十五)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即对于监管对象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本所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监管对象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条本所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

(二)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业务,即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暂时不予受理其业

务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投资者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监管措施;

(二)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即对于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者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本所对其名下证券账户或者合约账户的交易予以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委托交易的会员或其他交易参与人加强相关账户的客户管理工作;

(三)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即对于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要求其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即对于存在异常交易的投资者,紧急暂停其名下证券账户或合约账户的交易;

(五)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即在沪股通交易中出现严重异常交易时,紧急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交易;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投资者异常交易情节严重或者拒不配合本所监管的,本所可根据监管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对其连续实施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本所基本业务规则中对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类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监管对象出现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适用标准

第一节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考量因素第十三条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应当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因素。

第十四条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主观因素包括:

(一)监管对象的主观状态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

(二)监管对象为单位的,该单位是否存在内部人共同故意,或者是否仅系相关个人行为造成单位违规;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继续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对象是否及时向本所或者本所监管部门报告,在调查中是否积极配合,是否干扰、阻碍调查的进行;

(五)其他需要考量的主观因素。

第十五条适用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时考量的客观因素包括:

(一)违规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金额的大小、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

(二)违规的次数、持续时间的长短;

(三)违规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

(四)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的影响程度;

(五)违规行为给投资者、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利益的大小;

(六)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监管造成的影响程度;

(七)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量的客观因素。

第十六条区分监管对象的责任大小时,考量的具体情节包括:

(一)在违规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违规事项中所起的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是主动参加还是被动参加,是直接参与还是间接参与。

(二)知情程度和态度。监管对象对于违规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知情或者应当知情,是否反映、报告,是否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是否放任违规行为发生。

(三)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职情况。认定的违规事项是否与责任人员的职务、具体职责存在直接关系,责任人员是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有无懈怠、放弃履行职责,是否履行职责预防、发现和阻止违规行为发生。

(四)专业背景和技能。是否存在责任人员对于与其专业背景或者技能有关的违规事项应当发现而未予指出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十七条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从

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一)最近12个月内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

(二)最近12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三)违规行为导致证券或者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严重;

(四)拒不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一)违规行为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或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采取或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并向本所或者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三)在违规行为所涉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四)积极配合本所采取相关措施;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

第十九条本所可以根据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者以及证券监管工作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对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可以一并实施。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

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影响重大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涉及的重大交易(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金额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五)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者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且相关数据对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六)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上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重新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豁免、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者条件具有重大影响;

(七)上市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严重违反诚信义务,通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资产交易等手段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九)监管对象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充分履行所作出的重大承诺,情节严重,造成市场或者投资者重大反响;

(十)监管对象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十一)最近3年内,上市公司或者境外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等方面严重失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境内代表或财务总监因信息披露违规而离职或被要求更换的次数合计达到2次以上(含2次);

(十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情节严重;

(十三)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情节严重;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情节严重;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缺陷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十六)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监管对象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相应职务:

(一)监管对象出现前条违规情形之一,相关人员对监管对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纵观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从诞生之日虽然只有几十个人的一个组织,在嘉兴南湖上开会讨论党的建设时就重视纪律建设,历次《党章》中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发展到今天是一个有近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和新中国的执政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没有凝聚力;历代党的总负责人都不遗余力地强调党的纪律建设,谆谆告诫全党要坚守纪律,做到守纪律讲规矩。因为只有纪律严明了,才能朝气蓬勃,才能无往而不胜。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的新的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从党内来讲,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讲到:《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我认真学习后,从内心深处感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有了《党章》做保障,有了《条例》做基础,有了纪律做根本,我就相信,我们党的领导就会更加伟大、更加坚强、更加有力;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就有了希望,我们的梦想就一定能实现。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 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回归自然、回归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是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中共党员纪律处罚条例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教师学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党员教师学习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这几天,我按照学校党支部的安排,认真阅读了《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通过阅读、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 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 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 我毁灭。党的十六大以来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 明确的要求,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条例,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 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 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 础和前提。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要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会议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 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 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 远大理想, 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 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 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 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 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

中共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

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参考答案3

一、单选题(共 10 题, 每题 5.0 分) 1.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处分。 ? A.警告 ? B.严重警告 ? C.撤职 ? D.留党察看 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 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 A.一周 ? B.十个工作日 ? C.一个月 ? D.两个月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A.撤销党内职务,从重或者加重 ? B.留党察看,从重或者加重 ?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从重 ?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加重 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 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 C.留党察看 ? D.开除党籍 5.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①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③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④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 A.①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②③④ 6.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 A.严重警告 ? B.撤销党内职务 ? C.留党察看 ? D.开除党籍 7.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 A.严重警告 ? B.撤销党内职务 ? C.留党察看 ? D.开除党籍 8.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处分。 ? A.警告 ? B.记过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资料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资料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内一年内 B.一年内一年半内 C.一年内两年内 D.半年内两年内 2、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留党察看()。 A.半年一年 B.二年三年 C.一年二年 D.一年三年 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两年内 B.三年内 C.四年内 D.五年内 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行政处罚 B.政纪处分 C.组织处理 D.党纪处分 5、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A.前期间 B.期间前 C.后期间 D.期间后 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周内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两个月内 8、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9、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0、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1、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处分。

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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