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定义与解释1.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以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为目的的合同。
2. 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所有的批单。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产品名称以及保险责任的具体描述;保险金额或保险限额;保险费和缴费方式;保险期间和生效日期;免赔额或免赔率;理赔方式和索赔条件。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免赔额、理赔方式等进行具体描述;投保单:包含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保险单: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批单:对保险合同的变更进行记录。
第二章投保与承保第四条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风险及相关情况,对于被保险人的重大风险必须向保险人进行申报。
2. 投保人应当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确保被保险人的风险得到充分保障。
第五条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1. 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资料。
2.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以及决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等。
3. 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承担风险责任,并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 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到期时,如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合同将自动续期。
第三章理赔与赔付第七条理赔申请的义务1.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
2.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损失进行详细说明。
第八条理赔的方式1. 理赔可以采用现金赔付、维修、更换、补偿等方式进行。
2. 保险人有权决定理赔的方式以及赔偿金额。
第九条理赔的时效1. 保险人应当在接到理赔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决定。
2.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处理,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 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以下简称“甲方”)在营业用汽车发生损失时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汽车损失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期限为自保险生效日起至保险到期日止,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障甲方因营业用汽车发生的损失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
第六条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汽车碰撞、触碰或倾覆导致的损失;2.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洪水等;3. 汽车被盗、被抢导致的损失;4. 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毁。
第七条乙方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2. 汽车使用不当、超载或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导致的损失;3. 汽车未通过年检或保养不到位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甲方在出险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如实说明损失程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进一步的损失。
第九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尽快派员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相应的理赔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实核定损失金额。
第三章保险金的计算与给付第十条甲方在遭受保险事故后,有权向乙方申报索赔,经乙方调查核实后,乙方将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程度计算保险赔偿额。
第十一条如甲方与乙方就保险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可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以依法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核定保险赔偿金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金给甲方,如果逾期未支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第四章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第十三条保险费的计算基准为甲方投保时的车辆市场价值,根据车型、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

新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合同编号: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公司被保险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宜,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保险标的为甲方名下的机动车辆(车辆类型:______;车牌号码:______;车辆识别代号:______)。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因驾驶保险标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责任限额本合同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责任限额根据保险标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因素确定,具体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保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续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数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1. 一次性支付;2. 按年支付。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并确保保险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核实并支付保险赔偿金。
3.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对甲方因遗失或变更相关证明文件提出的申请,乙方应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进行理赔事宜,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6. 乙方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理赔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关于保险标的车辆的情况,包括车辆类型、使用性质、价值等。
2. 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并确保支付金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NO12财产及其财产性利益:有形财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形经济利益——信⽤、保证、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周期性短的特征(五)财产保险合同适⽤代位求偿原则。
NO60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与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具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NO65 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信⽤保险合同:以债务⼈的信⽤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未能如约履⾏债务时,由保险⼈向债权⼈提供风险保障,给予保险的⼀种保险。
投保⼈与被保险⼈是同⼀⼈即债权⼈,债务⼈不是合同当事⼈。
合同主体是:债权⼈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债务⼈向保险⼈投保并⽀付保险费,以债权⼈为被保险⼈,保险⼈对债务⼈的⾏为导致被保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债权⼈对债务⼈债权的保险。
债务⼈是投保⼈,债权⼈是被保险⼈。
合同主体是:债务⼈与保险⼈(⼆)投保⼈⾝份不同——个⼈财产保险合同与单位财产保险合同(三)承保财产所处⾏业——⽕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程保险合同与农业保险合同(四)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五)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额保险合同、不⾜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可保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包括⽆形财产?有关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信⽤保险和农业保险标的消极利益责任保险标的不保财产:①不能⽤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生效第一条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自愿的原则,订立这份保险合同。
第二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乙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甲方应当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用,并开具相应的保险费收据。
第四条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事故负责赔偿,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人身等。
第六条甲方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以便甲方进行理赔。
第八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和赔偿。
第三章保险费用的支付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费用。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支票等。
第十条乙方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保险服务,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乙方如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至保险合同解除的日期。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解除第十二条甲方与乙方均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未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等。
第十三条甲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乙方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向甲方归还已获得的合法保险金。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甲方与乙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提交相关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裁、诉讼或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第十七条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险合同中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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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 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 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 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 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 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 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 的条款。 10、订立除了上述法定条款以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 出约定,诸如免赔额条款、退保条款、保证条 款、无赔款优惠条款、危险增加条款、通知条 款、索赔期限条款等。
摔死不算意外死亡?
当日下午5点钟,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去到现场勘查, 并询问了和陈先生在同一间房做泥水工的工友李某。 李某向保险公司描述了陈先生发生意外的经过,并说 明陈先生当时是因踩到刚刚铺好的地板瓷砖而摔倒的。
但保险公司没有将证人李某陈述的 “陈先生系因脚下 打滑导致摔倒在地”的情形记录在勘验笔录上。李某 也因此拒绝在保险公司的勘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1、保险合同的条款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3、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p124) 具体来讲,保险合同的条款,可以分成以下的种 类: 1、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产生根据可以分为法定 保险条款和任选保险条款
法定保险条款,是指根据有关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 保险合同应当具备的合同条款。 凡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依其意愿和实际需要所拟定的 合同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 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 保制”
《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 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 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最高限额。
盗贼撬坏汽车 保险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解决双方纠纷应适用全车盗抢险条 款。其理由是:行窃者偷盗全车的意图明显。其行为的 指向就是能够开走车子,而不是车内财物。保险公司内 部对条款的解释或保险行业内部的解释在未向投保人充 分说明的情况下,只能代表保险人单方的意思,没有与 投保人形成真正的合意,因此,不能约束投保人。车辆 损失险适用的情形在该险种对应的条款第五条作了明确 列举,与本案中高先生车辆受损的情形迥然不同。保险 公司主张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无依据。
汤普森诉公平火灾保险公司案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公平火灾保险公司签发给原告汤普森的保单 要求原告不得将易燃易挥发物品“储存及保管”在原告投保火险 的房屋内。如原告违反此要求,被告将不对原告房屋因此所受的 损失负责。因原告在火炉侧壁放了一小瓶汽油,原告的房屋燃着 了火并因此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依保单规定赔偿其损失,被 告以原告违反保单规定而将汽油“储存或保管”为由而拒绝。 MacNaghten大法官认为“储存或保管”是两个没有十分精确含 义的普通英语单词,对其解释决不能去抠字眼,而要合乎常理。 你在家准备了茶叶招待客人,那么恐怕没有什么人会说你储存了 茶叶!一小瓶汽油又怎么称得上储存呢?
第二节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p129)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 做出的确定性判断。 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同时有 其特殊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文义解 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 人的原则、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
采用不利解释原则的原因:
1、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2、保险合同内容复杂
3、保险人因其对保险具有的专业优势, 使其对保险的熟悉程度远远超过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
思考:
1、是否所有存在疑义的合同条款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明确且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证实。
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经对保险合同的用语作出相关规定的。
摔死不算意外死亡?
事件发生后,陈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理赔事宜,但保险 公司总以陈女士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先生系摔倒引发猝死 的事实而拒不赔付。陈女士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 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5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条款,只有在陈某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情况 下,保险公司才给付死亡保险金。然而,陈某因“猝死、心脏呼 吸骤停”在中大五院抢救无效死亡,不算是受意外伤害所致死亡, 因此拒绝支付保险金。
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所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及 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整体内容对条 款所作解释,这是最一般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般文句的解释:公认表面含义和语法意义、权威性 工具书或专家解释。 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立法解释→司 法或行政解释→行业习惯或业内公认
摔死不算意外死亡?
2009年8月3日,陈先生与工友一起在一单元房内干 铺地板瓷砖的泥水活。大约上午10点30分左右,陈先 生在铺瓷砖过程中因脚下打滑不慎滑倒,倒地后昏迷 不醒。在场的工友立刻拨打了120,救护车在事发后 20分钟赶到现场对陈先生进行急救。但是,陈先生最 终抢救无效而死亡。公安局和医院出具的 《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书》载明: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猝死、心 跳呼吸骤停止。
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其所属专业 的特定含义解释。
4、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
不利解释原则的产生
1536年英国人查德。马丁开办了人身保险业,6月18日,他承保了 威廉.吉朋的人寿保险,保险金2000英镑,保险期限为12个月,保 险费80英镑。被保险人吉朋于1537年5月29日死亡。受益人请求保 险人马丁依约给付保险金2000英镑。但马丁声称吉朋所保的12个 月,是以阴历每月28天计算的,不是指日历上的12个月,因而保险 期限已于公历5月20日届满,无需支付保险金。但受益人认为应按 公历计算,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应如数给付保 险金。最后法院判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马丁有义务如 数给付保险金。从此之后,当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 保险人的解释作为原则被各国所接受。
2、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可否使用不利解释 原则? 3、强制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可否使用不利解 释原则?
盗贼撬坏汽车 保险该不该赔
苏省扬州市的高先生将爱车停在小区内,险些被贼盗走, 所幸盗贼撬坏了两个车门及方向盘后,却因解码器烧坏 而盗窃车子未遂。 然而,当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全车 未被盗走,所以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而在车辆损 失险条款中约定他人的故意行为致车辆损坏的,保险人 免除赔偿责任。 难道自己的爱车就这样被白白撬坏吗?高先生一纸诉状 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经审理,法官认为: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同意只要下雨导致 损失即可赔偿,那么在保险条款中就应当约定保险范围是“降雨” 而非“暴雨”。正是因为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但又需要区分降水 的等级,客观上就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对确定保险事故中的 “暴雨”的概念至关重要。 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降水等级划分表》, “暴雨”是指“24 小时降水总量达到50-99.9毫米”,而事故发生当日的降雨量 只有39毫米,未达到暴雨标准。因此不构成保险责任。
2、意图解释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 实意图而作解释,但真实意思只能推定,故按以下做 法进行: 书面约定优于与口头约定 保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优于投保单及其他合同文件
特约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先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
3、尊重保险惯例的原则(专业解释原则)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分类
2、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分为基本条 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人事先拟定的并印制在保险单上的合同 条款,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则是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要 求,经双方协商约定,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 款以外所增加的条款,又可称作特约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
《保险法》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包 括: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极其有关 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案例
某纸业公司的仓库时常有大量的纸品进出、存放,而 纸品最怕的就是水与火。因此早早的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造 成的损失;因暴雨、暴风造成的损失;因洪水、台风 造成损失等等。
案例
同年夏天晚上 8点多,一场长达 1个小时的大雨却倾盆而降。仓 库的值班人员在巡视中发现库外的下水管道被堵塞了,雨水渐渐 涌进了库房。当时,仓库里储存了上千卷纸,如果不采取紧急措 施,纸品遭到浸泡,后果不堪设想。值班人员即急报告领导,公 司负责人迅速组织职工前来抢救纸品。疏通下水道,并把仓库已 经进水的进水口塞住;五台搬运卷纸用的夹车也全部开动,把纸 品往没水的地方搬。尽管职工全力以赴,然而,雨水还是涌进了 仓库,库内积水约 10厘米深,几百卷纸品被浸在水里。 等雨止水退后,公司组织人员清点损失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 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拍照记录,核实有关损失,并委托 一家公估公司对损失财产进行了公估。最后确定本次事故造成纸 业公司六十几万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