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V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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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建议稿)

(V.17)

2017年5月

内容目录

一、总则 (2)

二、申报与批复 (3)

三、建设管理 (4)

四、验收与运行 (4)

五、附则 (5)

附件1:项目政策技术评审流程示意图 (6)

附件2:项目流程资料文档说明 (7)

附件3: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 (9)

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 (11)

附件5: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要求(提纲) (14)

附件6:建设方案编制要求(提纲) (16)

附件7: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提纲) (18)

附件8:项目验收提纲 (19)

附件9:相关附表 (20)

贵州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大数据、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着力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与政府治理能力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规定以及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指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省级部门非涉密类大数据、电子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系统、升级改造、数据处理等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市(州)、县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省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以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着力促进政府数据交换、共享、开放与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公共服务的提升作用。

第三条除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规定外,省级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府数据存储和政府应用为目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应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开展建设和应用,数据统一存储至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政府数据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交换共享。

第四条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项目监督单位可基于购买服务方式,依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前评估、验收及建设后评估,形成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促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用。

第五条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大数据局)协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进行省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机构或人员管理本单位数据资产,负责本单位、本行业内数据的归集、交换、共享、开放等工作。

二、申报与批复

第六条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借助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等手段实现流程规范固化、流转状态透明、信息实时共享。

第七条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以下批复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批复,具体项目按照省发改委与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产业规划,研究提出项目建设立项申请,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方案》、《项目方案》和《项目投资概/预算报告》等文档(相关文件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项目评审单位可基于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场调研、上报批复等多种方式组织项目方案评审。

第十条项目政策技术评审。根据投资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相关文档报送省大数据局进行政策技术评议。省大数据局接收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组织政策技术评审,对项目与大数据相关政策符合性、硬件部署方案、数据资源建设与管理、数据共享与开放建设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政策技术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省发改委批复。省发改委结合省大数据局出具政策技术评审意见,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并进行项目建设批复。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省发改委批复,同时应抄送省大数据局。

第十三条资金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编制《投资预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进行资金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如采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服务,可将平台服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集使用外部数据所产生的数据清洗、接口开发、共享开放交换、数据授权等费用,可列入项目建设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应重新报

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三、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并接受省大数据、省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大数据局依据项目批复文件进行监督,主要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云资源使用、数据资源建设、数据交换共享、数据开放等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大数据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初步验收前,向省大数据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跨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底向省大数据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本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四、验收与运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制度。项目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批复文件及经批复建设方案等执行,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并开展项目试运行。

竣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等单位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应邀请至少一位前期参与政策技术评审或技术论证的专家参与。

第二十二条项目通过验收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标准编制项目数据目录,报送省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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