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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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得需要,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依法决策、经营与管理,维护公司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总部得有关规定,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区公司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公司)。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就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得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得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就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得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得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就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得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得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部。

区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区公司法律顾问得聘用、对分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得宏观管理与指导、资源调配等。

分公司综合部主要负责木公司法律顾问得聘用、日常管理.顾问费支付.履行职责、考核、FI常联络等。

第四条公司实行法律顾问紧密合作模式,区公司.各地市分公司均可在当地聘请法律顾问,区公司各部门不再外聘常年法律顾

问.

各地市分公司选聘、解聘常年法律顾问与为处理重大法律问题选聘、解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五条新聘常年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通过竞聘或考察得方式从三家以上得律师事务所初步选定一至二家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地市公司决定聘请得法律顾问,应报区公司综合部批准同意。

第六条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得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得规模与较强得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五年以上得执业经验,有较强得业务能力与业务素质, 具有良好得执业形象与执业影响;

(四)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得惩诫纪录;

(五)同意《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得条款内容。

第七条专项法律顾问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初步选定后,报公司领导批准。同等条件下,专项法律顾问应从常年法律顾问中优先选聘,或者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协议执行。

第八条选聘专项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代理得专项法律事务得处理具有业务、地域等资源优势;

(二)具备处理专项法律事务得特定资格.

第九条在符合第六条、第八条条件得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以上者,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电信企业运营,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

业务;

(二)精通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

(三)有在境外从事工作或学习得经历。

(四)当地得人际关系良好、有政法部门工作经历。

第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得,不得聘用作为法律顾问:

(一)兼职律师(不含当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得兼职律师);

(二)己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得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者;

(三)不具有法学大专或以上学历者.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职责:

(一)解答公司提出得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得管理与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得意见与建议;

(三)为公司提供与公司运营与业务经营有关得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得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得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种合同、协议及其她法律文书;

(七)参与公司重大项目,并为此进行谈判、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得代理人;

(九)对于公司竞争对手在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宣传媒体上发布得任何诋毁、贬低公司得宣传行为,有义务提请公司知晓并提供相应得法律意见;

(十)每季度应向公司专题报告壹次公司应建立与完善得法律事务问题,每半年汇总报告壹次有关诉讼或重大托办事务(含下属分公司委托事务,但咨询及

合同审查情况除外)得情况与进展程度;

(十一)根据公司要求,法律顾问每周至少两次在公司办公处所处理相关得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公司交办得其她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得姓名;

(二)法律顾问得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得权利、义务;

(四)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得期限与责任;

(五)法律顾问费用,支付方式;

(六)协议得终止、变更与解除;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得有效期;

(九)双方约定得其她事项.

法律顾问费用应采取分期支付得方式。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得法律顾问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得原则。

第十三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得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与对外联系活动中得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得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得终止而免除。

第十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得,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得对方企业得代理人;

(二)在公司与其受聘得其她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得代理人;

(四)其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得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加强公司得法律事务工作,避免与减少生产经营中得法律风险。

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或专项法律顾问完成专项法律事务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对外聘法律顾问所提供法律服务得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公司领导及上一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评价结果将作为次年就是否续聘得主要依据。具体考核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得相关费用从公司管理费用屮

列支.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发布得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一律

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公司综合部解释。

第十九条木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附件: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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