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湘财综[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2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省政府令第219号修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湘水办〔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7年11月29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008c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d3.png)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7〕70号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水利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4〕17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湘水财〔2004〕50号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湖南城市防洪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8〕30号关于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意见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湘水政〔2005〕39号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二)型水库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导引》的通知1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水建管〔2007〕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1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1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的通知1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湘水建管〔2008〕27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1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规划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项目实行打捆招标和集中招标的通知2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7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度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集中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科教〔2006〕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1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25号关于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6556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c3.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水利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1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1.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从湖南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湖南水利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为全国水利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1.2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作为水利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水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湖南省情、水情,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加快水利改革的强大合力。
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
依法治水,创新制度,破除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
1.3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湘水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
第三条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原则;(三)坚持集中培训(含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对象第四条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面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湘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f9f8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8d.png)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2006年3月13日)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XXX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有关职能处(办、局)提出,征求水政水资源处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立项建议应当对规定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职责权限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项目的负责人、起草经办人以及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并经省审改办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5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深化改革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水行政审批及技术审查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深化改革精神要求,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水行政职能转变为目标,以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为重点,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涉水前置审批分类合并实施,改善审批管理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审批事项精简、便民、高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
合理确定各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减少省本级审批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尽可能下放地方管理。
2.坚持规范高效。
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规范审查审批行为,尽可能将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推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及一站式服务。
3.坚持依法有据。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
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减少或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省水利厅报省审改办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调整。
4.坚持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