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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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
处理费的批复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湘价函[2003]3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4.15
【实施日期】2003.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株洲市
城区供水价格和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3]39号2003年4月15日)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和《关于开征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物价局等单位关于深化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娄政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娄政发〔201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娄底市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1 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1.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2011年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和中央、省委、市委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加速赶超”战略和建设幸福娄底的目标,以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厅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为改革重点方向,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为全省水利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1.2改革原则水利改革必须遵循“六个坚持”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1.3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3.1 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理顺涉水事务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明显提升水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实施涟水流域管理,全面推进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核心的流域管理体制,使流域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相适应;建立完善的水功能区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湘价消[2002]11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湘价消[2002]114号2002年5月30日)怀化市物价局:你局《关于拟调怀化市供水总公司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湖南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第58次)精神,经研究,现对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你市城区供水价格作适当调整,请你们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不得在价外征收其它费用。

二、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企业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同意怀化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吨):居民生活用水1.33元.行政事业用水1.33元,工业用水1.46元,经营服务用水2.40元,特种行业用水5.32元。

对城镇居民中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费的特困户,由供水总公司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费。

三、你局应督促供水企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切实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湘价消[2001]216号文件规定,对供水大户实行趸售水价,并在“十五”期内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按表计量”收费工作。

四、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市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保证供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出台。

五、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请怀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办农水〔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的通知办农水〔2024〕3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扎实做好2024年度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特制定《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1日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要点2024年农村水利水电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真抓实干、久久为功,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实事。

深刻认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标志,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强化规划引领,全面落实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深入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力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改造,夯实粮食安全水利基础;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推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夯实农村水利水电高质量发展基础。

一、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1.加快编制完善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

各省份要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为目标,以完善“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县域统一管理和专业化管护)为重点,强化目标指标管理,抓紧组织编制、完善省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力争6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编制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DB36T-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 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编制说明

DB36T-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 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编制说明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1.任务来源本标准依托江西省水利厅课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课题编号:202322BZKT09)相关研究成果,项目组历时数月起草了《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初稿),并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省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的专家立项评估,8月24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2023年第四批拟立项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公示》,本标准被予以立项。

2.起草单位及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江西省水利科学院、江西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水利职业学院,江西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共同起草。

主要起草人如下:自2005年国家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以来,我省各地已实施了6.3万余处集中式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中集中供水工程近3.4万处。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点多面广,“重建轻管”现象依然严重,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如技术力量薄弱,管理粗放、净水设施不齐全,水质达标率不高、工程维修养护任务艰巨等,制约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

而截至目前,国家层面和我省暂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标准化运行管理规程,一致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

2017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赣府厅发[2017]56号),提出通过实施“五个一措施“实现标准化"管理十化”,其中"五个一措施”中就包含制定一套标准,通过标准来规范工程管理行为,支撑标准化管理理念向纵深发展。

由此可见,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十分必要。

本标准的出台对规范管理单位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提高工程供水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可填补了我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地方标准的空白。

三、标准的制定过程江西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作为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以来,编制了《江西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江西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等一系列办法和标准,并开展了省水利厅课题《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课题编号:202322BZKTO9)的研究,清晰掌握全省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情况。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0.29•【文号】水农[2003]503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
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号】湘发改价调〔2020〕165号
•【施行日期】202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20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相关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要求,2020年底之前,我省县城须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为确保圆满完成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0年,全面推进郴州市安仁县、汝城县,怀化市中方县,湘西自治州龙山县、永顺县、保靖县、花垣县等七个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二、加强督办
我委建立月调度制度,相关县市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相关情况,提出工作方
案,并将工作进度安排按照附件填报好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时报我委和市州。

相关市州要对县市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

对工作力度小、进度慢的市州县,我委将开展专项核查。

三、组织考核
纳入今年出台阶梯水价制度的县发改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门力量依法依程序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实行倒逼机制,倒排工期、明确责任,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10月底,我委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附件:湖南省县城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建立工作进展情况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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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
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湘价服[2013]4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3.22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湘价服〔2013〕4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水利(水务)局:
现将《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
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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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安全饮水、节约用水及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农村集
中供水价格行为,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维护供水和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水
法》、《价格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县城以下的乡、镇、村各类投资建成投入运行的农村集
中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是指农村集中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
并将地表水(含水库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
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乡、镇、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经营用水的价格。

第四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向供水单位交
纳水费。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部
门负责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水行政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和日常价格监管工作。供水工程实行跨行政
区域供水的,其价格由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原则上同一个县(市、区)有多个供水工程的应尽可能执行相同
水价,情况特殊的也可按单个供水工程核定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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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
用水价格。农村居民居家生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单位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
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包括规模化养殖)等用水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比价系数为1:1.2。

第八条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水成本是指制水、输配水过程发生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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