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5.06•【文号】建建字第342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的通知(1993年5月6日建建字第342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生产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二、工程质量监督收费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计施〔1986〕307号、计施〔1986〕1695号和〔1987〕价涉字592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三、质量监督单位依照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不实施监督的不准收费。
四、工程质量监督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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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2〕87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深化资源价格改革,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湘价服〔2001〕61号、〔2004〕155号、〔2007〕132号、〔2009〕36号和湘价函〔2010〕156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规范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
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也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且与地(矿)行政审批、交易无关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部门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服务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国土资源)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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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八部委建城[2003]148号文件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黑建城[2004]48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城管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现将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总局八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的要求,在总结我省已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
国家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改革思路清晰、针对性强、措施具体,对解决城市供热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推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为此,全省各地市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十项利民行动”的要求,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安排、分别决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地级城市中开展供热体制改革。
2003年10月20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确定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为国家和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城市。
三个城市通过热费交缴制度、供热救助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运营机制等制度体系的建立,推行供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
现已取得一定成效。
希望以上三个城市按照八部委的意见,巩固成绩,总结经验,继续探索改革和发展的新途径,为全省供热体制改革起到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热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城市要成立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单位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供热主管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湘建建[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建建〔2006〕132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发改委、监察局,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和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承发包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形建筑市场,是指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出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分包等交易活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场地、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监督、就地进入的原则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其他专业工程和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也可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湘价服[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三年一月十日湘价服〔2013〕12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长沙市、湘潭市水务局、岳阳市铁山工程管理局、水务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第249号令)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安全供水和节约用水,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城市供水包括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包括非公共供水企业面向社会供水,下同)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深价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建设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规〔2009〕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保税区管理局地政处、光明新区建设办、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建设单位必须将以上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内容整体委托监理单位。
二、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一般按开展相关服务所需人工日及《管理规定》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单独计取服务费用。
按人工日计费有困难的,也可以按费率形式确定服务费用。
政府投资的项目,施工阶段与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委托同一监理单位的,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约定,一般按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的5%计收。
三、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市政、房建等其他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发改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概算投资额如经发改部门批准进行调整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为调整后的工程概算投资额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12.30
•【字号】湘价费[2010]186号
•【施行日期】201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
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予发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
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附件二:
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表
一、地下排污管网
二、地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1、路基及路面工程(含征地拆迁);
2、桥涵;
3、城市雕塑;
4、公益广告;
5、公共亮化设施(路灯、霓虹灯、景观灯);
6、公共城市园林景观;
7、公共交通设施;
8、公共消防设施;
9、人行天桥;
10、地下人行通道;
11、轨道交通;
12、城市绿化广场;
13、社会停车场。
三、公建配套设施
1、公厕;
2、垃圾站;
3、政府办义务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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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价服[2007]76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发《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和收费。
二、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式附后。
三、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如民航的航站楼,铁路、公路的候车站等,以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可归为建筑工程来计算施工监理
服务收费。
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适用于短期服务的人工费用标准,在国家未明确规定前,暂规定短期为不超过30天。
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建设工程监理费。
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禁止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各方主体包括发包人、监理人、中介服务、评标等机构均须遵守本通知规定。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对签订阴阳合同的,将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自行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计费额处于《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数值区间的计算公司为:Y=Y1+[(Y2-Y1)÷(X2-X1)]×(X-X1),其中X1、X2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中计费额的区段值;Y1、Y2为对应于X1、X2的收费基价。
X为某区段间的插入值;Y为对应于X由插入法计算而得的收费基价。
[例] 计算计费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
根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该计费额处于区段值500万元(收费基价为16.5万元)与1000万元(收费基价为30.1万元)之间,则计算额为600万元的收费基价为
Y=16.5+[(30.1-16.5)÷(1000-600)]×(600-500)=19.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