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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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对电力资源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供电稳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国电力行业亟需进行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

本方案旨在通过清理和规范转供电加价行为,提高供电企业内部运营管理水平,优化供电服务质量,推动电力行业升级发展,实现稳定的电力供应。

二、加价行为清理:1. 清理违规加价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范围的加价行为,要进行清理,彻底取缔违规加价行为。

2. 清理重复加价行为:对于同一用电设备或同一用户因不同原因被多次加价的情况,要进行清理,避免重复加价现象。

3. 清理不合理加价行为:对于导致用户用电成本过高的不合理加价行为,要进行清理,确保加价政策合理、公平、透明。

三、转供电机制规范:1. 完善转供电政策:根据市场需求和电力行业发展情况,完善转供电政策,推动电力市场化和优化资源配置。

2. 加强转供电审批管理:建立健全转供电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规范转供电行为。

3. 加强转供电价格管理:建立转供电价格监测和调整机制,确保转供电价格合理、公平。

四、加价行为监管:1. 建立加价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在电力行业内建立加价行为记录和报告制度,对加价行为进行监管和追溯。

2. 增加加价行为监测力度:加大对加价行为的监测力度,提高发现和查处加价违规行为的能力。

3. 加强对加价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加价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个人和企业实施严厉的处罚措施。

五、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1. 定期开展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建立转供电加价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转供电加价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加价对供电企业经营和用户负担的影响。

2. 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政策和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转供电加价政策和监管措施,优化工作方案,确保转供电加价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加价行为信息公开:1. 建立加价行为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电力行业加价行为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加价行为情况。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各市州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____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加强供电市场监管,以促进能源转型和电力市场竞争,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能源需求和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国内电力市场逐渐实行了供电市场化改革,引入了发电企业,开放了电力竞争,提高了整个供电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随着供电市场的开放,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一些发电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可能存在恶意抬高转供电价,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能存在虚假报告电力需求,提高转供电加价的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来解决。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a.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b. 公平竞争原则: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转供电业务,不得垄断市场或进行恶意竞争。

c. 法律合规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d. 服务优先原则:转供电加价应当以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为了增加利润。

三、清理规范措施1. 建立监管体系a.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审计电力市场,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

b. 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并加强对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2. 完善转供电加价机制a. 设立适当的转供电加价机制,确保转供电加价的公平合理。

b. 提高转供电加价的透明度,及时公布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3. 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审计a. 对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b. 对电力需求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避免地方政府虚假报告电力需求。

4. 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处罚和惩戒a. 对违法违规的转供电加价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3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能源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供需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电力市场逐渐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推动电力市场化和竞争化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提高电力市场配置效能,优化电力资源配置,2023年将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清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的转供电加价机制,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提高电力市场效益,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市场监管,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

2. 透明公开原则:完善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参与者的决策能力。

3. 动态调整原则:电力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的变化应及时反映在转供电加价政策中,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 政策稳定原则:转供电加价政策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市场主体带来不确定性。

三、实施步骤:1. 清理转供电加价政策:对现有的转供电加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剔除重复、矛盾的政策,消除不合理的加价要求。

2. 规范加价机制:建立统一的加价机制,明确加价计算公式,确保市场主体在享受加价政策时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合理性。

3.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监督机制,对转供电加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政策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 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包括转供电加价政策、加价计算方法以及市场主体的加价情况等,提高市场透明度。

5. 建立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转供电加价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四、加价政策调整方向:1. 减少政策差异:通过整合各地区的加价政策,减少政策差异,提高市场一体化水平,降低市场运营成本。

2. 合理定价: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合理设定转供电加价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保加价水平与电力市场实际情况相适应。

3. 防止滥用行为:加强加价政策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加价政策进行恶意炒作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620号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加强全省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现就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城市用户电价(一)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对已列入电网企业改造计划,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4%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6%线损;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在收到电网企业户表改造协议后2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

2、工商业用电量。

对于物业小区工商业总表用电量,电网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按照省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二)物业小区与终端用户结算电价1、居民用电量。

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即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16元。

2、工商业电量。

物业小区与工商业终端用户结算时,实行最高限价政策,终端工商业用户到户电价不得超过0.8503元/千瓦时。

电网企业应加大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力度,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二、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用户电价尚未由电网企业抄表到户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目录电价,其中地方电网供电所供给变压器台区的居民用电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每千瓦时0.46元以内核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近年来,我国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电力供需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电网、发电燃料、能耗结构等变化的发生,电力行业在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方面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

为保障电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至为必要。

一、加强电力市场竞争监管电力市场竞争是提高电力企业服务质量和降低用电成本的关键环节。

而只有竞争是不够的,另外还应对市场监管加强,以保障市场运行的公平和透明。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为确保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网的管理。

同时,应该建立完善的清理机制和相应的监管环境,从而对电力市场的秩序进行规范。

二、强化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的互动造价我国的电力市场供求关系紧张,如何平衡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需求,成为当下关注的焦点。

预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电力支持。

为此,应通过加大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的力度,优化供求关系,增强严重受众的互动能力,以便更好地推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三、推行科学电力计费模式电力的高峰与低峰期不断变化,对电力市场的供需造成很大的影响。

现实中,有很多电力用户并不清楚电力计费模式,导致他们在高峰期用电,而在低峰期电力利用率又很低。

因此我们需要推行科学的电力计费模式和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这样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让电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更加平衡,为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健康的动力源。

四、优化自然资源的配置除以上三点以外,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现在的环境背景,依靠传统型的能源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电力市场的需要,需要资金支持,移动、太阳能等更多的新型能源进入市场,进一步增加电力市场竞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总之,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对保障电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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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确保降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有效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去年以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

转供电主体对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执行的电价不得超过我委规定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标准:2018年11月-2019年3月为0.919元/千瓦时;2019年4月-6月为0.9011元/千瓦时;2019年7月-2020年1月为0.8503元/千瓦时。

2020年2月-12月,转供电主体要将降低工商业电价5%的优惠金额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

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剔除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后,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

二、加强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监管
目前,省市场监管局正部署开展全省电力价格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各地要及时总结电价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监管难题。

三、加大降价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发声,采取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形成鲜明的舆论导向,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全面了解知晓降价政策、执行落实降价政策。

对转供电主体截留国家降价红利的,鼓励终端用户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9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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