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全省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省级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国家、省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家和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两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省内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省全社会投资总规模;促进区域合作和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推进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9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整合的职责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3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湘人口[2005]1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2005〕14号 2005年6月28日)为加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现将《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促进消除贫困人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21号文件,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积极稳妥地在我省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的、意义及基本原则(一)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范围从2005年起,在全省所辖市(州)农村进行。
(二)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三)推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1.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 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 精神,设置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 。
省计生委是主管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 划出的职能将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生育设备器械的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声像宣传品制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干部培训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数据处理、组织对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避孕节育技术的评审、鉴定、转化与推广应用以及省外湘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交由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 新增的职能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工商行政、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及保健用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协助有关部门制订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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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2004年4月2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紧紧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调整和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科学规范政府部门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次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既要保持政府机构的相对稳定,又要抓住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保障。
改革的原则是:1.坚持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2.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调整和职能整合,合理划分事权,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各方关系,优化人员结构,提高行政效率。
3.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衔接,积极探索符合各地特点的改革路子,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机构设置不搞一刀切,也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320号各市州发改委、卫计委,部、省直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征求有关医疗机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以我省现行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基础,参照外省市同类项目价格水平,制定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修订了一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44项,其价格为执行一类价格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临床使用应严格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为促进项目及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目前反映较突出的11项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或除外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在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附件:1、湖南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2、湖南省部分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4月21日附件1附件2。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社厅等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编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我省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通知(湘发改社会[2011]352号)各市州发改委、卫生局、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培养学校: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2010〕561号)和《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社会〔2010〕1198号)的要求,国家从2010年起分三年为中西部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我省纳入了国家项目。
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免费培养医学本科生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度10月底以前确定定向单位和需求计划,报市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定向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保障、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确定。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和定向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国家下达的年度订单培养计划作为我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院校年度招生规模,2010年我省招收免费医学本科生计划为400名,由南华大学、湘南学院分别负责对280名和120名免费医学本科生的培养。
今后,培养学校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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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
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12.13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和我省《关于推进我省按病种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改价服〔2017〕710号)的安排和要求,在实行遴选病种、编制病种编码、制订临床路径、摸底调查基础上,经精准测算、病历核查和专家论证,形成了我省106个病种收付费标准,现就推进按病种收付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病种收费标准
1、根据前期对摸底调查医院收集的106个病种历史费用数据和实时费用数据,充分结合各病种临床路径、医疗机构类别、功能定位、分级诊疗、合理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统筹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并参考外省同病种费用标准等情况,按照“有激励、有约束”的原则,研究制定了我省结节性甲状腺肿等17类106个病种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此标准为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收费标准,各地发改、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
二、三级公立医院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
2、按病种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手术、麻醉、床位、护理、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其中“终末期肾病”为患者确诊后进入肾替代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过程中每月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检验、检查、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不包括患者在治疗期间发生并发症或其他伴发病而需住院治疗的费用。
3、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套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省发改委《关于重新公布在长部省属公立医院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7〕1012号)规定的双人间病房标准的部分,可单独另行收费,这两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