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湘发改投资[2013]142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发改投资[2013]142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省直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重点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的工作要求和程序规定,各负其责做好项目申报。
(一)认真制定申报方案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工作方案、专项规划或申报规定的要求,及时传达部署,制定好省内申报方案,指导相关单位和市(州)、县(市、区)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方案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二)规范明确申报程序1、资金申请报告的提交。
符合国家补助贴息方向、需要申请国家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编报资金申请报告。
(1)县(市)属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2)市本级及市辖区、跨县(市)的项目,以及涉及区域重要生产力、重大社会设施布局、需市州综合平衡的县(市)属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后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3)省直单位及其管理的直属单位和省直企业项目,由省直单位和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2021年度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2021年度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2021年度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就业规〔2021〕579号)《关于抓紧做好2021年度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抓紧做好2021年度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各市州请抓紧准备申请2021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相关材料,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申请报告中应涵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并实事求是地写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公共实训基地数目不超过1个。
附件材料应包括:1.申报项目汇总表,包括申报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是否已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2.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4.申报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的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省级、市级、县级项目分别由对应的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承诺);5.项目的绩效目标表;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严把申报项目质量关1.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建设资金、具备按时开工条件、由政府独立建设(暂不支持依托平台公司等企业为载体开展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项目业主单位应是独立法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湘发改农〔2020〕284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转发农业生产发展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9〕2028号)要求,现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支撑体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4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转发你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项目管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要求,立足职能,加强配合,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完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二、规范项目申报、审批事项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厅审查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项目概算投资按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进行审查批复或出具审查意见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
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农业领域)等项目。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打捆申报项目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
3、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大宗油料基地建设)项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湘发改法规[2014]309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4〕309号)机关各处室:《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项目备案的格式文本可参考“湘发改法规〔2014〕16号”文件。
附件: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2014年3月14日附件: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制度为规范我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制订如下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相关业务处室。
二、备案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三、办理条件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属于我委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四、申报材料申请我委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我委直接申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向我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一式五份,填写好项目备案申请表。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情况和拟建项目情况。
国家对项目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地产项目在申请备案时需提供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
五、办理程序1、受理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根据处室分工,当日通知相关处室收文并签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7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7年PPP项目前期工作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布部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1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7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达了2017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15]2860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现就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也可用于已确定采用PPP模式实施,但仍存在前期工作资金缺口的项目,不包括已签订PPP合同(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建项目。
PPP项目是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及运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PPP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重
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重点〔2016〕8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附件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下达了《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单位考核。
市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由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主要为省政府下达的《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任务书》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折算计入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党委、市州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评估。
对省重点建设项目不再另行组织绩效评估验收。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第五条对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综合管理三类。
(一)项目建设(40分)1、在建项目完成投资(30分)。
市州人民政府辖区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目标完成任务的,计30分。
总投资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或未完成的,按每增加或减少年度投资额的10%,分别加或减1分的比例进行评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4分。
完成投资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中,打捆项目、跨市州线性工程完成投资综合省有关单位提供的数据)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投资〔2014〕714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经委务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现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5日附件: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实施细则为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评估,提升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湖南省发改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制度》(湘发改办[2013]1288号),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评审范围1、报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审批的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估论证范围:(1)重大类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2)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3)省另有规定,以及省发改委认为需评估的其他重要事项。
2、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凡国家和省没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的,一律不委托评估;国家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国家或省另有专项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3、下列事项纳入委托评审范围:(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2)省直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省预算内基建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市州项目的概算审查;(3)报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项目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4)国家明确要求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5)需要评审筛选的省预算内重大专项投资项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于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接投资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省级事权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及以上。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预算内投资用于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且省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内。
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直接投资重点用于省属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公检法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
(二)省属及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三)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地方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地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直接投资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第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补助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
第二章投资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发改部门为项目申报主体。
申请省预算内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范围,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由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文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第十一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七)申请投资补助项目原则上应为开工在建项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八)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只附送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一)、(二)项材料,但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须提供开工在建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直接投资资金数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开展概算审查,并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在资金申请报告的上报过程中,有特定要求的,按其规定办理。
如果需要经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应事先明确,项目申请单位要报送行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资金申请实行集中研究,对同意安排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编制预算内投资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直接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规模在可研批复时明确,一次申报,根据情况一次或多次安排。
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于已经安排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的投资项目,一般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直接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用“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将建成后的项目移交使用单位。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告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竣工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发改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省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并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单位、个人对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直接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
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