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法庭中想要取得胜利需要具备能够让法官信服的证据,而这些证据的效力往往都是要依靠司法鉴定的肯定结论的,所以司法鉴定是每个当事人都无法避免的重要环节,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使得鉴定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那么,司法鉴定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一、法医类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 备注1 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一)法医病理鉴定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张 8015 尸体CR检验张 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18 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司法鉴定收费 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依据
司法鉴定收费的依据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具体来说,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 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劳动能力鉴定:每例7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此外,《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Knowledge is obtained from hard work, and any achievement is the result of hard wor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导读:10万元以下部分 2%最低收费不低于元 2、10-100(含100)万元部分1、5% 3、100-500(含500)万元部分 1、0%4、500-1000含1000)万元部分0.5%5、1000-5000(含5000)万元部分0.2%6、500-10000(含10000)万元部分 0.1%。
司法鉴定评估单位的收费标准是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避免司法鉴定中的乱收费现象的出现,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保障大家的权益,减少因为高收费的司法鉴定使大家失去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
所以,对鉴定机构的收费做出规范是非常必要的,一、司法鉴定评估费用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类别序号收费工程单位基准价〔元〕备注早期尸表检验具死亡后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晚期尸表检验具死亡后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死亡后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早期尸体解剖具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死亡后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晚期尸体解剖具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一〕开棺验尸具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法医病分析理鉴定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致伤〔死〕物认定例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脏体硅藻检查例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心、脑器官每例元,其他器官每例元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病理组织切片检查X特殊染色技术X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电镜病理检查标本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尸体光检验X尸体检验X法医现场检查例进展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损伤程度鉴定例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伤残程度评定例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伤病关系鉴定例同上诈病、诈伤鉴定例同上医疗纠纷鉴定例同上劳动能力鉴定例同上〔二〕活体年龄鉴定例同上男性性功能评定例同上法医临听觉功能评定例同上床鉴定视觉功能评定例同上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同上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同上后期医疗费评定例同上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同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同上治疗时限评定例同上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体液斑〔精斑〕确实证试验样本〔三〕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法医物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证鉴定〔四〕法医毒物鉴定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血型的检验样本常染色体检验样本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染色体检验样本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染色体检验样本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元样本线粒体检验样本种属的检验样本性别的检验样本动植物的检验样本不含人类其他法医鉴定样本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法医物证鉴定文证审查例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3 / 9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例颅像重合鉴定例颅像面貌画像例〔五〕例颅像面貌塑像法医人例尸骨个体识别类学鉴人类学骨龄鉴定例定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例精神状态鉴定例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等刑事能力评定例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六〕例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民事能力评定法医精例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诉讼能力评定神病鉴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例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鉴定等定多导心理生理检测评定例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例注:“法医病理鉴定〞中的〔二〕“法医临床鉴定〞和〔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展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相应医疗效劳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

When you feel tired, you are going uphill.(页眉可删)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一、法医类早期尸表检验每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晚期尸表检验每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二、物证类1、笔迹鉴定每项1000元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本通知第八条规定执行。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时,如果无法确定伤残程度以及财产损失等,都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评定。
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而不同。
那么,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欢迎阅读!一、司法鉴定是怎么收费的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8、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司法鉴定新举措。
下放定价管理权限,一方面,可以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体现地区差异,更加符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符合人民群众支付能力水平。
另一方面,价格调整更方便易行。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在年制定过一个收费标准基准价,虽然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但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太大,多年没有进行调整。
以一个省(区、市)为单位管理收费标准,可以及时监测成本变化、供需关系变化情况,当地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发挥价格调节器作用,保持供需平衡,引导鉴定资源合理布局。
司法鉴定的费用标准是什么?

Like flowers and beautiful family members, but also enemy but like wat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司法鉴定的费用标准是什么?导读: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有: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等。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司法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一)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对涉及财产的案件司法鉴定的费用规定了一定的比例,上限没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根据各地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具体可参照上文中的内容,文中还讲述了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的收费规定,希望给大家起一个参考作用。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一、法医类类别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表检验具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4 晚期尸表检验具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5 开馆验尸具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5009 单气管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 心、脑气管每例1000元,其他气管每例500元。
10 多气管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 特色染色技术张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
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
14 尸体X光检查张8015 尸体CR检验张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 进行现场勘查、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
17 法医病理鉴定文政审查例1200(二)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19 伤残程度评定例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0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1 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2 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23 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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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
发《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
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号)的精神,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
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鉴定 收费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司法部,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局直属各
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9日印发
校对:徐京
附: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
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
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
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
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
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并收费。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
可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公
益性组织。
涉及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含房产地产价格评估、资产评估鉴定、工程造价纠
纷鉴定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
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
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
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
取服务费用。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
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按照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
准。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具体标准,各市
州物价局会同司法局可在省定标准和幅度内,根据实际确定当地具体标准;实行
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
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载明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
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3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
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
用回扣、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司法鉴定业务。
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
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
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涉及现场勘验项目的差旅费均不属于司法
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
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
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
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
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提供代其支付费
用的合法票据。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应提供费用清单。不能提供合法票
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委托人可以拒付费用。
第十二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批准
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
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及能力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
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
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
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
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
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4
第十五条 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
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因委托人不可抗力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预收的鉴定费按办理
鉴定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份退还委托人;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
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协议履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
还。
第十六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
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司法鉴定服务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
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
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收取涉案物品
价格鉴证费。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
鉴定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票
据,并在业务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
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司法主管部门的检查,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收
费检审。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司法鉴定机
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
处。
1、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
2、违规压价或采取支付回扣、介绍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3、自立名目收费的;
4、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的;
5、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收费检审的;
6、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
门举报、投诉。
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7]110号)同时废止。
“其他类”司法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按标的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收费标准为:
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1.50%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0.80%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60%
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30%
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 0.20%
1亿元以上 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