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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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湘价综[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湘价综〔2012〕65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短期培训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指定的教辅资料价格,医疗器材、医用耗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交易服务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过程中需要备案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价格备案目录(第一批)见附件1)。

第三条价格备案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需要进行价格备案的,必须写出申请报告(函),列明价费标准、政策依据、经营成本或外省的可比性做法等资料,由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统一受理,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局领导批示后交相关业务处室签收办理。

第四条省物价局综合法规调控处在受理价格备案申请时,如遇到有领导指示、客观需要等特殊情况,应同时将申请报告(函)复印送相关业务处室和领导,以便及时准备办理意见。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湘价服[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183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人及其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在省外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或当地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我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外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境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湘价服[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湘价服〔2010〕114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湘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和部署,经研究,现就我省社会团体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以及《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湘价服[2013]131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二、具体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取消(取缔)10项收费1、取缔建设勘察设计环节的见证服务费2、取消非住房抵押手续费3、取消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4、取消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服务费5、取消房地产口头咨询服务费6、取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7、取消律师出庭服装发放服务费8、取消农机技术有偿服务费中的三项具体收费①农机功率油耗及调试技术检测费执收单位为基层农机服务站,收费对象为农机手。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湘价服[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0〕76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及广泛听取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收费参照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业主自行组织管理物业的,其物业服务及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业主大会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实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共用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物价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湖南省物价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关于“五一”期间对部分企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等9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104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物价局决定,确认《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南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等76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物价局决定,重新公布《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水利水电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农村电价的通知》等28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 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湖南省物价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湖南省物价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湖南省物价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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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服务收费(价格)目录和管理问题的
通知
【标 签】经营服务收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价综﹝1998﹞272号
【发文日期】1998-11-10
【实施时间】1998-1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为规范我省服务收费(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和群
众负担,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湘发[1997]
15号文件的部署,从去年7月开始至今,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
了服务收费(价格)的清理规范工作。

经过清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取消省
及省以下设立的27项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
管理目录”(见附件二),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并就服务收费(价
格)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服务收费(价格)是指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收取的成本补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分管权限负责行政区域的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

各级物价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能,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服务收费(价格)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营理形式。


府定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范围。

1.自然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项目;
2.重要的公用、公益事业服务项目;
3.中介服务项目;
4.省政府认为确需强化管理的其他服务项目。

对服务收费(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管理目录由省级及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
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随着事业的发展,对本通知公布管理目录以外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凡符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价格)项目范围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服务收费(价格)应遵循公开、公正、有偿的原则,依据服务内容、质量、效果、繁简程度和受益范围,以合理成本、合法利润和法定税率为依据,结合市场供求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五、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凡涉及对公众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标准时,应召开听证会,向社会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服务收费(价格)实行许可证、年度检审和专用票据管理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证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有关资格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性收费(价格)许可证》,并凭证到地税部门申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无收费许可证不得供应发票。

物价部门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价格)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检审,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如实提供账册、票据和有关成本资料,按时接受年度检查。

六、服务收费(价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执收单位和个入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
置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七、加强服务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做
好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八、对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涉及上述取消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发文停止收费,物价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

并提请地税部门对所供发票进行清理和办理有关发票停供手续。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收费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从严查处。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有关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的
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取消省及省以下设立的服务收费(价格)项目表
1.银行电子清算网络维护费 (银行系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工本费 (银行系统)
3.银行开户许可证年审费 (银行系统)
4.银行计算机同城清算费 (银行系统)
5.经济信息市场资格证书费 (经济信息中心)
6.调煤保电服务费 (经委系统)
7.企事业单位统计自动化系统服务费 (统计系统)
8.地名牌号制作费 (民政系统)
9.收容费(遣送费) (民政系统)
10.劳务发票管理费 (劳动系统)
11.机动车驾驶员适应性能检测收费 (公安交警系统) 11.保安服务费(保安管理费) (公安系统)
13.出国人员管理服务(宣传教育)费 (安全系统) 14.商品打假查处费 (技术监督、工商系统)
15.计算机单位安全检测收费 (公安、气象系统) 16.执法主体资格评审费 (法制系统)
17.照明和一般动力用电勘查费 (电力系统)
18: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电力系统)
1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年度审验费 (电力系统) 20.停电申请及复电手续费 (电力系统)
21.电话费查询费 (邮电系统)
22.电话费详单打印费 (邮电系统)
23.农经管理收费 (农经系统)
24.长沙站行包转仓服务费 (铁路系统)
25.管内慢车流动售票服务费 (铁路系统)
26.长沙北站到达货物窗口查询费 (铁路系统) 27.车辆建挡费 (交通系统)
附件二:湖南省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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