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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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7〕112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省交通厅: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促进工程质量检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局湘价服[2006]66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制定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适用于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从事公路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不实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

检测不实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标准见附表。

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四、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属重要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各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七年九月十二日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土工试验项目二、集料试验项目三、岩石试验项目四、砂浆试验五、水泥常规试验六、水泥砼试验七、无机结合料试验八、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九、金属试验十、橡胶支座十一、交通安全设施试验项目十二、通信管道试验项目十三、桩基检测项目十四、路基、路面现场检测项目十五、桥梁静、动载试验。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湘价服[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湘价服〔2006〕163号)湖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下达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2003〕8号)文件精神,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

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一律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报批。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行为。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3]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湘价服〔2013〕131号)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环境优化年”的工作部署,我局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正在进行全面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取消(取缔)、降标和市场化一批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发文设立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明令取消或不能收取的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予以取消;国家、省已取消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前置服务收费取消。

2、不涉及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且具有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收费(暂不含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待机构改革后再定)实行市场化,由服务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3、有合法依据的司法裁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随着服务规模扩大、服务成本降低,相应降低其收费标准。

4、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不再向服务对象收费。

5、对政府部门定点消费或购买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重点规范。

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组织招投标的部门应将投标价格报同级价格部门确认是否存在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恶性竞争等隐患;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形成交易价格的,其价费应报价格部门按照低于市场同类价费水平的原则核定。

湖南省关于医疗卫生收费标准

湖南省关于医疗卫生收费标准

湖南省关于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湖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价格手册一、肝功能类:1、《250305001-003》物价码:总胆红素、直胆红素、间胆红素每项收费12元。

合计36元。

2、《250305020-21》总蛋白、白蛋白每项8元。

球蛋白、白球比为计算值。

合计16元。

3、《250305007-008》谷丙、谷草每项12元。

合计24元。

4、《250305005》总胆汁酸24元。

5、〈250308004〉淀粉酶12元。

《总计:112元》二、肾功能三项:《250307001》尿素9元、《250307002》肌酐12元、《250307005》尿酸6元。

《总计27元》三、心功能四项:《250306001-250306002》肌酸激酶、肌酸激酶-MB同工酶每项24元。

合计48元。

〈250306005〉乳酸脱氢酶16元。

《250306007》a-羟基丁酸脱氢酶8元。

〈总计72元〉四、血脂四项:《250303001-250303002》甘油三脂、总胆固醇每项3元。

合计9元。

《250303004》高密度脂蛋白16元。

《250303005》低密度3元。

《250302001》葡萄糖6元。

〈总计34元〉五、电解质四项:《250304001-004》K、Na、CL、Ca每项6元。

〈250304010〉Tco2、8元。

六、血球分析:〈250101015〉三分类13元、五分类23元。

尿分析仪8元。

七、彩超:《220301001》每部位收费80元,每增加一个部位加60元。

备注:套餐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归定而定价格。

根据卫生局归定和农合政策,肝功能十项收费55元、肾功能三项收费30元、心功能收费65元。

血脂收费30元。

电解质收费22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5•【字号】湘价函[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8〕36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确定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正式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原标准试行期已过,且试行期间反映良好的情况。

经研究,现就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包括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质量监督定期检验费、委托检验费和仲裁检验费。

1、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是指对涉及国家秘密级以上的国家基础测绘产品(1:10000、1:5000比例地形图及基础地理信息产品)的验收费。

基础测绘产品验收费标准按财政拨付生产经费(从测绘项目开工到上交成果资料过程中的直接费用)的3~5%收取。

2、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含评优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是指基础测绘以外,每年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定期检验目录中生产单位测绘产品的检验收费。

委托检验收费,是指接受测绘产品所有者或测绘单位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测绘产品检验收费。

质量监督定期检验和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按2002年国家测绘局颁布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或合同金额的3%收取。

其中质量监督定期检验收费按上述规定比例计算低于2000元的可按2000元收费。

3、仲裁检验收费,是指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授权站接受仲裁、司法机构委托进行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标准按第2项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4、上述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中,检验地在高寒(≤-10度)、高温(≥35度)、高原(海拔≥2000米)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6%;长距离检验(≥200公里)的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费[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17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现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6〕170号)中的部分收费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按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收取2200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元。

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类工业产品包括的产品单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为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二、产品定期检验收费: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规定执收单位应按收费文件规定的检验频次、抽样比例、检验参数和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受检产品企业目录执收检验费,是指检验检定机构的产品定期检验必须凭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布的产品定检目录,方可收费。

三、车速里程表检定收费:车速里程表为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年是指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周年内自行送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计量检定机构由车主自愿选择。

四、电梯定期检查和钢丝绳探伤检测:湘价费(2006)170号文件中电梯定期检验与钢丝绳探伤检测是两个并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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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
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

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
证》,持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购票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样品分析收费标准
(系指送检在实验室内进行监测的,不包括现场采样部分)
1.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一个项目的一次分析数据。

2.每次每个测点每个项目监测10个以上分析数据或需提供10个以上分析数据的,按应收标准的60%收费。

2.空气和废气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3.土壤、固弃物、生物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4.放射性元素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5、污染事故监测样品中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剧毒、致癌、放射性物等)的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提高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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