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 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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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71号2000年3月20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确保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遵循“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二)不宜按(一)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对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了取费值域,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及规定的幅度确定,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检查。
八、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质量监督,长沙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其他地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27•【字号】湘财综[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湘财综[2003]49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1、取消建设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废止;2、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261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3、取消法制部门收取的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行政复议办案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82号)废止;4、取消外事侨务办收取的捐赠物品发放手续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省侨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280号)废止;5、取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工本费和《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3号)相关规定废止;6、取消统计部门收取的统计执法行政复议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统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9号)相关规定废止;7、取消保密部门收取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工本费和核证包装材料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保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53号)废止;8、取消计划部门收取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的批复》([1994] 湘价费字第107号)废止;9、取消粮食部门收取的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工本费和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粮油登记本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粮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46号)废止;10、取消水利部门收取的居民住宅和农、林、牧、渔场堤垸保护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水利水电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6号)相关规定废止;11、取消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准运证收费、境外厂商农药实验审批费、境外厂商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审批费、境外厂商农药试验费、进口农药登记费,农业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323号)执行;12、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企业计量工作定、升级及能源计量验收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132号)执行;13、取消卫生部门收取的进口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进口化妆品审批费、进口消毒药剂、器械审批费、碘油丸收费、乡村医生考试、村妇幼保健员考试、乡村医生、村妇幼保健员资格证、乡村医生从业证工本费、村卫生室、医务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4号)执行;14、取消财政部门收取的珠算等级鉴定费、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工本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罚没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票据收取工本费的通知》([96]湘价费字第331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珠算等级鉴定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1996]湘价费字第144号)相关规定废止;15、经2003年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的工商管理IC卡收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部门IC卡发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121号)相关规定废止;16、取消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的环保部门收取的污水排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06号)的相关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市不再适用;17、取消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移动电话频率占用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通知》([1998]湘价费字第153号)相关规定废止;18、取消档案部门收取的复制费和咨询服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38号)相关规定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湘价服【2009】81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81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湘价服[2009]157号
![湘价服[2009]1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acc3bd076eeaeaad1f33030.png)
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湘价服(2007)49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进行了修订,并适当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abab35ba0d4a7303763a02.png)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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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湘价服[2009]157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