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价服13号文

郴价服13号文CZCR-2012-28001郴价服…2012?13号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已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颁布施行。
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实际工作~现就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和公布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一, 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 市城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按如下规定执行:1 物业小区和商住楼停车收费分为:停车场地占用费和物业服务费。
占用小区共有场地停车的场地占用费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150元/月~小车100元/月。
具体标准及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过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场地占用费归业主共有。
规划停车场的场地占用费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180元/月~小车120元/月。
已购停车车位的业主只交纳物业服务费。
电动摩托车和按次收费的机动车不收场地占用费。
市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2 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 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四, 市物价局确定的城区住宅物业服务基准价格标准在具体执行时可上下浮动10%。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 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定基准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住宅小区停车场。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湘价费[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5〕12号2005年2月5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精神,已取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的年审费(含过期补审和跨年度补审费),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调处费,机动车改装改型费和临时驾驶证、实习驾驶证工本费。
现就规范机动车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向车主收取号牌工本费和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均包括初次安装号牌的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号牌架及其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上述费用。
以后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收费标准为每套1元,单独补发号牌架的收费标准为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副10元,补发专用固封装置和号牌架的收费标准含相应的安装费用,不得再收取安装费用。
2021年收费停车场管理条例

The man who has made up his mind to win will never say .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收费停车场管理条例红网长沙5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谭旭燕)城市里停车难、停车位少,如何应对?省法制办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通知》(下简称《办法》,网址为?topicid=46),其中提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可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等方式进行分阶段定停车费。
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处长尹平生表示,对停车场收费分情况收取值得探讨,“停车时间越长,收费理应越多,尤其对于停车占用马路的情况更应该提高收费标准。
”目前,该《办法》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公众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
车位少及停车安全问题困扰车主“最苦恼的问题就是找不到停车位。
”昨天下午,记者就长沙市内停车问题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绝大部分市民反映最大的问题是停车位太少。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经常要去定王台附近买书,可是每次都要兜兜转转好久才能找到停车位,“我最想停在浏城桥桥下的公共停车场,但那里的车位太少了。
”李先生说,浏城桥附近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很大,桥下很少有空车位,所以他每次只能在附近的商厦找停车场,然后多走一段路才能到达买书的地方,“多走好远一段路,太不方便了。
”李先生很无奈地说。
“不仅仅是车位难找,而且还有一个停车安全问题。
”车主徐小姐说,她每次都尽量将车停到商场的停车场,停在外面的公共停车场太不让人放心了,“刮花了怎么办?那得花钱修呐。
”徐小姐说。
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拟实行政府定价尹平生介绍,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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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指导标准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物价局: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价服〔2014〕75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平稳,社会反映良好,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景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市局根据全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本市实施指导标准(附后)。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
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并公示。
四、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五、城市拥堵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可参照周边公共停车场标准执行。
六、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小型车的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2013年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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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央、省属在长单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三)贯彻交通管理政策,调节车辆行停秩序,促进疏导交通;(四)促进单位和个人停车场地积极向社会开放;(五)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楼);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停车服务管理方与入住业主参照本办法协商决定或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不同时段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3.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4. 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个别城市需要利用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车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实行区别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第九条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可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并定期发布。
本次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市县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结合具体停车场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合理确定不同地段、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条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
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等级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
专用停车场对本单位、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次、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在停车位能保持正常周转的条件下,对社会公众开放,也应实行计次、包月等非计时收费方式。
实行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实行计时收费为主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
(三)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各类停车场在非营业时段;(二)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在无人值守期间,道路自动计费停车泊位在规定的夜间(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非车流高峰时段;(三)进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四)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五)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除外)的车辆,以及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六)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七)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六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收费应最大限度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的停车需求,为尽可能多的群众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同时要有利于促进停车场建设。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足够来往车辆正常停放周转的,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收取停车费;(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停车位不够周转的,在保障与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在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对其他停放车辆实行计时累加收费。
(三)部分公立医院停车位特别紧缺的,为保障急救车辆、搭车就诊车辆、短时招呼探视病人车辆的顺利通行,可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就诊车辆,和与办理公务及就诊无关车辆实施收费。
第十八条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应每年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一次收支情况。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应全额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申请实施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及填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表格式样见附件二);(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三)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六)停车场管理制度;(七)成本核算、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定期发布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指导收费标准和当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现场勘察,核实服务等级、明确定价形式、核准收费标准;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手续;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对不符合收费条件的,依法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核准)表”,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其他停车场向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方便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出具标有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牌或卡交费,停车场收费人员应提供合法的专用收费票据。
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