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章制度

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一、学籍登记3.学生必须准守学校规定的学籍注册时间,逾期注册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需重新申请。
4.学生具有一次性申请休学、退学、转学的权利,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并经过学校批准。
二、学籍管理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各类学习、考试活动,不得缺勤或旷课,否则将被记入学生档案中。
2.学生的学习成绩将根据学校的评分制度进行评定,并按学期向家长进行反馈。
3.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被视为违纪行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学生如需请假,必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未请假而擅自离校一天以上,将依据《学生请假、迟到与早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奖励和惩罚1.学生在学业、体育、文艺、社会实践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将被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奖学金、荣誉证书等。
2.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将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等,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勒令退学。
3.学生如有校内外违法行为,将构成犯罪,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将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课程安排、成绩记录、奖惩纪录等。
2.学生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私自修改、泄露或篡改档案信息。
3.学生有权申请查阅自己的学籍档案,但需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五、其他规定1.学校有权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将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
2.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反法律、道德和学校规定的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声誉。
3.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对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学生在学校期间秩序井然、学业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
通过规范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登记、学习、奖惩和档案等方面的制度,可以保证学生的权益得到保障,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相互的责任关系,促进学生成长和学校的良性循环。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学籍是高等学校为学生建立的专门管理学生学习和发展情况的制度。
学籍记录学生在学校学习情况的基本资料,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四条学籍是学生获取学历和学位的重要依据,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要求,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并在学籍上获得相应的标识。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变动、异动等申请应当经过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校方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后取得学籍,必须全程学籍管理。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变动与注销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录取、注册学生,并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学籍变动的情况包括:(一)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二)退学:学生在学期间因意愿或其他原因,提出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三)转学:学生在校期间,有意向转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学校应当与转学学校进行对接,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四)开除:学生因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纪违法的,经学校纪委会或相关部门审查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校应当办理开除学籍手续,并在学籍档案内做相应记录。
第十条学生毕业之后,学校应当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将学生的学籍从在册学生名单中注销。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学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大学 学籍管理制度

大学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意义学籍,是指学校对学生学习期间的各项学习情况、成绩、奖惩等方面的记录和管理。
学籍管理,是学校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学业成绩和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它主要包括学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毕业等一系列学籍管理程序和规定。
学籍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程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业成绩稳步提高,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秩序。
学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基石。
一个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依法保护了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学籍管理制度有利于学校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
学校建立了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开展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且可以更好地发现学生的问题和不足,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
此外,学籍管理制度还有利于学校的内部稳定和外部形象。
一旦学科管理制度不健全,学校将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学校的声誉和形象也将受到很大的损失。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功能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业成绩提高,确保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而学籍管理的主要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籍管理制度需要保障学生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入学资格、转专业、休学、退学、毕业等一系列权益。
并且通过学籍管理,对学生的成绩、奖惩等方面进行记录和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
学籍管理制度需要监督和约束学生的学习行为,促使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效率,杜绝不正当的学业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秩序。
3.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是根据国家对高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结合学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定位,制定规章、制度、办法并按一定程序对高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取得与变更、教学管理制度、校纪、校风等方面实施的管理。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为:1.招生办复核学生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查看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考生姓名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3.学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学籍管理员与招生办、财务处核对新生录取数据与报到数据是否一致;各二级学院核查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高考照片及考生档案等材料是否一致;4.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为新生体检,诊断新生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就读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组织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复核是否达到录取要求。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学历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历教育管理,规范学籍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历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历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工作。
第六条学生学籍包括基本信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
第七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等。
第八条学业成绩管理:(一)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学生成绩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70%。
(三)学生课程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四)学生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取得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奖惩记录管理:(一)学生有优秀表现,可给予奖励,包括奖学金、荣誉称号等。
(二)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条转学管理:(一)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学申请、学籍证明、成绩单等相关材料。
(二)学校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审核其转学资格。
(三)学生转学后,其学籍信息、学业成绩等按学校规定进行转换。
第十一条休学、复学管理:(一)学生因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可申请休学。
(二)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退学管理:(一)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可申请退学。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将终止其学籍。
第十三条毕业管理:(一)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且无不及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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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准时返校,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期限,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续假手续且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续假手续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后,可先报到、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九条各学院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的次日,向学生处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
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四条学校的各专业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机制。
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情况提前选修课程,达到毕业规定所修的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都规定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
“必修课(学分)”缺修任何一门(或一项)都影响毕业;“选修课(学分)”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选课’两类。
‘限制选修课’是指专业和服务方向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和课程组;‘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结合每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由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
第十六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
理论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
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一周为1学分。
新生军训按1.5学分计。
学校根据教学安排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按规定计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依据学分制的规定,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于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
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学生应按编入或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不得提前或延长,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考勤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
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三天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天并不大于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
在校外见习、社会调查、作论文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学生一学期因病或事假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批假人销假。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回复学生本人。
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依据《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对缺勤时间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处理,并写成单行材料,报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请假期间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销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未返校报到销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考试形式。
课程考试形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其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
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不得进行该门课程的成绩综合评定。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校所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者,由本人申请自修本学期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自修课程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应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缓考期间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该“缓考”课程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分,办理缓考学生的成绩要与重修考试的成绩加以区分。
第二十七条重修(考)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重考,重考不及格应予重修。
同一门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九条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以“0”分记。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
在课程考试时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成绩以“无效”记,并按《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虽及格,但未达到本人要求,也可以重修(考),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较高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修读,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免修,不及格者应补考。
招生时照顾录取的残疾学生或在校期间因受伤、得病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任课教师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参加身体允许的体育锻炼或运动项目。
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以体育课的考勤、课内教学表现和参加锻炼活动的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校体育代表队正式成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艺汇演的学生,其成绩按《塔里木大学艺术团、体育代表队成绩加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专科直升本科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