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镇政府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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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征地公告

【篇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

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2〕41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该地块四至范围和面积:

(一)范围:大竹县竹阳镇幸福村1、2、4组;东柳乡东柳村5组。被

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为准,四至范围以勘

测界桩为界。

(二)面积:

1.耕地:21.9799公顷,折329.6985亩;

2.其他农用地:2.1203公顷,折31.8045亩;

3.建设用地:2.5664公顷,折38.496亩。合

计征收土地26.6666公顷,折399.999亩。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上述地块内的

各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转非人

数按每人6倍计算。下列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是: 1.耕地按1580元/

亩计算;

2.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一半

计算。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耕地按1000元/亩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标准补偿。

(四)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标准和办法:

1.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规定执行。

2.安置办法:本次被征地单位528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五、凡因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

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大

竹县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到大竹

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属于大竹县2011年第3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

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上述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公布之

日起三十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书面报大竹县国土资源局。

七、无故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将

被视为放弃在该地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互相转告。

好了,这篇征收土地公告的精彩内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篇二:政府征地的程序】

政府征地的流程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及

相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扼要介绍国家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的法律规定。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

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

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

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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