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3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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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

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总体目标是,银行通过适时有效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自身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时解决合规缺陷和问题,持续改进和强化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和案件风险防控的坚实基础。

第四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机制建设情况、合规履职情况及合规管理效果等三个方面。

第五条银行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应坚持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并纳入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银行应根据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内控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合规风险管理评估的重点、范围和频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合规风险管理自我评估。

对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管理应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第八条评估准备阶段。

(一)银行应成立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当熟悉银行业务,能够正确理解与银行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准则及对银行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应制定评估实施方案,明确评估目的、内容、范围、重点、要求等,全面收集评估期内与合规风险管理相关的文件、工作记录、有关数据等资料。

(三)银行可聘请外部机构承担部分内容的评估工作,但银行应监督其评估过程,确保其合规性,并承担其评估结果及相关责任。

第九条评估实施阶段。

(一)评估小组应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符合性测试、问卷调查、合规检查等方法,逐项对照评估内容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审核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测试法律、规则、准则在业务活动中的贯彻执行情况,确认风险控制点和关键环节操作的合规性。

(二)通过分析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有关数据和运行指标(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对潜在的合规缺陷和违规事项进行识别和确认。

(三)评估小组应详细记录评估过程和发现的相关问题,并作进一步分析核实和调查确认,最终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第十条评估报告阶段。

(一)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实施情况,在全面整理、深入分析基础上,撰写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变化、已识别的违规事件和合规缺陷、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纠正措施等。

(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要准确定性和积极量化银行因政策、制度、程序及客户、产品、服务所引发的合规风险,以及特定机构、部门、业务或经营活动的风险暴露,形成对合规风险管理状况的明确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银行应以合规管理行为对应的充分书面资料作为得出评估结论的适当证据。书面资料可包括正式发布的文件资料和非正式发布但经有效程序审核认定的书面记录或描述。

第十二条银行应加强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方法与程序,着力提高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合规风险的方法和途径研究,探索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做到科学评估银行的合规风险。

第三章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评估

第十四条合规机制建设情况评估包括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情况、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两个方面。

第十五条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指合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分工、保障机制等情况。

(一)是否按要求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包括根据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合规部门或设置合规岗位。

(二)合规管理部门是否配备充足和合格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资质、经验、专业技能、个人素质是否与所履行的职责相匹配。

(三)合规管理部门职能和负责人职责是否明确、清晰、完整,职责内容设定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四)是否赋予合规管理部门和人员履职所必需的权限和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享有与银行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职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资料的权利;

2.是否有权对违反合规政策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可要求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协助;

3.合规管理负责人是否能独立与银行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沟通,各级合规管理部门能否及时、通畅地反映合规问题和建议等。

(五)是否明确和采取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银行合规管理职能是否与内部审计职能做到分离;

2.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可能的利益冲突;

3.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承担经营性考核指标任务;

4.合规部门职员的薪酬是否与其履行合规职责的业务条线的盈亏状况相挂钩;

5.合规负责人是否分管业务条线等。

(六)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是否包括银行业务部门向合规部门、各级合规部门向上级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向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高管层向董事会等报告合规风险的路线;是否明确合规风险报告所涉及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报告要素、格式和频率等。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主要指合规管理政策、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合规问责、考核制度等建设及适时修订完善情况。

(一)是否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对总行和地区总部未制定有关合规政策和程序的,辖内银行高级管理层是否制定本机构合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根据银行业务发展变化、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或合规制度等。

(二)是否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是否明确合规风险识别管理流程;是否不断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及时进行完善改进。

(三)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将合规风险管理情况作为银行各部门、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评价管理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是否建立合规问责制度,是否体现按不同违规情节分别规定不同处理措施的原则,是否对主动报告和隐瞒不报的情形分别规定相应减轻或加重措施。

(五)是否建立诚信举报制度,是否体现鼓励举报的原则,是否规定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措施。

(六)是否建立符合合规理念的经营绩效考核制度体系,经营绩效考核指标是否体现倡导合规、惩戒违规的价值理念和导向作用,是否存在鼓励违规、诱发风险的经营考核指标。

第四章合规履职情况评估

第十七条合规履职情况评估包括对银行高层合规职责落实情况、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三个方面。

第十八条银行高层的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董事会对机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职责、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职责和监事会监督合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

(一)董事会是否对本行的合规政策进行审议批准;是否根据银行风险战略、组织结构及资产规模批准设立相应的合规部

门;是否授权或专门设立有关组织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主动监督合规政策实施,是如何具体开展或采取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董事会是否审议批准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程度;高级管理层是否至少每年评估一次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是否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四)高级管理层是否按程序确定合规负责人,是否确保合规负责人独立地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否就合规负责人就职或离任情况组织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五)高级管理层是否审议批准并督促落实合规部门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是否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

(六)监事会是否主动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是如何开展或采取何种形式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的,是否留存监督过程和结果的有关书面记录。

第十九条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合规管理部门协助高级管理层,通过制定合规方案和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线等,有效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或合规方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按计划开展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合规负责人是否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根据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履行职责。

(二)是否组织审核评价银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是否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及时梳理整合和修订银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

(三)是否主动识别、监测和评估与银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是否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

2.是否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等。

(四)是否组织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是否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是否运用有效方法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并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五)是否对合规性测试的结果按照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是否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提交合规风险评估报告,报告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第二十条业务条线合规职责落实情况,主要指业务条线对本条线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主动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

(一)是否组织对本条线相关的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使其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二)是否主动开展日常和定期的条线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

(三)是否根据合规管理程序主动识别和管理条线合规风险,是否按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和相关要求及时报告。

第五章合规管理效果评估

第二十一条合规管理效果评估包括对监管法规及内控制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合规文化建设情况三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监管法规及内控制度传导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指传导机制建设、合规培训和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等情况。

(一)是否建立监管法规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是否及时将监管审慎规章转化为银行内部业务制度。

(二)是否建立内控制度传导机制,是否通过有效途径使银行合规理念、合规政策、管理程序和操作指南等得以在内部充分传递传播,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保障。

(三)银行是否定期为合规人员提供系统的合规规则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是否突出对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的正确把握。

(四)合规部门是否协助相关教育培训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培训范围是否包括对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以及新入、转岗等类员工的适时合规培训。

(五)合规部门是否采取有效形式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是否向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合规风险管理事项,应报告事项有无遗漏;是否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指监督保障机制建立、监督工作开展、违规责任追究、风险防控和内审部门独立评价等方面。

(一)是否建立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保障机制,是否针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建立日常合规检查制度和纠正机制;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设立相应的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为合规部门和业务条线实施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二)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合规性日常监督工作;经营活动是否存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要求不一致情况,包括有章不循、管理违规和操作违规等问题。

(三)对各类监督检查、监管检查发现的合规缺陷和违规事件是否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各项整纠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合规缺陷和问题是否得到有效弥补和纠正。

(四)是否按照合规问责制度和程序严格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责任追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对发生操作风险或案件的,是否认真调查分析其主要原因,并在系统内进行了全面整改和补救。

(六)对监管部门通报的操作风险案件,是否在辖内传达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无本机构已发生或监管部门已通报同类型案件又发生情况。

(七)是否持续查找并揭示操作风险管理和案件防控的主要风险点或薄弱环节,是否针对风险点或薄弱环节实施有效的管控措施。

(八)合规部门管理合规风险的情况是否受到独立的审计;是否按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对审计中发现的合规风险管理失职问题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合规文化建设效果情况,主要指合规文化机制建立、合规理念传播和合规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等。

(一)是否建立合规文化创建机制,是否有效组织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是否将合规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过程。

(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合规基调是否与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合规从高层做起是如何体现的,是否建立相应的实施保障机制。

(三)银行是如何在全行推行全员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的,是采取哪些有效形式、运用哪些有效载体进行展现和传播的。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利用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成果,持续完善合规管理机制。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认真研究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建议,相关责任部门应落实整改措施,合规部门应做到持续关注。

第二十六条合规管理部门应以评估结果为导向,研究确定下一步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全面提升合规风险管理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银行年度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报告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银监局(分局)对口监管部门,专项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评估报告中有需要整改内容的,还应在评估报告上报后四个月内上报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将把银行合规风险

管理评估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实施监管评级、分类监管及合规风险现场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如发现银行在合规风险管理评估中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问题等情况,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补充协议范本_1

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篇一: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补充协议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上述金额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2、其他合同条款调整。 3、其它事项说明。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五、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表人:代表人: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日期: 篇二:(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于xx 年7月1日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 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位于甲方外立面南门及西南位置的广告位的租金,由甲方和乙方的相关广告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费用中进行抵扣,不足部 分乙方补齐,超额部分乙方可以作为下一年度的租金进行抵扣。 2、乙方因广告位的申请事宜在相关政府部门所缴费用,甲方外

立面南面及西南面广告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西面及西北面 广告位由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内部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项目内部责任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据实际情况,在原合同基础上变更合同条款部分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协议内容变更部分为: 1、乙方应按与建设单位工程决算总额的0.6%缴纳管理费于甲方。 由甲方按其相应比例(0.6%)在建设单位支付给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最终管理费结算经双方核实后一次付清。 2、乙方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第一负责人,必须按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进行项目部运作,包括项目部组建、劳务分包、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承建过程中资质论证和税金缴纳等,甲方有责任 和义务进行配合及指导、监督。如在工程进行中发生损害甲方信誉和违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双方共同协作。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配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 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 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 (包括乙 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 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 /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 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2.1 A. B. C. D. 22 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 至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日终止。 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 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 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 /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双方协商同意; 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 8.3.B 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 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 严禁未经 2.3 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3.1 4.1 4.2 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 。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1、买受人电话、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致使出卖人发送的文书未送到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2、合同约定的退房情况出现时,经双方同意或其它符合条件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出卖人到房地产主管机关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买受人不配合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自第四日起至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实际办理解除合同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测量部门测量的“淮阳县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或类似文件)后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面积差异款、物业维修基金差异款等通知后10日内到出卖人所在地结算。如逾期结算,需要买受人补缴时,每逾期一个自然日,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按日支付应补缴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需出卖人退款时,因出卖人原因,每逾期一个自然日,则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应退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4、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应按出卖人约定的日期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的逾期办理或者不能办理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按揭未被银行批准,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7日内付清房款。 5、如果出卖人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连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代买受人偿还剩余贷款并收回房产另行处理,买受人已实际支付的房款(不含出卖人代偿款项)及出卖人代偿款项从处理款中支付,不足时先行支付出卖人款项,有盈余的归出卖人所有。 6、关于房产及所在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未载入本合同的任何信息均不构成双方的权利义务。 7、买受人所购置房产如存在质量缺陷,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无法维修及保修,责任由买受人自负。 8、本合同各条款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基于任何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变更情形。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日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1.29 【实施日期】2015.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现将《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 欠税公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

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欠税公告是指公告机关依法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进行公告,督促欠税纳税人积极清理缴纳欠缴税款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公告机关为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局)(不含宁波)。 公告的欠税类型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本规范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最新版本)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广东普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事项: 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现行的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及岗位/职务调动。 2、乙方的岗位或职务如有调动,乙方同意工作时间及薪酬随之调整,具体标准按调动后的岗位的要求执行。 3、如乙方的工作职务∕岗位变动,需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自动作废。 4、乙方应服从集团公司派遣到各部、司(含旗下公司)、中心作为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等工作。 5、乙方同意并明确每月工资结构组成及工资标准按以下执行: ①、基本工资:员工的标准工资,即劳动合同里约定的初始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员工加、顶班工资、婚假、丧假、产假、年假工资的基数按基本工资计算,岗位工资、绩效奖、福利津贴、奖金等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②、岗位工资:是指以岗位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日常加班情况等评价要素确定的岗位系数为支付工资报酬的根据,岗位

工资的数额以岗位的变动(职位调整)而做相应调整。包括为完成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除外)及高温津贴。

③、绩效奖:根据每个员工的工作成绩(是否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效率而定。若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将按《普天集团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相应扣除。 ④、加班工资:主要指节假日期间按照公司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相关法律规定的倍数。员工未按规定填写《加班申请表》并经部门主管批准,报人力资源组备案或因未完成本职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而加班的属无效加班。 ⑤、其他福利津贴: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部分岗位部分员工因工作性质加班而计发的适当补助,包括手机通讯费、交通补贴、社保福利津贴、公积金等。 ⑥、年终奖金:本着奖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年终按全年内总工资总额(不含加班工资和福利)的10%作为年终奖金,发放给在职表现优秀的员工(试用期满后起算),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完成本职工作者不予评定和发放。 6、乙方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乙方及担保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按规章制度等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07 〕6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审批工作,经研究,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关减免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现明确如下: 一、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一)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定额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

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资源综合利用部分和非资源综合利用部分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销售毛利率在5%(含)以下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销售毛利率是指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税金之后的销售毛利润除以销售收入后得到的利润率。 (四)对承担粮油、食糖、盐、猪肉、饲料、药品、农资等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企业不能分开核算指令性项目和非指令性项目收入的,一律按规定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银行业的联行往来业务(即同一银行总分支机构或所属各分支机构之间的资金帐务往来)收入,对其中由于重复计算而虚增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险种的业务收入,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七)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对由于这种情况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可给予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补充协议(1)

(适用于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兌汇票等业务) 编号: 补充协议 (保证金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 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_年_月—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鉴于在原协议中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存保 证金,为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有尖事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据《合 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同时为保证金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第1.1条乙方依据原协议约定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质押担保(反担保)。在约 定和法定情形下,甲方可通过行使质权而对该保证金(质物)实现优先受偿。 第1.2条乙方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设定保证金质押,如乙方未按照原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交存约定款项,或未履行原协议项下其他任何义务,或者违背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 承诺时,甲方可对乙方交存的保证金进行扣划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障甲方权益。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尖损失)、甲方发生的垫款本息、甲方依据原协议为乙方提供服务(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可能发生的其他支出与费用、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质物 第3.1条质物为乙方依据原协议约定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保证金币种为 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

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新)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根据双方意愿,就劳动合同的相关其它事项在本附件中共同约定如下: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 1.1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劳动合同》不一致, 在不违反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前题下,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协议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岗位和职责 2.1本协议签署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为随甲方工作安排而定。公司将根据规章制度和乙方 的表现和能力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乙方在公司内部的职务级别,乙方同意遵照执行。 双方同意,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或职务级别作必要调整: A.双方协商同意; B.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 C.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不复存在或者被削减; D.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详见8.3.B中第一条和第二条) 2.2乙方应严格依据其岗位职责范围和授权,以应有的谨慎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未经 授权、越权或者在原授权终止后对外代表公司的任何行为。 2.3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单位兼职。 本合同及其他任何续期内,除从事自己岗位工作以外,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详见员工手册第六章)。 第三条工作时间 3.1公司依法实行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视工作性 质另行安排(详见员工手册)。经公司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届时将另行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劳动报酬 4.1公司根据其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并调整工资制度和职工工资水平。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公司将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职工实行职工(包括乙方)工资与职工个人业绩及公司效益挂钩的工资政策,鼓励多劳多得、按劳取酬。具体规定详见公司《员工手册》及相关制度。 4.2本协议生效时乙方月工资税前人民币。该岗位工资已包括国家及 地方规定的各项补贴、津贴等。乙方工作岗位和/或职务级别调整,适用调整后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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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讯费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发﹝2001﹞118号 【发文日期】2001-10-17 【实施时间】2001-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2.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的个人,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文到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补充协议(1)

(适用于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 编号: 补充协议 (保证金质押合同) 重要提示:本协议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1-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以下称“原协议”)的补充协议。鉴于在原协议中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存保证金,为进一步明确保证金质押有关事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同时为保证金质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第1.1条乙方依据原协议约定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在性质上属于质押担保(反担保)。在约定和法定情形下,甲方可通过行使质权而对该保证金(质物)实现优先受偿。 第1.2条乙方向甲方交存的保证金、设定保证金质押,如乙方未按照原协议约定足额及时向甲方交存约定款项,或未履行原协议项下其他任何义务,或者违背本补充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时,甲方可对乙方交存的保证金进行扣划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保障甲方权益。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发生的垫款本息、甲方依据原协议为乙方提供服务(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可能发生的其他支出与费用、质物保管费用以及实现质权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

补充协议书范本

补充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下称“原协议”)中的定义相同。 鉴于: 甲方和乙方于___年___月____日共同签署了《______》,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就_______等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 第1页共1页篇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合同名称: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补充协议河北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 上述金额包括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费用;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最终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2、其他合同条款调整。 3、其它事项说明。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与原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五、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表人:代表人: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日期:日期:篇三:(标准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合同补充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范文

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鉴于双方于20XX年7月31日共同签署了《土地出租合同》,现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土地出租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租赁物的具体情况: 1、具体地址。 2、后附:厂房具体情况一份和设备的清单一份。 二、装修、新建厂房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 1、乙方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新建厂房,对甲方现有厂房进行装修,增设、增加附属设施和设备,但是必须告知甲方。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合法生产经营,乙方具有自主经营权、管理权、决策权,但是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有重大决策时,甲方有知情权。 四、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并且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其提供的厂房、房屋及设备等享有完全所有权,并保证厂房、房屋和设备等的使用安全,若因此产生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租金的支付方式。

双方经过协商,1、双方签订协议生效后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租金按乙方净利润的XX%计算,第三年租金按乙方净利润的XX%计算,第四年租金按乙方净利润的XX%计算,第五年租金按乙方净利润的XX%计算,第六年至合同终止时租金一律按乙方净利润的XX%计算;每年12月底结算租金。 六、租赁期内,甲方委派__代表甲方与乙方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并进行财务年度审核,按双方约定代表甲方收取租金。 七、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八、甲方任何时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厂房、设备、设施被执行,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给乙方进行赔偿。 九、租赁期内,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十、租赁期内,甲方保证乙方的水、电正常使用、路畅通,并出面协调和处理相邻关系和村民委员会关系,若甲方怠于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十一、甲方若出售该租赁物,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十二、租赁期间,乙方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租赁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即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编版

第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规定及 其实施细则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征 收管理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2011- 12-29 调整字体大小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b016817422.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大连市的有关劳动政策及法规,于年月日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 1、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项目建设、经营及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职位、工作地点的决定。工作地点为辽宁省,以及甲方今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开设的分支机构住所地。 2、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成绩考评,并通过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根据考评结果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奖励或降职、降薪等处分,甲方可以根据考评结果(根据甲方的绩效考核方案,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终止和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 对企业来说,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具体职责,明确对该岗位的工作的具体要求。附岗位职责及绩效考核表。

三、保密条款 1、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2、乙方从甲方获知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项目信息、技术信息及经营、管理信息。 3、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表格、工作标准、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5、乙方不得打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6、乙方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7、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销毁、修改甲方的技术资料,包括电脑资料、档案、程序等有商业价值的资料,不得携带上述资料外出使用或保管。 8、乙方离职时应当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资产,包括记载着甲方上述商业秘密的一切载体。 9、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10、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保密费用,

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上传资料)

商业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商铺公摊面积包括以下部分:单元门厅、公共走道、电梯厅、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楼梯间、设备井道、外墙 附件三: ··商业用房交房标准 公共部分 走廊:顶面为;地面为:;墙面为:;栏杆为:; 楼梯:地面为;墙面为:;顶棚为:;栏杆为:; 楼梯间窗: 电梯间:顶面为;地面为:;墙面为:; 外墙面: 商铺户内部分 入户门: 地面: 墙面:顶棚: 卫生间:顶面为;地面为:;墙面为:; 窗户: 空调位: 供电: 商铺功能配置 电话系统: 网络系统:

电视系统: 安防系统: 抄表系统 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幢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业用房”)事宜,已于年月日共同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本协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并作出了合理的说明。根据《买卖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买卖合同》之未尽事项,订立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 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房屋价款已包含房屋建设相关配套费用(包含入户费及光纤入户费等)。 第二条:对《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补充约定 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确定买受人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在买受人每次缴纳相关款项后,出卖人将分次出具盖有出卖人发票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在房屋交付后办理分户分权时,将全部房款收据换为正式发票。 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帐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在签定合同时支付定金民币仟佰拾万仟

变更合同主体补充协议1

合同编号:(可按照补充协议规则编号)补充协议(《原合同名称》主体变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项目、工程名称)达成《原合同名称》(原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因(变更主体的事由),需要对原合同主体进行变更,从而实现权利义务转移,特签订本情况说明,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保护各方权益。 一、主体变更情况 1.甲方系原合同(发包方/委托方/买方等)方,乙方系原合同(承包方/受托 方/卖方等)方;丙方系乙方(乙丙公司关系) 2.(变更主体事由,一般为税务上的名头变更需要或是公司财务管理需要 等); 3.根据乙方以上需求,三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乙方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乙丙双方对

原合同履行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4.新合同签约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 二、效力及其他 1.本情况说明及附件均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情况说明与原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 本情况说明条款为准。 2.除本情况说明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3.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均具相同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丙 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电话: 丙方: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范本使用说明(本说明在使用时删去): 本情况说明适用于合作方实际履行合同团队未变,但因为财务、税务上原因需要更改合同及发票名头的情况。变更实际的合作方不适用本说明。

补充协议书1范文

补充协议书1范文 补充协议书甲方张建平身份证号乙方刘争明身份证号甲乙双方xx 年6月5日签订了《建房协议书》。 目前该协议已经执行到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38.5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的扫尾阶段。 为将扫尾阶段的三项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条款,双方承诺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字生效当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同时,乙方将房屋交付给甲方。 二、乙方应尽快把交付给甲方的房屋办理好产权人为陈铁强的国土建房证、房屋产权证书,并将产权证书交付给甲方。 甲方收到房屋建房证书当日或第二日将余款叁万伍仟元交付给乙方。 三、本补充协议须由产权登记方陈铁强、房屋地基卖方、姜畲镇泉塘村胜利组法定代表人作为见证人签字并在甲方付完至叁拾伍万 元给乙方,本协议书才能生效。 四、作为xx年6月5日双方所签《建房协议书》的补充,本协议书与《建房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凡两份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均以本补充协议书的规定为准。 五、原xx年6月5日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内第三款第六条在国土部门超建房面积问题,由乙方负责经济费用,甲方不负责经济费用。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和见证人签字 后生效。 甲方见证人乙方年月日补充协议书甲方大连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年---------月--------- 日签订的《------------------------》,由于大连湾街道对上述签订合同的房屋对原回仟户进行分配,乙方未能实际取得房屋,乙方对此事表示理解,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本着诚实、公平公正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原《--------------------------》中乙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调换,具体调换事宜按照下列约定继续履行。 二、本协议约定调换的房屋地点位于同小区内。 该楼正在进行重新规划,由甲方负责进行总体的设计、规划方案,大连湾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及全程协助,对于该情节乙方表示认可。 三、乙方购买的房屋在上述新规划的楼内进行调换,调换的楼层、面积按乙方原合同面积待满足选房条件时,乙方有优先选择权,与原协议中的面积不符时,按照主合同的购买价格多退少补,乙方表示认可。 四、本协议签订后,恳请大连湾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甲方办理重 新规划的报批手续。 所以施工手续齐备,甲方应积极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并及时的安 排乙方选房。

xxxx年第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 政策类别:税收法 规征收管理 效力区域:浙江法规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1年第9号 发文时间: 2011-12-29 调整字体大小 分享至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第5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若干贯彻实施意见,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金额为1万元。地税机关在收取保证金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81号)规定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地税机关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应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期限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发票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 二、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我省地税系统提供以下发票真伪查询、辨别渠道。 (一)可查看发票背面印制的防伪说明进行对照; (二)通过网络,普通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b016817422.html,,手机用户登陆https://www.360docs.net/doc/b016817422.html,进行查询; (三)短信查询,发送“fp#十二位发票代码#八位发票号码#”到“12366”进行查询(目前限移动手机用户); (四)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查询; (五)持发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真伪鉴别,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后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如鉴定确有困难的,提请发票监制单位协助鉴定。 三、跨市、县开具发票问题 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特定情形除外。 四、发票开具内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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