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法律形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世界主要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程LN

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一、清末(1904-1911年)(一)《公司律》的出台清政府于1904年1月21日(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奏准颁行了《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
此外,清政府还制订了《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商部奏定)《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相关法规。
《公司律》共分十一节,共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节,公司分类及创办呈报法;第二节,股份;第三节,股东权利各事宜;第四节,董事;第五节,查帐人;第六节,董事会议;第七节,众股东会议;第八节,账目;第九节,更改公司章程;第十节,停闭;第十一节,罚则。
清末《公司律》确立了“股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公司法面前所有公司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司律》的颁行标志着中国开始以公司制企业模式组织、发展中国经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包含了平等、自由等经济民主理念的、专门规范生产经营组织的法律,从而开启了中国公司立法的先河。
(二)《大清商律•公司律》草案与《商法调查案•公司律》1904年的《钦定商律》颁行之后,《公司律》部分制定、颁行事出仓促,缺陷不少。
修订法律馆曾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于1907年起草编定了了《大清商律》,其中包括“公司律”。
但当时各商会以修订法律馆所编《大清商律》系直接采日本商法恐与国情不合,于是在1907年7月由上海立宪公会发起商法起草委员会,决定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商情、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立法例,自行编纂商法草案。
至1909年12月召开第二次大会时已完成《商法总则》与《公司律草案》两编,经大会讨论通过,呈请清政府施行,并附《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与《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农工商部再加以修订,定为《商律草案》(包括商法总则和公司律两编),相较而言,清末的《公司律草案》远比已颁行的《公司律》完善。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

公司模式“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比较2014年04月04日16:09 来源:(中国证券报2001年4月27日)管理纵横作者: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从对公司经营活动监督实践上看,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元制”各有利弊。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行之有效,与其本身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及公司股权结构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探讨和实践独立董事制度,但同时也不能偏废监事会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我国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公司机关构造上的特点就是“二元制”(或称双轨制),即在股东大会之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如德国、日本、韩国,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二元制”,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一元制”(或称单轨制)公司机关构造,形成两种完全不同的公司治理和监控模式。
这可以说是两大法系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作用下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美国的经济运行状况良好,似乎美国公司的竞争力强于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因此有些人认为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效果比德国、日本的好,并认定监事会制度不如独立董事制度好,我认为这是把问题简单化和表面化了。
以美英两国为代表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而为一,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不仅具有业务执行职能,而且具有监督业务执行的职能。
董事会的两种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因而这种设计对大型公众公司来讲是有缺陷的,这种缺陷在60、70年代充分暴露出来。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英美公司法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通过这些不在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对公司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起监督作用,并且强调只有加强董事的独立性才能履行其监督职责。
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公司治理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法律措施本文主要阐述了如下五个问题:一、公司治理构造的概念。
尽管目前对公司治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各国普遍认为,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
它是在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处理因两权别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适用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宗旨是使公司的管理人员能够为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效劳。
二、公司治理产生的必然性。
文章分析了在股份XX中,因两权别离而带来的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三、公司治理行为守那么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成果。
文章集中分析了公司治理行为准那么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作用。
四、中国实施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和任务。
文章从分析我国企业改革的三个根本阶段出发,指出中国在目前阶段主要解决的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又不能流通造成的特殊问题以及中国公司治理所肩负的独特的历史任务。
文章第五个问题集中探讨了西方国家公司治理中某些我国可以借鉴的措施,包括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公司的并购、拉票战、独立董事制度、股东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股份评估补偿权等。
作者在最后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要将公司治理真正变为现实需要,应具备何种条件?【中文关键字】公司治理;背景;法律措施【全文】一、公司治理构造的概念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西方兴旺国家,尤其与美国公司制的开展进程密切相关。
西方兴旺国家几乎一致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构造是公司竞争力的源泉和经济长期增长的根本条件。
它是解决公司在公司法的制约下,在市场经济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按传统公司法无法解决的一系列新问题而形成的一整套制度。
该套制度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根底,但又根据市场开展的需要以及自身运作产生的需要,不断得以开展。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公司治理构造的定义。
但是,在对公司治理机制产生的背景〔原因〕、公司治理机制要实现的目的、公司治理构造的主要框架,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之间如何分配经营管理权,如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以及社会责任在规X公司行为中的意义等诸多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具有很多共同点。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一、背景介绍企业治理是指公司内部和外部为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所建立的一整套规范、体制和机制。
作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在不断创新和完善中逐渐形成。
本文将通过对政策背景、企业治理特点、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探讨,全面、详细、完整地阐述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
二、政策背景1. 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国家治理现代化成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其中,企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高度重视。
2. 高质量发展要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企业追求创新、卓越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治理体系的完善和强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企业治理特点1. 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的治理方式。
国有企业的治理主要以党委领导为核心,通过党委领导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权力监督机制。
非国有企业则更加强调市场化运作和法人治理。
2.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机构,分别承担着决策和监督的职能。
在中国的特色企业治理体系中,董事会的职责更强调战略规划和决策,而监事会则更注重对董事会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四、法律法规1. 公司法公司法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基础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保护、董事会和监事会职权,以及公司税务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的出台为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推行促进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 高级管理人员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为了吸引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这些管理办法包括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多种形式,旨在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企业法律环境
企业法律环境第一章1、法律关系:它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根据相应的部门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由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客体发生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灭。
6、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7、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独立活动。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必须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8、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的。
代理关系一经产生,代理人就有代理权。
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0、代理人的权利:获取佣金和报酬、获取有关代理业务的资料与信息、查阅账目。
11、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诚信、忠实、不得滥用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泄露业务上所获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代理人应保持争取的账目。
(5)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擅自无故把代理权转托他人。
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
论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摘要】“资本”这个词汇对我们每个人而言都能耳熟能详。
资本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更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我国设立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否则,公司便不可能合法的成立。
但是公司的法定资本又是股东或发起人用不同形式的出资资本构成的。
依据我国新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本文结合我国公司法规定具体对我国公司出资资本的形式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公司资本;出资资本;资本形式一、决定我国公司出资资本形式的内在的、本质的原因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的法律无一例外的都是该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就是我国的统治阶级。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必然要体现人民的意志。
在当下的中国,统治阶级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成和谐的小康社会。
公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
而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又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所以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必然是以维护股东或发起人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的提高,已经基本建成小康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变得更加富裕,人们拥有财富的种类也更加多元化,不再只是拥有货币这种单一的财富,还出现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富种类。
人们开设公司或投资公司的理财现象也越来越多。
这势必使我国的公司出资资本形式也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3.除了统治阶级意志和物质生活条件外,法还会受到政治、文化、道德、民族、历史、传统、习惯、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
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的公司法也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
我国的企业类型
第一节我国企业的类型一、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具有明确的产权;(2)以盈利为目的;(3)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4)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市场为中心;(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6)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企业类型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
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
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
法定的企业类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一)企业的学理分类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2、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3、根据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4、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5、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6、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7、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8、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10、其他划分。
(二)企业的法定分类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该国的企业所进行的分类,亦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企业种类。
企业对国外投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度融合,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不仅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资源和市场,还能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对国外投资的法律规定,包括投资前、投资中以及投资后的法律要求。
一、投资前的法律规定1.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分析:了解目标市场的供需状况、竞争格局、市场潜力等。
(2)技术分析:评估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来源、技术风险等。
(3)财务分析:预测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财务风险等。
(4)法律分析: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2. 投资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汇率风险、运营风险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风险评估方法:(1)政治风险评估:了解目标国家的政治稳定性、政策变动、国际关系等。
(2)经济风险评估:分析目标国家的经济增长、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
(3)法律风险评估:研究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4)汇率风险评估:预测汇率变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5)运营风险评估:评估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如供应链、人员管理、质量控制等。
3. 投资法律咨询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应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了解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投资限制等。
以下是一些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1)投资领域: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领域限制,如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投资限制。
(2)投资比例: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比例限制,如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3)投资审批:了解目标国家的投资审批程序,如政府审批、许可证办理等。
(4)税收政策:了解目标国家的税收政策,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
(5)劳动法:了解目标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标准 文案 企业法律形式及注册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经济实体。任何一个企业都要依法建立。投资人在创建一个企业时,都面临企业的法律形式选择问题。企业的法律形式分为3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创业者新创办的企业一般都是小型企业,从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法律形式是我国当前创办企业最常见的企业法律形式。对于大学生创业,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律形式基本上也上以上四种。 1.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管辖机关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重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一般应体现所属行业,字号名称前冠以区县地点,直接冠市名的须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除以上形式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个人合伙形式经营,即由两个以上公民自愿组成,共同出资,共同劳动经营,但从业人数不得超过8人。 2.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标准 文案 可以是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予以说明;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在组织结构形式上,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个人创办的独资企业,其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国家机 关、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在责任形态上,投资者个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投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形式的基本特征; 从性质上看,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资产,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财产,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的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即是独立民事的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3)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方式 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一般有: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代理销售、连锁经营是新产生的经营方式。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采取的经营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均可以采用。 (4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凡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个人独资企业均可从事;凡标准 文案 是国家禁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的行业、经营的商品,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得从事和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可以从事的行业有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从事这些行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业:军工业、邮电通讯业、铁路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可以从事这些行业。 (5)企业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6) 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出资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企业投资人不仅要以其出资对企业承担责任,还要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由投资人自愿申报,投资人不必向登记机关出具验资证明,登记机关也不审核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缴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在申请设立时明确是以个人财产出资还是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而富有生命力的共同经营方式,它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大量存在于世界许多国家的诸多行业之中,有许多国际知名的大企业在创业阶段甚至已经成长为大规模企业后都采用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1)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标准 文案 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制企业的数量不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多,一般在广告、商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股票经纪人、零售商业等行业较为常见。 (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有限责任公司 标准 文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部门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或个人独资公司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较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界定得比较清楚,规范起来也相对容易,企业以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投资者不负连带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下表列出了几种不同形式的公司间的对比,供参考。
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法律基础 公司章程 合伙协议 非法人经营主体 法律地位 企业法人 非法人营利性组织 非法人经营主体 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 投资者 无特别要求,自然人皆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除外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除外
注册资本 最低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十万元 协议约定 投资者申报
出资方式 法定: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约定: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投资者申报 标准
文案 土地使用权 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出资评估 必须委托评估机构 可协商确定或评估 投资者决定 财产权性质 法人财产权 合伙人共同共有 投资者个人所有 出资转让 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致同意 可继承 经营主体 股东不一定参加经营 合伙人共同经营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
事务决定权 股东会 全体合伙人或从约定 投资者个人 事务执行 公司机关、一般股东无权代表 合伙人权利同等 投资者或其委托人 利亏分担 投资比例 约定,未约定则均分 投资者个人 解散程序 注销并公告 注销 注销 解散后义务 无 五年内承担责任 五年内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要素有: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标准 文案 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可以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