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 粤价〔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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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建设部门)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建设部门)
60
B、专业题考试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120
(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每人每科
60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费
国家计委

65
省物价局粤价[2001]52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299号)、粤价函[2001]237号
包括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1)初始登记
省政府

90
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宗加收10元。
(2)转移登记
省政府

不超过80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下同)。
(3)变更登记
省政府

不超过80
8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
具体按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文规定执行
对住房省为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统一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16号)规定执行。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只收10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不超过0.5
1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补偿安置费用
0.2%~0.4%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费(1)函[1994]7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
(粤价函[2004]477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函》(粤建管函[2004]91号)悉。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原按定率收取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改为按建筑面积定额收费,具体标准为:框架(含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2.5元/平方米,超高层3.2元/平方米。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

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0]1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二000年一月四日粤价〔2000〕1号)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建设部门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2、房产托管费二、水利部门3、小水电管理费三、劳动部门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四、计划部门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五、交通部门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六、公安部门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七、文化部门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八、技术监督部门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九、卫生部门14、个体医师(士)资格考试费15、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16、家属统筹医疗验证费十、司法部门17、律师事务所管理费十一、证监部门18、期货监督管理费十二、深圳福田保税区19、出入保税区通行证费——结束——。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广东省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模板】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人社部门
16
劳动能力鉴定费
粤价函〔2010〕999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人社部门
住建部门
17▲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
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粤发〔2000〕1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缴入地方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入出境办证
粤价函〔2011〕947号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公安部门
文化部门
5
文物鉴定费
粤价费(1)函〔1993〕98号
申请文物鉴定的单位、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11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粤价函〔2013〕1292号,粤发改价格函〔2015〕5501号,仅限深圳市
个人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部门
人社部门
12▲
劳动合同文本费
粤价函〔1996〕37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
住建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价[2003]165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具体督导;各收费部门、收费单位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认真清理各种收费,按时保质完成公示工作。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反映。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在我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广东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81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粤价函〔2010〕810号)
惠州市物价局: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政府定价收费是否需要办理收费许可证等问题的请示》(惠价〔2010〕149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精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财规〔2000〕47号文规定的8项收费,应按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后,方可办理收费许可证。

如未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则无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目前国家、省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实行备案管理无明确规定,你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结束——。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
收费)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6.23
•【字号】穗价函[2004]196号
•【施行日期】2004.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函
(穗价函〔2004〕196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规定,经劳动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考试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请通知你局属下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及其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点),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征收手续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1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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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监管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颁布文号:粤价〔2004〕60号
颁发日期:2004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2004年04月01日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下称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法设立和征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条收费公示是指收费单位将合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省级以上有权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对象)、计算单位、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的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地点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明示。

收费单位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采用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或电子屏幕、电子触摸设备等基本形式进行公示;也可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第五条收费公示要求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收费项目、标准变动时,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更改。

第六条公示收费项目名称应与有关批准文件相一致,收费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涉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同时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第八条收费单位要做好公示牌(栏)的日常维护,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修正。

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在缴费点的醒目位置悬挂《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收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缴费人需要查阅有关批准收费文件的,收费单位应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不得在公示收费之外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实行银行代收的单位应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有固定的收费人员。

收费员必须佩挂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员上岗证》实施收费。

第十四条收费人员实施收费应开具按统一格式印制的缴费通知书。

未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以其他票据替代。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未实行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公示及收费方面的投诉应及时受理并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疗、教育、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保证金、抵押金公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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