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

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天津市内的房屋买卖交易实行新的契税标准。
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家支付的一种税费。
契税标准的调整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契税的税率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天津市对房屋契税实行分类征收,分为一般住房和非一般住房两类。
其中,一般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非一般住房包括非普通商品住房、非经济适用住房、非限价商品住房等。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一般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对非一般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同时,对于一般住房,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对于非一般住房,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屋的评估价格计算的。
在具体操作中,买卖双方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格,按照规定的契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同时,买卖双方还需要注意,对于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税务机关有权对房屋的契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一定的契税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标准和程序,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房地产交易中心。
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确保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契税金额。
同时,也需要留意税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及时了解最新的契税标准,以免因为对税法不熟悉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了解天津市的房屋契税标准对于房屋买卖双方都是十分重要的。
只有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才能够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避免因为契税问题而产生纠纷或者损失。
希望本文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谢谢!以上所述,就是天津市房屋契税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这笔二手房转让营业税该不该征_金晓鹏

中国税务报/2016年/3月/29日/第B03版法治视点这笔二手房转让营业税该不该征?金晓鹏本报记者曲明随着房地产行业去库存税收优惠虹吸效应的逐步显现,如何界定二手房购买是否满2年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决定二手房交易者是否缴纳营业税(自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
天津一市民近日为此甚至打上了官司。
2月25日,天津市民韩某一纸诉状将某地税局告上法庭,诉自己被该局要求按缴纳购房契税的时间缴纳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不公平。
法庭上,原告、被告各持己见,控辩激烈,法官调解无果,宣布择日判决。
在房地产去库存、一线城市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起“民告官”案引发广泛关注。
控辩焦点:买房“满2年”从何算起这起诉讼案还要从3年前说起。
2013年3月12日,韩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在天津市购买了一套居住用房。
他于2014年5月23日缴纳房屋契税,同年6月12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2015年4月8日,韩某将该住房对外转让。
2015年5月7日,他到税务机关办理销售房屋纳税申报,应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房屋交易额缴纳了5万余元营业税及其附加。
完税后,韩某向税务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认为自己符合二手房交易免征营业税的条件,不应缴纳5万多元税款。
复议机关经过复议,维持征收机关的征税决定。
不久,韩某将有关征收机关和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要求对有关税收文件附带审查。
韩某没请律师,法庭上自己辩诉。
他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三条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比照来看,自己所转让房屋是于2013年3月签订合同购买的,手里的物业费收据、物业办理入住手续单等证据,都能证明其2013年3月已经购买并入住该房屋。
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最划算

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最划算经适房怎么过户最划算1. 过户至直系亲属名下:经济适用房的过户有很多限制,但是如果您将房产过户至自己的直系亲属名下,则无需缴纳房产转让税和契税,只需支付少量的过户手续费。
此外,部分城市还会对自住房免除物业税,因此过户至直系亲属名下也可以获得这种免税待遇。
2. 以赠与方式过户:如果您将房产以赠与方式过户,可以避免缴纳房产转让税和契税。
但是赠与需要考虑到受赠人是否能胜任房产的管理、使用等方面。
同时,如果房产被赠与后出现纠纷等问题,还需考虑如何维权。
3. 选择较低的过户价格:在过户时,不同地区和机构收取的过户价格可能不同,可以通过比较不同选项的价格和距离等因素,选择一个较为划算的过户方式。
4. 注意合法性和不良记录: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过户,一定要注意合法性和不良记录的问题。
过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房屋过户操作流程。
同时还需确认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不良记录,以免引起法律问题和纠纷。
经济适用房如何继承和过户继承:1、申请:经济适用房继承需要首先到住房保障局进行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住房保障局会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对涉及房屋继承的相关法规进行讲解。
3、定价:经审核后,住房保障局会根据市场价位和原价位,对经济适用房进行评估和定价。
4、缴纳税费:经济适用房继承定价完成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5、领证:经过以上的步骤后,继承人可以领取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正式成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
过户:1、协议:经济适用房过户首先需要协议买卖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买卖价格、付款方式等。
2、过户前的准备: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身份证等。
同时还需要到住房保障局进行须知查询,在赞同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的过户操作。
房屋贷款还没有还清的,贷款行需要提供相关的过户说明及解除房贷抵押手续。
3、缴纳税费:过户完成后需要按照省、市的相关政策,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及权属-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一、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的 效力问题
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借用 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并不罕见。 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实际出资人与名 义购房人签订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 人支付全部购房款项,以名义购房人 的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名 义购房人需亲自出面办理签订合同的 有关手续),将房屋先落户至名义购 房人名下,同时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实 际出资人所有,待具备过户条件时, 名义购房人需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移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实际出资人名 下。
036
案例 指引
文/高 治(再审审判长)
案例
04.2015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法律效力及权属
【裁判要旨】 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 束力,在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名义购房人应配合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借名购房行为应遵循登记 生效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仅有债权效力,不具有 物权效力。实际出资人仅对名义购房人享有要求后者配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债权,并不对借名购买的房屋直接 享有物权。
案例
04.2015
案例 指引
039
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在房屋具备 上市交易条件后,名义购房人应配合 实际出资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 在再审裁判理由中就该问题已作了较 详细的阐述,故在此不再重复论证。
要特别注意的是,民事活动是 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应该结 合案件实际情况作个别的、具体的判 断。本案认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协 议有效,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因为原 告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用于自住 (原告除讼争房别无其他住房),而 非用于投资或投机,因此本案的情 形与国家经济适用房政策的规范目的 (居者有其屋)不存在明显背离。相 反,如果是炒房客借用他人名义购买 甚至囤积经济适用房的,则出于维护 公共利益的考量,应认定借名购房协 议无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津价房地[2005]3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5.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5〕384号)
天津市河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和静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河东区东兴路与广瑞路交口处承建的和静家园小区1~8号楼95000建筑平方米框架结构住房的销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你公司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3436元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
但最高售价不得超过每平方米3882元,每幢楼各门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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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经济适用房买卖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出台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法律规定旨在规范经济适用房的买卖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经济适用房买卖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经济适用房的界定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通过政策优惠,建设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居住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具有以下特点:1. 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具有保障性质。
2. 优惠性:经济适用房在建设、销售、转让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3. 限制性:经济适用房转让有一定的限制条件,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法律规定1. 购房资格(1)具有当地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等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2)离婚满两年、丧偶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破裂,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
(3)其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购房条件。
2. 购房程序(1)申请: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证明。
(3)选房: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购买资格证明选择经济适用房。
(4)签订购房合同:申请家庭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5)支付房款:申请家庭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3. 产权登记(1)购房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产权登记手续包括:提交购房合同、购房资格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3)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通过后,为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 转让限制(1)经济适用房在购买满五年后,方可进行转让。
(2)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同地段同类住房价格。
(3)转让过程中,需征得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的同意。
(4)转让后,购房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
5. 违规处理(1)未按规定程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所购经济适用房,并追究相关责任。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交易吗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交易吗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也是可以买卖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般来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如果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值得注意的是,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房如何买卖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3、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申请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申请人是已婚的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经济适用房产权多少年经济适用房没有具体的产权年限。
一般房屋产权年限要根据土地规划的用途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商业用地最长40年,住宅用地最长70年,也有50年的。
而经济适用房大批都是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国家无偿批付使用的,没有具体土地使用期限。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华悦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华悦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02
•【字号】津价房地[2001]31号
•【施行日期】2001.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华悦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津价房地[2001]31号)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职工住宅合作社:
你社《关于华悦大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公司在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承建的华悦大厦18298建筑平方米向你院职工出售的住房可按平均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销售。
以上住房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并填写《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登记表》于10日内报市物价局备案。
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代收代缴税费除外)。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查处。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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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 ...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房屋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其他方式。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包括±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附件三),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登记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期限,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1、双方约定 日内; 2、订立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 3、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 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间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按有关规定由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 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房屋方位图;分门分层平面图(1:100或1:200),将该房屋圈红,加盖骑缝章。
附件二: 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