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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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依法取得,收入稳定且可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动产和不动产收益权为质押担保,向本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可以用于担保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三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依法拥有国家授予的收费权,并可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四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收费权质押贷款,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能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文件;(二)能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以收费权质押担保的文件;(三)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和a+级(含)以上;(四)借款人在本行除开立收费专用账户外,还需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七)符合本行贷款发放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提供的资料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收费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行对收费权认可价值的50%。

第七条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收费权期限。

收费权质押贷款具体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收费权期限来确定,原则上不得展期,如到期归还贷款确实存在客观原因的,在与贷款行协商后方可办理展期手续,但贷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收费权剩余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贷款利率收费权质押贷款利率按本行利率管理的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流程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有本业务授权的经办行(营业部)提出收费权质押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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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行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完整中国民⽣银⾏分⾏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银企合作,规业务发展,根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条“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置”,是指银⾏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根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笼款不⾜以偿还到期票款的,银⾏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置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额超过销售回笼款的差额。

第三条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环节包括: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此操作规程中提到的质押“仓单”为⾮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须执⾏四个原则:1、借款⼈在我⾏综合授信项下的资⾦流和物流必须封闭运⾏,回笼货款必须⾜额进⼊借款⼈在我⾏开⽴的保证⾦;2、当⼀定⾦额的资⾦进⼊保证⾦后,⽀⾏才能让对价⾦额的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额的提货单提交(或确认)约定的提货⼈提货;3、必须始终保证“保证⾦余额+仓单及提货单的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的承兑余额”的动态平衡;4、保证⾦的资⾦,除⽤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章条件与围第六条经销商基本条件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不良信⽤记录、企业负责⼈(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的⼀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认可的⽣产⼚商推荐的经销商;2、经销商的上年销售额超过4000万元⼈民币,在我⾏信⽤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经销商的风险提⽰1、与⽣产商的合作关系是否稳定。

体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的及时性等。

2、销售⽹络的是否健全。

销售通畅,回款及时。

3、经营活动的现⾦流量。

经销商的第⼀还款来源主要体现为经营活动的现⾦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的道德风险。

法定代表⼈的个⼈经历、嗜好、⼦⼥教育等。

第⼋条保管商基本条件1、有⼯商局颁发的法⼈营业执照、法⼈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质押】浅谈动产质押监管的兴起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优先受偿。

在⾦融界我们会经常听到风险和风险控制这两个词,银⾏放贷如何控制风险,顺利收回贷款和利率,将信贷风险降到最低是其永恒的主题。

近来兴起的动产质押贷款业务更是将控制风险放在了必须⾸要考虑的重点位置。

动产质押贷款是以银⾏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给予融资的贷款⽅式。

正是由于动产质押贷款质押物的特殊性,这和不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如房产)有明显的区别,带来其质押物监管的难度,从⽽加⼤了信贷风险。

虽然该业务推⾏时间不长,但是也不乏由于操作失误⽽给银⾏造成的信贷损失。

其实仔细分析这些事故的产⽣,主要还是由于质押物监管失误所造成的。

动产质押的风险其实就是对质押物的监管风险,对质押物监管不利,从⽽造成银⾏的信贷损失。

银⾏对控制动产质押风险的需求,给第三⽅质押监管市场带来⼴阔的空间。

如何做好动产质押监管,降低动产质押贷款风险,也就是让银⾏贷款放⼼呢?让我们先从“动产质押在我国的兴起”看起。

⽬前,在我国社会信⽤体系相对脆弱的情况下,⼀⽅⾯⼤量的中⼩企业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产⽣⼤量的资⾦融⼊需求,但由于其规模⼩、经营风险⼤,难以获得信⽤担保,⼜缺乏⾜够的符合⾦融机构认可的不动产抵押物(如房地产等),很难从银⾏获得贷款;另⼀⽅⾯,随着我国居民收⼊⽔平的提⾼,银⾏积聚了⼤量的存款,但迫于风险压⼒⼜不敢轻易贷出。

银⾏与中⼩企业的这种融资上的“两难”⽭盾⽬前在我国具有普遍性。

押监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

它较好地解决了银企之间的融资⽭盾。

⾸先,质押监管业务允许中⼩企业利⽤原材料和在市场上经营的商品作质押进⾏贷款,解决了企业实现规模经营与扩⼤发展的融资问题。

其次,质押监管促进了银⾏安全放贷,银⾏(或担保公司)通过与第三⽅监管的合作,可以对中⼩企业发放频率⾼、数额⼩的贷款。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支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第二中心支行授信业务抵质押品管理工作,有效防范授信风险,保障授信资产安全,根据《ⅩⅩ银行代保管物品管理办法》(ⅩⅩ银发【】28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本外币表内、表外授信业务的抵质押品管理。

三、定义与分类(一)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由借款人或第三方向银行提供的符合银行要求的可用于清偿银行授信本息的合法动产、不动产或财产性权利,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银行授信本息时,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抵质押品获得清偿。

(二)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权属证书主要指抵(质)押契证和有价证券及押品契证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存单、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股票/股权、政府和公司债券、保险批单、提货单、收费权/经营权的权利证明、产权证或他项权益证书及其他抵(质)押物的物权凭证等。

(三)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押品分为抵押品和质押品两类。

1、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因办理抵押登记而产生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权利凭证称为抵押品。

2、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我行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我行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移交我行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称为质押品。

四、职责与权酿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岗位/客户经理1、双人办理抵质押相关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双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双人领取抵质押品权证,双人办理押品入库、调阅、结清出库等工作,并对押品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2、配合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手续的职责客户经理应当在出账前或业务结清后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办理押品入库或出库手续。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统一授信业务的开展,促进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农村信用社统一授信指引》(暂行)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业务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核定最高授信限额和详细授信额度,以实现我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时融资总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最高授信限额,是指我行在对集团客户经营情形、财务状况、担保等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核定的,对集团客户自愿和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详细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已核定最高授信限额的集团客户辖下成员客户和实行非集团客户管理的单一客户,依据有关其实际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给予的一定时限和一定条件下可详细使用的授信额度,原则上集团客户内各成员在同一时点的详细授信余额不应超过该集团已核定的最高授信限额。

第五条我行授信业务的开展遵循统一核定、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对外保密的原则:(一)统一核定原则:授信额度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授信产品均应纳入授信额度的范畴,按审批权限审批。

总行及各一级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客户授信管理的综合部门,集中统一审核客户的授信申请。

(二)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原则:我行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核定时,应在财务数据等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其经营情形、担保情形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估,最终核定其最高授信限额或详细授信额度。

(三)对外保密原则:授信额度的核定属于我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操作,其评估流程、标准和各环节人员的审核建议或意见仅作内部业务参考,除监管部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对外单位人员保密。

同时,对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属我行商业秘密,仅为我行内部掌握,对外应保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和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第四章业务审批及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存货质押贷款的立项、调查、审查、审批以及放款操作和贷后管理等环节应完全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授信立项阶段,由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组成的项目小组首先要审核借款人与质押存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的基本条件,对初步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应要求借款人按照我行授信流程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存货质押授信额度申请书;第十三条在授信调查阶段,项目小组除了对借款人的经营以及财务状况等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对质押货物的性质以及市场行情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四条审批同意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授信品种;第十五条如企业在我行申请存货质押贷款以外还申请其他授信,则须完全按授信流程规定执行,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审批;在对企业进行其他方式的授信时,应将其在我行的存货质押贷款视同一般授信并占用其授信额度或授信额度上限;第十六条具体业务操作流程在信审部门下达正式批复后,分行的放款人员在核定的存货质押贷款额度内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办法进行单笔业务操作:1.项目小组向分行放款部门提交拟质押货物名称及来源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和其他需提供的资料;2.借款人将货物存入我行认可的仓储单位,我行与仓储单位、借款人签定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3.货物入库时,仓储公司负责验货,核实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质保书和增殖税发票等必要文本资料,如无问题开出相应仓单;4.仓储单位开出仓单后,我行应立即要求借款人背书记载质押事项,背书后的仓单作为重要权利凭证交分行放款部门并按照“十个集中”原则统一保管;项目小组人员与借款人共同在仓储单位办理交接登记,由仓储单位按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根据我行委托控制质押货物;5.我行与借款人签定动产质押协议,放款人员按照规定为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6.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将与货物相对应的款项打入其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等金额的出库通知单,出库通知单上加盖的公章应与借款人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客户经理在出库通知单上签字后交会计经理核实保证金是否足额入帐,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之后由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完成出库通知单的制作,具体可参照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中有关条款;7.仓储公司审核出库通知单,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出库通知单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8.每个营业日终了前,我行与仓储单位进行对帐,具体方式为:仓储单位将质押物的库存数量、型号、规格、种类等情况用固定传真号传真至我行具体经办机构,我行核对无误后,同样用固定传真通知对方帐已平,如有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9.贷款结清或借款人存入100%保证金后,经办机构的会计经理核实无误后,我行向仓储公司签发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仓储公司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我行出具出库通知单;第十七条登记管理台帐、贷款录入及贷后检查1.客户经理发放贷款当日登记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台帐;2.客户经理收回贷款当日登记管理台帐;3.客户经理在发放、收回贷款的次日,应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贷登记系统;4.客户经理在每月末将贷款管理台帐与营业部贷款分户帐核对;5.客户经理对仓库和借款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检查应重点包括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变化、质押货物是否完好以及其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具体操作按照公司授信业务流程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并在存货质押贷款台帐上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如发现仓库、借款人以及质押货物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对我行贷款的安全构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公司银行业务总部信贷业务部;第十八条贷款展期及质物处理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如客户不能按时还清本息,原则上我行不予展期;分行应立即对所质押货物进行处理,质物的处理应以我行认可的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不得与出质人协议以物抵债;如贷款到期后确需展期,业务人员须提出明确理由以及切实可行的货物销售计划和还款计划,逐级报原审批人审批;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展期期间不得对该客户发放新的存货质押贷款,收回贷款后登记贷款管理台帐并归档;第十九条存货质押贷款全部本金、利息、费用还清后,信贷管理员在贷款资料的卷宗右上方加盖“结清”印章,将全部资料归档封卷;第五章质押存货的置换第二十条贷款发生后,所质押货物原则上不得用其他货物置换;如客户确有需求,需要产品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形成报告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报原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一条用于置换已质押货物的其他货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价值不得低于原质押货物;二、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完全正常;三、生产日期必须在原质押货物生产日期之后;第二十二条原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与借款人按照最新的质押货物清单重新签定动产质押协议;第二十三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我行签发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由客户经理将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与原仓单一同交给仓储单位,通知仓储单位办理货物置换;第二十四条根据质押货物仓储监管合作协议约定,仓储单位收到质押货物置换通知书后,与预留印鉴核实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货物置换,并开出新的仓单,我行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将其背书转让给我行;我行业务人员应在现场对置换工作予以全程监督;第六章风险控制及授信管理第二十五条对质押的存货在质押期间必须落实保险手续,保险受益人为我行,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六条存货的质押率不得超过70%;质押货物价值的确定遵循发票价值和当前市场孰低原则,具体由分行信贷产品部门进行确定;第二十七条在我行仓单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销售收入的10%;第二十八条分行应指定专人对辖内存货质押业务有关的商品行情进行日常跟踪,建立信息库,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要求客户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货物等防范措施,防止由于价格的大幅波动可能给我行带来的损失;第二十九条信管部门定期考评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归还情况;。

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分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押品评估业务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押品管理办法(试行)》(ⅩⅩ发[ⅩⅩ]224号)(以下简称《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应收帐款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ⅩⅩ发[ⅩⅩ]196号)、《关于印发〈中国ⅩⅩ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ⅩⅩ发[ⅩⅩ]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负责全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统一管理、委外经营和考核,并直接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职责划分第三条押品评估业务的受理范围凡向我行申请办理抵(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所提供的押品都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我行审查认定的评估价值作为抵(质)押率确定的依据。

其中表内授信包括贷款(含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 1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等。

所涉及的押品种类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帐款、商用和居住房地产以及其他等四个大类。

押品价值评估包括贷款发放前对押品价值的初次评估和贷款发放后对押品价值的重新评估。

第四条兰州城区各行押品评估业务职能统一集中到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

中心设置专职人员负责评估工作,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第五条兰外各二级分支行经办的押品评估业务中,除必需委托当地评估机构办理之外,各行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评估,不具备自行评估条件的均应集中报送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进行评估。

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各行相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在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管理,其职责是:1、负责本行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编审工作,按照程序出具押品《评估报告》。

2、负责本行管辖范围内押品价值评估业务的日常工作,协助信贷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3、协助ⅩⅩ行造价咨询中心对外签订业务协议,收集和提供有关押品价格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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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下称本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加强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的货物作为质押,由我行委托的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本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具体授信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具体我行可接受的动产包括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监管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具有仓储经营资格,专门从事仓储监管业务,对借款人提供给本行用于质押担保的货物能够配合我行实施质物的特定化管理并与借款人、本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的仓储企业。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本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本行有一段 2

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及时、完整地提供本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与本行及与本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融资用途为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本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对质押货物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质押货物为进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 3

款的决议; (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质押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部(以下统称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为本行,保单正本交本行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 (六)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禁止办理质押。 第八条 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存放在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

第三章 合作监管单位基本条件 第九条 监管单位的准入流程:需经本行业务部门调查、评审;报经总行风险与资本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经有权审定人审定;监管单位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对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调查应包括公司概况、人员构成、信誉状况、监管能力,内部监管流程、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内 4

容。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 (三)配备了6名以上(含)相关专业人员,并每年对监管员的培训时间在40小时以上(含),有完备的培训记录,监管员熟悉本行动产监管要求; (四)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监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损毁事件,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动产质押失效或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拥有自主所有权的房地产或自主使用权的仓储场地,租赁其他仓储场地的原则上需提供与出租仓储场地一方签有二年以上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应超过本行贷款到期日六个月以上; (七)建立完备监管台账,有完备的监管档案,能定期向本行提供质物监管情况; (八)建立了风险评价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和监管员轮岗制度等管理制度;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监管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监管单位关联关系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 (二)借款人与监管单位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四章 授信总额、期限利率及业务模式 第十三条 企业授信金额应依据质物的价值确定,一般控制在质物价值的60%以内;生产型企业一般控制在质物价值的50%以内;对确属适销对路易变现的质物,并且授信期限较短的(不超过三个月),质押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授信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70%,生产型企业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60%。质物价值按进价(含税价)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以外汇计算的按同期汇率折算人民币价值)。 第十四条 授信期限以质物的可保质期及借款人资金周转期确定,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利率按我行鹤银董„2012‟22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率浮动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我行的动产质押授信的业务采用静态质押模式。 6

静态质押模式是指,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融资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任意一笔质物的提取须经本行同意,监管方按本行的书面通知予以办理质物的提取;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的具体流程为:受理机构——尽职调查——签订协议——质物入库——审查审批、办理融资——质物监管——收回融资——实现质权。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是指经总行授权办理动产质押的支行或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质押动产的调查。 经办机构要双人调查,就出质动产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 (一)质押动产符合本行规定的条件; (二)质押动产的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三)质物品有保质期的要在有效范围内; (四)质押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五)质押动产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等; 7

(六)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动产的时效性、可行性,并制定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签订协议。经办机构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申报审批流程签订相关协议; 与借款人、监管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 第二十一条 质物入库: 贷款行、出质人、监管单位共同出具《出质通知书》,监管单位按照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出质人交付(包括已在库)的货物,并办理以下手续: (一)如监管单位以其自有仓库存放质物,按通知书列明内容核查货物相符后,向贷款行签发《质物清单》和《出质通知书(回执)》。 (二)如监管单位以出质人自有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存放质物的,应与出质人或第三方仓库所有人就质押监管业务签署仓库租赁协议,并将协议副本交贷款行留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质物的存放地点; (三) 监管单位应将质物放于约定存放地点,并粘贴本行质物标签; 第二十二条 审查审批、办理融资。根据本行信贷相关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前述调查内容及其是否符合本行融资条件。签订相关协议后,依据本行信贷审批程序报送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办理授信发放手续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质物监管:质物的提取应严格坚持“先还款后提货”的基本原则,优先支持客户以保证金提取质物,保证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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