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发[2008]9号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青岛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2008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青质监稽字[2008]18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林业局【发布日期】2008.10.13【实施日期】2008.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08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质监稽字〔2008〕181号)各区、市质监(分)局、发改局(财办、财贸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建委、工商分局、林业局:《青岛市2008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12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工作协调小组。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林业局二○○八年十月十三日青岛市2008年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落实2008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十部委局文件《2007年建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国质检执联[2007]189号)精神,和省通知(鲁质监稽发[2007]161号)的要求,进一步组织好《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三年(2005年-2007年)规划》的实施,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建材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指导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认识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2008清单规范解释

第一部分 修 编 概 况
一、编制的目的和编制过程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 年 2 月 17 日,建设部以第 119 号公告批准发 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以下简称“03 规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03 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 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 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 “03 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部 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 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 2006 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 规范’ ’的正文部分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 2006 年 8 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 号),之后共收到 23 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 330 条。2006 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 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 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 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 2007 年 10 月 10 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修订稿意见的函” (建标造函[2007]70 号), 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 14 个省、市和 2 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 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 2007 年 12 月召开“03 规范’ ’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 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编制组于 2008 年 3 月完成了报批稿, 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8 年 7 月 9 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 63 号 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 规 范”),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08 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 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宁政发[2008]116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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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2008]116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2008】100号 川建发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川建发[2008]10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计价行为,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促进建筑领域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更好地化解建设工程计价纠纷,杜绝新的工程款拖欠,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计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纠纷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公共交通、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计价纠纷投诉的处理。
18.《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08〕8号)

青建管字〔2008〕8号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分为大型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辽建价发 [2008]19 号
![辽建价发 [2008]19 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79a91ca76e58fafab00386.png)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辽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辽建价发 [2008]19 号关于印发《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造价管理站(处)、财政局经济建设处(科):为了做好2008年我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进一步完善《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我们于2008年12月12日在沈阳召开了全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做为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建设工程计价、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请认真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印发打字:李忠伟校对:吴宏伟(共印:60份)附件: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问题1.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关系。
我省在编制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相关规定,因此,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有关要求是一致的。
在辽宁省应将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做为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的附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照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清单编码、计量单位进行编制,上述四要素应与 2008 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规定相一致;工程项目名称与计价定额不一致的,应在项目特征栏目中描述。
川建价发〔2008〕38号
邻水
巴州区
平昌县
巴 10 中
市
通江县 南江县
其余乡镇
11
凉山州
4.11% 2.84% 4.13% 8.95% 4.50% 8.95% 8.15% 4.70% 8.15% 8.65% 5.69% 8.65% 8.10% 5.25% 8.10% 8.80% 4.25% 8.80% 12.65% 11.74% 12.65%
威远县 13.38% 13.20% 13.21% 14.92% 13.65% 16.83% 37.24% 34.88% 35.56% 38.02% 39.42% 44.33%
7
宜宾市
18.50% 21.55% 18.50% 17.60% 18.50% 18.50% 68.44% 47.28% 68.44% 62.03% 68.44% 74.24%
维修工 仿古园林
程
工程
备注
广安
5.69% 6.49% 5.89% 6.85% 5.89% 6.38% 45.51% 51.91% 47.11% 54.79% 47.11% 51.08%
广 9安
市
武胜 岳池 华蓥
4.65% 3.29% 5.00% 5.19% 5.00% 5.47% 37.24% 26.26% 40.02% 41.50% 40.02% 43.74% 4.65% 3.49% 4.77% 5.12% 4.77% 5.23% 37.24% 27.96% 38.17% 40.95% 38.17% 41.88% 3.61% 2.92% 4.02% 3.76% 4.02% 4.31% 46.93% 38.03% 55.02% 56.13% 55.02% 55.98%
元市中区
市区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区重大建设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区重
大建设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8.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区重大建设
项目的通知
青浦新城公司、朱家角投资公司等相关单位:
现将2008年度23项重大建设项目和建设责任单位(附后)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抓紧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区重大建设项目和建设责任单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附件。
青建管工字〔2008〕13号
青建管工字〔2008〕13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制度"不力企业的通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工程建设过程工程款支付情况日常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拖欠问题发生,我市建立了"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制度",研发了"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了"三级预警、四个关口"闭合式立体清欠网络,在建项目拖欠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但从2008年3月份网上月报情况看,仍有部分施工企业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上报工作,误报情况较为严重,同时,部分监理企业现场项目总监存在把关不严问题。
为严肃上报制度,现对执行"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制度"不力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考核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6〕44号)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和《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建管工字〔2008〕7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分别作出扣2分的处理。
希望各施工、监理企业引以为戒,高度重视月报工作,形成工作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切实组织好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工作,为保护广大建筑业企业利益,推进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做出积极努力。
附件:2008年3月"建筑工程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月报制度"执行不力企业名单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工程建管月报制度通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成建价[2008]2号
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成建价[200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设工程价格风险分摊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期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波动比较频繁,使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风险,导致工程计价的价格争议日益增多,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已严重地影响到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了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理利益,确保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和国际工程施工招标风险分摊惯例,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计价中的价格风险分摊原则通知如下:一、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内容进行编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工程量增减或签证变更工程量不作调整等违反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条款。
二、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计价实行价格风险分摊原则。
招标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内材料市场价格及价格政策文件规定有变化的,合同价款应予调整。
投标人承担自主报价低于投标时市场价格的风险和可调主要材料在双方约定幅度内以及其他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招标人承担从招标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至工程竣工期间政策变化及可调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双方约定幅度以外的风险。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要按规定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应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人不得将按照规定编制的预算控制价“上浮”或“打折”后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的,应将附有评审修改和调整等具体内容的预算控制价及经过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继续招投标活动。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在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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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建发[2008]9号 2008年01月10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质监站,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目前,工程建设过程中一些建设责任主体随意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严重干扰了勘察设计市场的正常秩
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以下简称审后变更,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及基坑支护设
计文件评审通过后的变更)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
范勘察设计文件审后变更行为,确保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青岛市建委《深基坑工程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后变更,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和对经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修改变更,
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对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
件或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并依据本
办法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其中,住宅项目设计变更涉及到住房面积结构比例调
整的,应报有关部门重新进行住房面积结构比例核算。
原勘察设计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接受委托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四条 对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本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
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勘察
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对评审通过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修
改后的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等资料送原评审组织单位审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的;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物理力学指标的;
3、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
等级等;
4、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平面形状和尺寸、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
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5、桩基工程的试桩及检测资料直接用于施工图设计的。
(二)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1、主要设计参数发生变化;
2、支护体系发生变化;
3、基坑开挖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或地下水位等与基坑支护设计文件所依据的勘察报
告有较大差异,导致原设计文件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调整的;
4、基坑开挖施工中,监测发现的位移或沉降临近或达到报警值,需要进行加固处理的;
5、基坑开挖施工中,发现原设计文件无法实施或实施中确实达不到设计要求,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等)、改变建筑功能配置标准(如增
减中央空调系统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3)改变建筑造型;
(4)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
(5)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
(6)改变消防、人防等专项设计;
(7)改变无障碍设计;
(8)改变建筑墙体材料、防水材料、防水型式及等级、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
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9)改变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10)改变门窗形式、数量与尺寸;
(11)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建筑结构人防等级;
(3)改变建筑结构体系及其主要构件尺寸和强度;
(4)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主要荷载、抗震墙位置;
(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措施;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或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
(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
(8)改变结构功能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或其它有水空间等);
(9)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装饰变更。
3、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或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设施;
(2)改变消防系统或涉及人身、财产安全设施;
(3)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及供水用途的。
4、暖通
(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
(2)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3)改变暖通空调系统、设施及材料;
(4)改变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层数、面积、层高、功能。
5、电气
(1)改变建筑物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变配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变配电设备容量;
(2)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类别、避雷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
(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后,相应的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 其他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结构的安全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
审查内容的变更。
第五条 对于一般性变更,可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等级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并加盖单位资质证章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其中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等级以
上的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后交原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后盖章,如复核后发现属于重大变更的,应组织变更
评审通过后使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出示变更文件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该变更是"重大变更"或"一般变更"。
第七条 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
建设单位重新报审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
(三)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勘察设计文件及计算书,包括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
盖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凡对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基坑支护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2)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及计算书6套;
(3)评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因某专业重大变更,涉及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评审单位在对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时,除重点审
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和与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外,还应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且住房面积结构比例符合要求的,由原审查机
构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变更后,经原评审组织单位进行复核或评
审通过后盖章。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部套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建设
单位应按照规定报审,并保证全部套数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专用章,施工现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和重大变更文件组织施
工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和相应的审查合格证书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自觉抵制不规范行为,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
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变更及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对重大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未经审查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予
以认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勘察设计管理
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
管理考核办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给予相应考核扣分,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