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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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一、网络司法拍卖的背景和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普及,传统的司法拍卖方式逐渐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流程不透明、效率不高等问题。

而网络司法拍卖正是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拍卖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司法拍卖活动的在线化、集中化和信息化,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为司法拍卖的规范化与便捷化提供了可行途径。

网络司法拍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首先,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网络司法拍卖将司法征收的资产信息公开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便捷和高效,吸引更多的买家参与到拍卖中,提高了司法资源的流动性和价值实现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拍卖的资源再利用和市场价值最大化。

其次,提升司法拍卖的效率和质量。

网络司法拍卖消除了传统拍卖方式中繁琐的手续和纸质文件,实现了拍卖程序的全电子化管理,不仅提高了拍卖的效率,还能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和人为干预,保障了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为拍卖过程的规范和优化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再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网络司法拍卖通过线上公开拍卖的方式,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公共监督,有效避免了地域限制、人情干扰等因素对拍卖结果的影响,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保障。

综上所述,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兴的拍卖模式,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拍卖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便捷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是指在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中规范和约束各参与主体行为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网络司法拍卖的组织管理体制。

网络司法拍卖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还应设立专门的网络司法拍卖管理机构,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对各类拍卖主体的监管工作。

2.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建设和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

最⾼⼈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审判办案指南(⼀)》的通知⽂号:法办[2014]17号颁布⽇期:2014-02-24执⾏⽇期:2014-02-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司法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标准,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对各地⾏政审判实践中具有前沿性、普遍性、典型性的案例及问题进⾏归纳研究,定期编发《⾏政审判办案指南》。

现将《⾏政审判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转发⾄各级法院,供各地在⾏政案件审理中参考运⽤。

特此通知。

附:⾏政审判办案指南(⼀)⼀、受案范围1.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政机关的内部会议纪要不可诉。

但其直接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政⾏为。

(1号)①(注①:最⾼⼈民法院⾏政审判庭编写的《中国⾏政审判案例》相关案例编号,下同。

具明该号便于各级⼈民法院审判⼈员对照参考具体案例,全⾯准确理解本指南要旨。

2.规范性⽂件包含具体⾏政⾏为内容时的可诉性问题⾏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件不可诉,但包含具体⾏政⾏为内容的,该部分内容具有可诉性。

(44号) 3.⾏政处理过程中特定事实之确认的可诉性问题⾏政机关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为不可诉。

(40号)⾏政机关依职权就特定事实作出确认,并将其作为⾏政处理决定事实根据的,该确认⾏为不能成为独⽴的诉讼客体,但其直接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43号)4.国有⼟地使⽤权拍卖⾏为的可诉性问题⼟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地使⽤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为属于可诉的⾏政⾏为。

(45号)5.延长⾏政许可期限⾏为的可诉性问题延长⾏政许可期限的⾏为是独⽴于相关⾏政许可的⾏政⾏为,具有可诉性。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律程序,将被执行财产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竞拍转让。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制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网络司法拍卖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拍卖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正性。

要求拍卖平台具备高效的网络服务能力,保证用户能够畅通无阻地参与拍卖活动。

其次,明确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

拍卖人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竞买人则需要在网络拍卖平台注册账号,并按规定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

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禁止其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

再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流程和操作规程。

网络司法拍卖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拍卖活动,确保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

拍卖活动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报名、资格审核、拍卖展示、竞价、成交等环节。

竞买人要对拍卖财产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确保参与竞拍的决策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此外,要加强网络司法拍卖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反拍卖规则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处理拍卖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强化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应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确保参与拍卖的各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要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建立完善的安全性检查和监控机制。

总之,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实施细则应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拍卖人和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权利义务、拍卖流程和操作规程、监督管理措施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确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和安全进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和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的调查、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拓展办理动产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竞拍贷款等事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管理。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三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二)申请。

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评审和确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等;(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四)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VR全景视频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能力和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渠道宣传、推介拍卖信息的能力;(五)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专业人员;(六)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变卖是执行程序财产处置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变卖的,参照《网拍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进行网络司法变卖的,各地法院操作不统一,为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行为,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的衔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平台选择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适用的平台,但申请执行人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二、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

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

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变卖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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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高法〔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0〕10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现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各级法院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尚未开展拍辅外包的法院应在拍辅工作管理平台上线运行、拍辅机构名单库建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办法出台后方可开展拍辅外包工作;二是已开展拍辅外包试点工作的法院不得再按试点时拟定的支付标准向拍辅机构支付费用,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委托协议,在本办法出台后尚未结束委托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方式自行处置执行财产过程中的相关执行辅助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司法拍卖辅助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下称“拍辅机构”)办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事项委托拍辅机构办理:(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依法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事项。

第三条省法院建立全省统一适用的拍辅工作管理平台(下称“管理平台”),实现拍辅事务办理的集约化、可视化,确保拍辅工作公开、透明,易受监督。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评审确定适格拍辅机构进入管理平台拍辅机构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开。

名单库中的拍辅机构原则上应不少于五家。

如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入库拍辅机构的数量无法满足司法需求的,人民法院可适时启动增补入库程序。

增补程序同入库准入程序。

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拍辅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依法成立的营利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实际缴纳的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二)为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拍辅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等;(四)能够提供7×24小时电话问询服务以及在线答疑服务。

电话接听问询、答疑服务的,须开通客户号码隐藏以及服务评价功能;(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能够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拍辅事务;(六)能够对拍辅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不得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拍辅机构纳入名单库:(一)拍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是法院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二)拍辅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在我省法院有拍辅服务的不良记录或其他违反诚实守信经营行为不良记录的。

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或者是控股股东的拍辅机构。

第七条建立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

通过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入库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准入条件、入库程序、入库后的权利义务等;(二)申请。

符合条件愿意从事司法拍辅工作的机构按照公告指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评审。

人民法院组织对申请入库的拍辅机构的评审,确定初评名单。

评审采取公开听证方式进行,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四)公示。

人民法院将初评名单按公告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拍辅机构列入名单库;(五)公布及备案。

人民法院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入库的拍辅机构名单,并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八条入库的拍辅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二)服从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三)不得以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对外从事拍辅事务之外的活动;(四)重大事项变更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五)为他人提供与执行标的有关、除委托事务以外的其他营利性服务的,需向人民法院报备,并不得以“受人民法院委托提供司法拍卖辅助事务”的名义向他人推销业务、收取费用;(六)遵守执业纪律,信守保密和廉洁从业规定;(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服务周到。

第九条入库拍辅机构拟退库并停止从事拍辅工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库申请,但仍须办理完成已受托事项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入库拍辅机构不再具备入库条件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库申请并办理好相关工作交接。

第十条拍辅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一)不符合入库资格和条件的;(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拍辅机构名单库的;(三)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变更报告义务的;(四)未按规定履行营利性服务报备义务的;(五)存在采取外挂程序、自动化脚本、爬虫等违规技术手段在管理平台妨碍公平采选、收集信息等行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七)未经人民法院同意,将受托事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拍辅机构的;(八)存在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等情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九)拍辅机构在法院的驻场人员办理拍辅工作的同时办理拍辅机构的其他营利性业务的;(十)向潜在竞买人以及案件当事人就人民法院委托事务额外收取费用的;(十一)拍辅机构或其股东、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代为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拍辅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十二)在开展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十三)拍辅工作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十四)组织、参与对法官、法院工作人员以及网拍平台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者是接受与司法网拍服务工作有关吃请收礼的;(十五)不服从人民法院监督、管理的;(十六)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人民法院应通过管理平台对外公示被除名的拍辅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拍辅工作流程分为取得委托、尽职调查、拍前公告、拍中辅助、拍后交割、结案归档六项。

拍辅机构应在人民法院的指令下开展工作,确保全程服务有序衔接。

第十二条省法院制定全省统一的拍辅事务办理实施细则,细化不同拍辅事务的完成标准、质量要求、办理时限等内容。

实施细则在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在入库拍辅机构中确定受托拍辅机构并在管理平台公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在首选、备选名单公布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首选拍辅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首选拍辅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受托事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原委托协议,并将拍辅事务依顺位委托给备选拍辅机构。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辅机构办理委托事务前与拍辅机构及驻场工作人员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通过管理平台向受托拍辅机构发布拍辅工作指令。

拍辅工作指令包括但不限于拍辅工作事项、办理要求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七条拍辅机构应当按时完成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辅事务,并及时将拍辅工作形成的文书材料、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建立入库拍辅机构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人民法院评价考核拍辅机构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客观数据为基础,主观评价为补充。

评价考核指标由拍辅事务办理的质量、效率和满意度等分项指标构成。

第十九条省法院制定评价考核办法以及相应的奖惩规则,并在管理平台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拍辅机构管理与拍辅工作办理相分离原则,由非执行局部门负责拍辅机构的管理,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网拍辅助工作的管理部门由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拍辅机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拍辅机构名单库,并对名单库进行动态管理;(二)审核本院执行部门提交的委托拍辅申请;(三)依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受托拍辅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保密协议,办理驻场人员的入驻手续等;(四)负责拍辅机构及其驻场人员的日常管理,接受拍辅机构的相关报备、审批;(五)根据规定,核定拍辅费用;(六)拟定拍辅机构评价考核办法、奖惩规则,并依规考核对外公示;(七)协助核查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八)其他需要人民法院拍辅机构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负责对本法院委托的拍辅机构办理的拍辅业务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履行以下职责:(一)向本院拍辅机构管理部门提交对外委托拍辅事务的申请,并明确委托事务所涉及的具体案件、执行标的、委托事项、办理要求、办理期限,承办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二)向受托拍辅机构发布拍辅工作指令,对拍辅工作进行审核、监管,并对完成质量进行评价等;(三)工作过程中,发现拍辅人员无法胜任岗位要求的,违规使用法院办公、办案系统的,私下与意向竞买人接触的,应及时向本院拍辅机构管理部门反馈;(四)其他需要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拍辅工作的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务督查部门监督,执行部门、拍辅机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纪检监察、审务督查部门通报拍辅机构的工作、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以及网络举报渠道,并按规定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逐一核查。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拍辅工作管理、办理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由驻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拍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委托协议、保密协议的,由委托法院拍辅机构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拍辅机构以及人员的责任,并视情采取解除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提请名单库除名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第二十六条被人民法院除名的拍辅机构(包括变更名称后的拍辅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我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

由被除名拍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拍辅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进入我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拍辅服务必要费用支付标准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初步核定后征求物价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具体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并对外公示。

第二十八条如本办法与此后出台的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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