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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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法〔2024〕238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4〕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
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
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17年7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等12个省(区、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公证助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试点一年多来,试点省份根据需求规范开展各项辅助业务,各具特色。
如,浙江省丽水市莲城公证处、绍兴诸暨市公证处参与法院终本案件的财产查控工作,负责调查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参与实施财产的线上线下查控措施,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以公证调解为中心,建立起一套涵盖法律文书送达、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参与执行以及全流程公证法律服务六大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公证对司法辅助事务的全面承接。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推出网络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系统,对网上小额借贷在线公证,将案件直接推送至人民法院,批量立案、批量执行,全程无纸化操作,从源头上分流案件,有效缓解了互联网金融案件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是一种为了提高司法拍卖效率和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简单介绍:
1. 功能与职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协助法院进行拍卖活动。
他们负责拍卖财产的评估、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拍卖会的组织等工作,以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2. 专业服务: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相关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专业知识。
他们能够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提高拍卖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效率提升:通过将一些拍卖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辅助机构,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
辅助机构能够更快速地处理拍卖的准备工作,缩短拍卖周期。
4. 透明公正: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有助于保证拍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他们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拍卖过程的合法合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监督与责任:辅助机构需要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对于违反规定的辅助机构,法院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制度旨在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通过专业机构的参与,拍卖过程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第一节收案第二节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第三节监督与协调第四节评估报告的审查第五节结案第六节评估费用的收取第七节评估机构违规的处罚第三章拍卖第一节拍卖方式第二节收案第三节拍卖机构的选择与组织实施第四节拍卖公告的发布第五节拍卖标的物的推介第六节结案第七节拍卖的监管第八节收费与结算第四章变卖第五章评估、拍卖机构名单编制和管理第五章管辖第六章回避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法院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依职权对涉诉资产进行评估、公开拍卖和变现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和变卖应当遵循委托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内部管理机制。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凡需要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涉及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评估及拍卖的撤回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对所辖基层法院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在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或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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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2006年9月25日法发[200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增设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核服务;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对外委托、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为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便于上下级法院的协调与联系,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
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9•【文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8号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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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高效运行和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全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拍时,对所涉及的拍卖财产的调查、制作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及上传、有关问题的咨询、引领查看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网拍辅助工作可以拓展办理动产交付、不动产产权变更、竞拍贷款等事宜。
第二条网拍辅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管理。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第三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四条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告。
在自治区主要媒体上发布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的准入条件、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二)申请。
符合条件、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三)评审和确定。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评审,并将确定的拟列入名单库的机构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第五条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等;(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四)具有提供视频、图片、文字、VR全景视频等形式的拍卖财产展示能力和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户外大屏等渠道宣传、推介拍卖信息的能力;(五)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法律、会计等固定专业人员;(六)具有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申请入库的网拍辅助工作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一)按照委托协议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二)自觉服从执行法院管理、监督和安排;(三)不擅自将承揽的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它机构、组织和个人;(四)保证利用自有资源和设备完成网拍辅助工作,未经执行法院允许不得使用和接触法院电脑、内网及相关电子设备;(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要求,承担保密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七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该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及辖区法院的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开展司法拍卖活动中具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承担执行案件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案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九条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同时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十条执行法院在名单库中选定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遵循“就近、便利、经济、择优”原则,在全区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抽取确定在本地区(盟市)具有经营场所的机构,一般每个法院选定不少于3家,一年签订一次总体服务协议,并将选定机构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本地区网拍辅助机构较少的,可以遵循上述原则,从全区法院名单库中选定其他机构。
个案需要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在该法院已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中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一家,委托其承担该案的网拍辅助工作。
选定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通知本院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并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执行法院可以决定更换网拍辅助机构。
执行法院决定更换网拍辅助机构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拍卖财产在自治区外的,执行法院可以从本地名单库中在拍卖财产所在地有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或拍卖财产所在地法院的名单库中随机选择网拍辅助机构并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采取“一案一委托”的形式,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具体案件、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时间、收费原则及标准等,并载明执行法院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拍卖财产所有人和实际占用人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受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一)草拟委托书、搬迁公告、调查令、询价函、价格告知函等文书,交执行法院审核;(二)现场勘查,调查拍卖财产权属信息、实际占有、租赁使用及瑕疵情况,不动产产权范围以及周边配套设施、担保等权利负担及欠缴费等情况;(三)制作拍卖照片、视频、VR全景视频、文字说明等, 视频、照片等应能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包括制作单位、拍卖财产名称等,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张;(四)协助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拍卖财产处置参考价进行辅助服务;(五)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竞买报名、相关政策等事项。
咨询服务以评估报告书、执行法院提供的拍卖标的信息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事务中核实的该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等为依据;(六)提供看样服务。
看样服务须经执行法院同意,看样过程中须对看样人进行现场登记,并在看样结束后立即将看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看样时间及过程等)反馈法院;(七)草拟《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调查表》等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上传至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八)协助执行法院告知当事人、优先购买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网拍的有关情况;(九)协助办理产权变更、使用权交付等手续,拍卖财产的清场等工作;(十)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网站、自媒体平台以及电视、广播电台、户外大屏幕等渠道,展示、推介、宣传拍卖财产信息;(十一)执行法院依法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网拍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网拍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网拍辅助机构确定辅助工作费用:(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网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辅助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辅助工作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辅助工作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依法撤销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计算标准与办法由执行法院与网拍辅助机构在出具委托书时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执行法院暂缓或中止网拍的,应及时通知受托的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八条网拍辅助机构在完成网拍辅助工作,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经执行法院审核后,支付网拍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九条下列情形不收取辅助工作费用:(一)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二)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执行法院撤回委托的;(三)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第二十条网拍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违规的行为作出处理,一至两年可启动名单库入库工作,实现对名单库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工作须尽勤勉义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工作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廉洁自律。
第二十三条网拍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法院可以单方解除委托协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一)不符合入库资格和条件的;(二)通过欺诈、贿赂等方式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四)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的;(五)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六)在接受咨询、调查拍卖财产、引领看样等工作中提供虚假或者过期信息、遗漏重要信息等;(七)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八)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九)向竞买人就委托协议范围内工作收取费用的;(十)不服从执行法院监督、管理的;(十一)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十二)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期间对网拍的所有信息和执行法院提供的资料均须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执行法院同意,向第三方泄漏或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十三)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十四)未经执行法院同意,与案件当事人、竞买人私自联系接触或向其收取额外费用的;(十五)其他可以解除协议及除名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造成执行法院、当事人或竞买人损失的,由该网拍辅助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上述情形解除委托协议后,执行法院需要更换网拍辅助机构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由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等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人民法院建立的名单库中。
第二十五条执行法院应当对网拍辅助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查看现场,约谈主要负责人,调取咨询录音,录像资料,查阅网上咨询记录,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