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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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成中法办〔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更好服务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压缩破产案件审理期限,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破产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破产案件审理中相关程序、事项的简化方式,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争议不大,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一)债权人人数少于1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四)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五)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移送破产审查的;(六)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经对破产案件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简化审理的,经合议庭研究,可以在审查阶段提交摇号产生管理人的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时,应附《委托函》《清算、破产案件随机指定清算组成员、管理人确认书》原件,及拟裁定受理的合议笔录复印件。

裁定受理时,审理法院应同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我院审查后拟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条规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开展管理人指定的准备工作,形成的工作资料随案移送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应及时作出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第三条债务人可直接送达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送达方式送达各类文书、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鄂高法〔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高法〔2021〕118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沙洋人民法院:现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更好服务我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化解过剩产能、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一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一)债权人人数少于20人,债权总额或债务人财产少于500万元的;(二)债务人财产无需变价或易于变价的;(三)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逃废债情形的;(四)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五)执行部门已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移送破产审查的;(六)经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七)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主要破产参与人一致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的;(八)其他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破产法庭•【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二节调查职责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三节终结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北京破产法庭2020年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团队组建与内部管理职责第三章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职责第一节接管职责第二节调查职责第三节财产管理职责第四节追索财产职责第五节审核权利职责第六节召开债权人会议相关职责第四章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五章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职责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第三节终结程序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切实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管理人应当全面依法独立高效履行职责,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人民法院裁决和债权人会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依法应当由自己决定的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忠实勤勉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尽到注意义务,避免给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忠实执行职务,不得利用管理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与监督)管理人协会应当注重加强行业自律自治建设,积极开展管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

第五条(降低时间与成本)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及时高效履行职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渝高法〔2019〕206号2019年12月30日)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率,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办法。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拍卖费用的,可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式。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三条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条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在财产变价方案中明确网络拍卖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网络拍卖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通过网络拍卖处置的债务人财产;(二)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三)拍卖时间、起拍价或其确定方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四)竞价时间、出价递增幅度、拍卖次数、公告期及流拍后的处理方式;(五)其他需要由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事项。

管理人应就拍卖债务人财产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管理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本条第二款内容分项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五条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

第六条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能够通过企业整体处置方式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应优先考虑适用整体处置方式,最大限度提升债务人财产的经济价值,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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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冀高法〔2022〕64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
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冀高法〔2022〕64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院属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试行)》,并经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3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工作指引
(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行为,及时高效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1.管理人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的,适用本工作指引。

2.破产程序中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的,原则上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的除外。

不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变价出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在财产变价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3.管理人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

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工作进程和财产实际状况,及时启动网络拍卖程序,防止财产贬值、受损或者破产费用不当增加。

5.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债务人财产具有
营运价值的部分,管理人应当优先采用整体拍卖的方式变价出售,避免因零散出售造成减值。

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类型、性质、状态、关联程度、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相关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6.网络拍卖平台应当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进行选择。

7.管理人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应制定网络拍卖方案并列入财产变价方案。

8.实施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拍卖财产的种类、性质、数量、权属、权利负担、质量瑕疵、欠缴税费、占有使用等现状并予以说明;
(2)制作、发布拍卖公告等信息,在选择的网络拍卖平台上独立发拍;
(3)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网络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其网络拍卖事项;
(4)办理财产交付和协助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
(5)其他依法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9.管理人应当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十日内,启动网络拍卖工作。

10.管理人实施网络拍卖应当先期公告,公告应同时在网络拍卖平台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其他媒体发布。

首次拍卖的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十五日,涉及不动产标的等的不应少于二十日。

流拍后再次拍卖的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七日。

11.管理人应当在选定的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公示拍
卖时间、起拍价、竞价规则,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财产交付方式、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以及税费负担等信息。

12.拍卖公告已经就拍卖财产存在权利瑕疵进行特别提示,或者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品质、真伪的,管理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首次采用网络拍卖债务人财产的,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

参考价原则上应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也可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

如无法通过以上方式确定参考价的,管理人可依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进行估算。

14.债务人整体营业变价的,竞买人应当结合相关资料自行判断债务人情况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其对企业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

竞买成功后,买受人不得以债务人价值发生变化为由悔拍或者提出补偿要求。

15.参与竞买前,竞买人应当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原则上在起拍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债权人会议决议保证金数额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依其决议确定。

16.下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1)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2)负责承办案件的管理人;
(3)网络拍卖平台服务提供者;
(4)网络拍卖辅助服务提供者。

17.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的拍卖次数、降价幅度不受限制。

为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债权人会议关于财产变价方案的决议内容可以明确债务人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卖直至变现为止,或明确变卖前的流拍次数。

18.拍卖成交前,管理人认为拍卖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其他正当
理由可决定暂缓、中止、停止网络拍卖,但应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报告。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如需变更为非网络拍卖方式或者变更网络拍卖平台的,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

1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

20.财产流拍或者竞买人悔拍后,管理人应当在十日内再行启动拍卖。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再行上拍期限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1.拍卖成交后,由网络拍卖平台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的身份、竞买代码等信息。

22.管理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财产交付、证照变更及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协助。

23.拍卖财产存在保全的,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24.为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效率,管理人可以聘用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办理拍卖财产的清点登记,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协助移交等工作。

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的报酬方案列入网络拍卖方案中,提交债权人会议决议。

25.管理人选聘的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处置债务人财产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本工作指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8.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处置企业财产的,可参照适用本工作指引。

29.本工作指引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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