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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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1 总则2内部审计组织机构3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4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5内部审计人员6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7附则附件:审计文书格式1 总则1.1为适应新奥集团经营治理的需要,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机制,保证集团公司财产的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审计署公布的《中国审计规范》,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形,制定本工作治理制度。

1.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公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照,客观、公平地反映、分析、鉴证各经营单位的经济活动,评判经营治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1.3内部审计工作旨在监督集团经营政策、经营方针以及财务治理制度、财经纪律在集团及成员企业中的贯彻执行;查处违规行为,爱护集团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强化集团的经营治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

1.4审计室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具有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权,集团董事会对审计的处理和处罚具有最终裁定权。

2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2.1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2.2 集团督察委员会审计室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直截了当同意总督察的审计指令,对集团督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3 内部审计组织结构图:3 审计机构的职权3.1 内部审计机构的要紧职责:3.1.1检查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内部操纵制度(包括内部治理操纵制度和内部会计操纵制度)的执行情形,并对其有效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判。

3.1.2对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经济活动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防错纠弊,为公司优化治理出谋划策。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部工作人员以及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提供独立、客观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和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公正、保密和谨慎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内部审计工作的专业地位和形象。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直接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部建立独立议事机构,以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方法和程序;(二)开展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评估控制效果,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三)开展公司重要业务环节的审计,发现经营风险,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四)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情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五)参与公司对外审计的组织与执行,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六)接受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指派,开展特定审计项目;(七)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程序应当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具体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和证据;(二)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和范围;(三)进行现场审计,开展审计调查和检查;(四)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五)编制审计报告,正式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六)监督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二)包括审计概况、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将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报送审计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发,并发送至被审计对象和适当管理层,审计责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最终责任。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自审计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或管理层批准后,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

所聘请的外部机构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本规范中有关审计作业管理的规定。

董事会或管理层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出具书面意见。

委托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的,应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独立、客观、专业的优势,通过提供建议、培训、增值服务等咨询活动,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以充分利用。

内部审计结果包括审计结论、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咨询活动结果等。

内部审计结果可作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按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保险机构应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某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模板)

某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模板)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 (1)第三章职责 (2)第四章管理内容 (4)第五章审计权限 (6)第六章工作要求 (8)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10)第八章附则 (1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并提供咨询服务,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效果,旨在增加公司价值,改善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服务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各分、子公司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各分、子公司的审计部门既是本单位的审计职能部门又是公司审计部的派出机构,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公司审计部领导审计派出机构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系统审计人员应具备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治理和内部控制需要,配备相应数量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各项审计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应报公司审计部同意,可以由各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兼任,派出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或解聘。

第三章职责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一)负责制定审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计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开展审计,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延伸审计。

(三)负责开展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计项目质量管理、审计信息化建设管理、审计项目委托管理、人员和培训管理等。

(四)对审计资源统一配置,对重要事项和临时审计任务统一调配公司系统审计力量。

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模版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工程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资金包括国家投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内容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对其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具体工作由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范围(一)列入年度计划代省管理投资的基建项目;(二)银行贷款用于工程建设的项目;(三)与其它单位共同投资的基建项目。

第五条审计内容(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内容:1、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2、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当年资金是否落实;3、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4、项目招标、议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合规;5、与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审计内容:1、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问题;2、变更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3、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4、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质次价高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内容:1、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各项资料是否齐全;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3、工程量、定额套项、各项取费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合规;4、图纸变更、增加投资,手续是否完备;5、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6、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董事会对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协调、指导、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负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董事长从委员会委员中提名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予以解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成员;(三)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四)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一)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同时,审核其实施情况,向董事会作出报告;(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报酬的建议;(三)督导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对企业审计体系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四)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五)督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向董事会提出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建议;(六)审核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重大风险应对建议;审核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向董事会提出任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建议;(八)处理有关投诉与举报,督促企业建立畅通的投诉与举报途径;(九)与监事会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十)其他重要审计事项;(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审计发现问题考核问责实施细则

公司审计发现问题考核问责实施细则

公司审计发现问题考核问责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的要求,由公司审计部门针对内审外查发现的问题,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对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考核问责意见。

1.2 本细则所指的内审外查是指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国家审计机关、集团公司审计局、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开展的审计检查。

1.3审计考核问责方式有:绩效考核、约谈、审计通报、移送处理等,审计考核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4 审计考核问责应遵循客观公正、责任明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2 职责2.1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性质及轻重程度,依据相关制度和考核原则,对责任单位或人员作出审计考核问责意见。

2.2公司绩效考核主管部门根据审计部门提出的绩效考核建议,及时兑现。

2.3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定性结论,按照《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等制度要求,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2.4 被审计单位应认真组织审计考核的落实工作,整改问题,规范管理,提高绩效,并及时沟通反馈。

3 考核问责内容与标准3.1在配合协作内审外查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扣责任单位和领导班子绩效奖各500元/次。

3.1.1在由公司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的自查自纠工作中,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上报有关材料。

3.1.2 审计过程中,不配合审计工作,采取拒绝、阻挠、拖延等方式影响正常审计工作开展,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经审计部门提示后仍不改正。

3.1.3 在收到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反馈意见并提交审计部门。

3.1.1 在收到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后30天内未落实整改要求,且未作出书面合理解释。

3.2 针对内审外查确认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以下考核问责处理:3.2.1 审计查出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列示的相关违纪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党纪问责处理。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工程审计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审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资金投资效益,确保竣工决算质量,减少损失浪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审计的意义实施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对于提高基建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依法办事,遵守规章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审计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公司审计部直接组织实施。

特殊工程项目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审计部对中介机构承揽的审计项目进行配合和监督。

第四条审计范围审计部对公司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大维修等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审计(一)可行性研究前期项目是否具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调查及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二)工程竣工档案是否按规定归档,有关竣工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第六条投资效益审计(一)审查工程是否按施工合同书规定的工期竣工;(二)已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有无停止或不进行交验,长期不交付使用的现象。

第七条建设期间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供跟踪审计相关的技术经济资料,包括承包人编制的按计量周期提交且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已完工程量报告、进度等。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审计程序(一)审计计划制定;(二)审计实施;(三)审计报告编制;(四)审计报告审批;(五)审计整改。

第四章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评价第九条评价原则为有效推动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实施,规范审计作业行为,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项目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的审计项目包括各审计分部承担的公司分支机构常规、任中、离任等审计项目;专项审计处承担的专项审计项目及子公司常规、离任等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评价环节(一)审计报告评审;(二)项目底稿抽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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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
是指内部审计工作的细化规范,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的内容:
1.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制: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需要和内控制度,编制每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内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序进行。

2.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审计准备、实施、整理、汇报和跟踪等环节。

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连续性。

3. 内部审计工作文件的管理:规定内部审计工作文件的管理程序和要求,包括文件的命名、保存、备份和归档等。

确保审计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4.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编写: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编写要求和格式,包括报告的结构、内容、文字表达和附件等。

确保审计工作报告的准确性和易读性。

5. 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的跟踪整改: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结果的跟踪整改程序和要求,包括整改措施的制定、实施、验证和报告等。

确保被审计单位能及时整改并持续改进。

通过遵守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五的要求,能够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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