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激励性年金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激励性年金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激励性年金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激励性年金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充分发挥激励性年金的激励约束作用,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业务骨干,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根据《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和《激励性年金管理办法》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激励性年金是为加大对优秀人才、业务骨干激励约束力度所设立的一种年金分配形式。应按照人才强企工程,推进优秀企业建设的要求,尊重人才价值创造,向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倾斜。

1.3激励性年金分配管理遵循精准激励、有效约束、量入为出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1.3.1精准激励。着重对业绩好、能力强、贡献大的骨干员工进行激励,充分体现绩效和人才价值。坚持价值导向、人才导向和累计贡献并重,坚持向主体专业、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不搞平衡照顾、不搞轮流坐庄。

1.3.2有效约束。按照权益归属规则确定归属比例,满足支付条件方能领取,真正发挥激励性年金“金手铐”的作用。

1.3.3 量入为出。根据企业账户激励性年金科目资金状况,确定年度激励性年金使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总部当年划入企业账户激励性年金科目金额。

1.3.4公开公正。激励性年金的分配条件、评选过程均应经所在单位民主程序审议,分配标准和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1.4 激励性年金范围为当年末参加公司年金计划的员工。公司当年享

受激励性年金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年末参加年金计划人数的15%以内,在集团公司政策调整时公司将适时调整。

1.5 当年内员工符合多种奖励条件的,按符合奖励条件所对应的最高激励性年金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1.6 管控方式

1.6.1 民主评选、监督考核。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评选出推荐人选,公司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6.2 过程监督。纪委(监察处)、群众工作处(工会、团委)等部门对激励性年金分配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职责分工

2.1 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部)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上报总部的工作,以及技术技能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审核工作。

2.2 各单位负责民主评选、推荐、公示等工作。

2.3 发展规划处负责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审核工作。

2.4 群众工作处(工会、团委)负责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审核工作。

2.5公司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各单位推荐的奖励人选和奖励金额,确定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3 激励范围

3.1 当年度荣获两院院士、国家工程设计大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

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的可以授予激励性年金。

3.2 在公司生产一线倒班岗位工作(含集团公司系统内)男员工累计满30年、女员工累计满29年,且继续在生产一线倒班岗位工作的生产骨干可授予激励性年金,但本单位民主测评通过率低于80%不授予。

3.3公司首席专家、高级专家、专家、首席技师、主任技师等高层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操作人才,年度绩效考核为A档的可授予激励性年金;集团公司首席专家、高级专家和技能大师的奖励执行条款3.6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工作(含集团公司系统内)累计满30年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并且仍在专业技术、管理(不含公司直管领导人员)、技能操作岗位工作的骨干人才,年度绩效考核为A 档的可授予激励性年金。

3.4公司直管领导人员(含当年退出现职,或者退出现职后当年还承担公司指定专项工作的)由公司党委按照不超过该序列人员总数的20%比例确定人选,可授予激励性年金。

3.5在公司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安全环保、科技创新、技术攻关、产品质量、技术应用、成果转换、维护稳定等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为企业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各类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民主推荐可获得激励性年金奖励,但本单位推荐奖励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民主推荐指标人数。

a) 在工作中身怀绝招绝技,技艺精湛的“技术大拿”,解决关键

问题,保障生产装置安稳长满优运行中贡献突出的技能骨干人才;

b) 在关键岗位开展科研攻关、技术革新、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的专业技术人才;

c) 在各专业管理领域大胆改革创新,富于责任担当、团队建设出色,管理水平提升显著的优秀管理人才;

d) 在突发性事故中,积极抢救国家财产,处险救灾,成绩显著的人员;

e) 代表本单位参加省部级以上的各种技术比武和业务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

f) 其他各领域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需要予以激励的人员。

3.6 为集团公司或公司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员工,可由公司领导班子提名给予特殊激励性年金奖励。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提名,经集团公司党组审定给予特殊激励性年金奖励。特殊激励性年金奖励标准不设上限。

3.7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激励性年金:

a) 当年受到行政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以及往年受到处分当年仍处在影响期内的;

b) 当年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为不合格的;

c) 当年累计病事假达十五天或者有旷工情况的;

d) 当年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e) 当年有报公司级的责任事故,受到诫勉谈话及以上处理的责任者;

f) 其他不适宜授予奖励的情形。

3.8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执行集团公司党组管理领导人员激励性年金管理相关规定。

4 激励标准

评审年度的激励标准由公司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根据集团公司年度核定的可使用激励性年金总额研究确定。

5 评选程序

5.1 各单位要按照本细则拟定本单位的评选推荐方案,并报公司人力资源处(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5.2 各单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做好一人一事的政治思想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责任。

5.3 公司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5.3.1 推荐。根据本细则和各单位的评选推荐方案确定申报人选,并向公司激励性年金领导小组推荐奖励对象。

5.3.2 初审。公司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材料组织初审,确定奖励建议人选和奖励标准。

5.3.3 预审。公司初审通过的推荐奖励人选和奖励标准,报集团公司预审通过。

5.3.4 公示。对预审通过的名单由各单位进行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5.3.5 上报。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汇总,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5.3.6 入账。根据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结果,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将激励性年金划入获得者个人账户。

6 权益归属

6.1激励性年金(包括投资运营收益)一般按照员工在集团公司的工作年限逐步归属个人。其中工作年限不满5年时归属比例为0,满5年不满8年时归属比例为50%,满8年时归属比例为100%。

6.2出现下列情况时依照规定处理:

6.2.1 由于企业年金方案终止;非因员工个人原因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激励性年金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个人。

6.2.2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退休前死亡;因组织原因调到集团公司系统外工作;以及劳动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激励性年金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个人。

6.2.3 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员工个人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激励性年金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入企业账户。

6.2.4员工达到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激励性年金随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7 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激励性年金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8 其他

8.1 激励性年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8.2本细则修订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

8.3业务外包单位参照本细则组织开展激励性年金评选。

9 附则

本细则经公司党委、总经理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第十四届三次职代会主席团组长会议审议批准。

10 检查与考核

各单位与各部门要加强对激励性年金评选推荐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经发现并核实,将激励性年金归入企业账户,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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