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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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政策解答

一、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1.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指出: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等制度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3.什么人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户籍在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民政、财政和其它部门在低保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

民政、财政、劳动、卫生、教育、物价、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城市低保工作,及有关低保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5.区、县(市)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的职责是什么?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批准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呈报及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委员会受政府部门委托,成立低保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庭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低保对象情况公开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6.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是: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新区、东陵区、于洪区以及浑南新区、棋盘山风景旅游区、蒲河新城、细河经济区为每人每月49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及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政府所在地)为每人每月420元。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怎样认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或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其他经认定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三、家庭收入确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8.家庭收入和家庭月人均收入如何界定?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首先要核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月人均收入是将家庭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算。

9.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货币收入包括: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臵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抚(扶)养费、灵活就业收入和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10.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

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动迁户领取的一次性货币安臵补偿金(唯一一处房产);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有关规定比照单位承担应扣除的部分;其它经政府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1.家庭收入如何调查?

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低保的受理材料中有关家庭收入的证明进行审核认定,通过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家庭收入核查、家庭财产评估、群众监督、跟踪消费、社区评估、民主评议等方法,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

12.灵活就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工商、劳动、物价、统计、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就业所在区域和年龄、性别、实际就业能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评估标准,并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备案。

四、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方法

13.家庭成员收入如何计算?

⑴从业人员收入计算:从业人员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其它经济组织及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长期职工和临时职工。

符合从业人员身份的,要按照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市政府最新公布的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业人员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从业人员收入目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

⑵退休人员收入计算: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计算。

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收入计算: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

⑷下岗失业人员收入计算: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重新正式就业的,按从业人员身份计算收入;下岗失业人员未正式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

⑸灵活就业人员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此类人员按各区、县(市)制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实际收入高于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两险”的收入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凭缴费单据),在计算家庭月收入时,应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予以扣除。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80%的,不予以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6.8%或者10的,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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