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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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

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

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指引背景山西省为推进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省内科技水平,特设立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拟资助优秀项目,促进山西省科技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有兴趣申请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详细指南。

项目类型本项目主题涉及高新技术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技术领域。

具体项目可通过官方网站获取更多信息。

申请资格1.具有合法注册的山西省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2.具有山西省常住户籍的个人,包括自然人和团体。

3.其他与该项目相关人士或单位。

申请流程1.下载官方网站上的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将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可在官方网站获取)。

3.等待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会通过邮箱通知。

申请材料1.项目说明书:包括项目的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及经济效益等信息。

2.研究团队简介:介绍研究团队的组成、学术背景、研究经历、研究成果等信息。

3.支持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申请要求1.申请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国家或山西省的科技发展战略和需求。

2.项目申请人应有较好的科研实力和条件,拥有良好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相关经验。

3.申请项目应严格按照官方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供真实可信的申请材料。

4.项目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申报过程,并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开展项目研究。

资金支持本项目对获得资助的项目,提供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

具体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费预算进行核定。

本文档提供了山西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申报的基本要求和流程,希望对有意向申请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前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通过官方邮箱与项目管理方联系。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确定,相关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省商务厅承担的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职责划入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

(四)增加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科技动员工作。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六)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职责,推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七)承担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定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科技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晋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2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03]3次)批准,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认真组织。

政府立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础和保证,各地、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

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把立法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议程,下功夫抓紧抓好,高质量地完成工作计划。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承担起草规章工作单位的指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规章送审稿的统一审查把关工作,保证省人民政府今年规章制定计划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四月七日附件山西省人民政府2003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一、正式项目12件(一)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起草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公安厅)(三)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水利厅)(四)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省建设厅)(五)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计生委)(六)山西省农产品质量检疫检验办法(起草单位:省农业厅)(七)山西省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财政厅)(八)山西省通道绿化实施办法(起草单位:省林业厅)(九)山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起草单位:省民政厅)(十)山西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起草单位:省人防办)(十一)山西省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起草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十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起草单位: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二、预备项目12件(一)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二)山西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三)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管理办法(四)山西省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审查管理规定(五)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六)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七)山西省档案安全保护办法(八)山西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九)山西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十)山西省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十一)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十二)山西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7.08.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
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要求,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职能。

由于人员工作变动,需对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结果如下:
组长:谢红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厅长
常务副组长:
张克军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副组长:魏志华山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
王宏晋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李晋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
张克军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处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
李卫平山西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调研员
赵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
尹也强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处长
吕刚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副调研员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17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晋政办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打造良好的评价生态,着力强化我省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2.坚持多维度价值评价。

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中共山西 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24日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服务大局与主动作为相结合、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继承完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坚决破除省际间和区际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到2022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两山”与平川、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区域合作发展机制基本建立,产业联动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得到解决,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35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全面形成.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二、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一)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稳定开行中欧(亚)班列、至沿海港口铁海联运班列.开通和优化至北美、欧洲航线,推动太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省内国际产业合作示范区和海外园区建设.加大外贸主体、国际自主品牌培育,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利用好国家及我省现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国际友城平台,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将太原市、大同市打造成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节点城市.深入推进口岸建设,提升开放和服务水平.(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支持山西与京津冀加强协作实现联动发展的意见,完善合作机制,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形成山西省与京津冀协同联动发展、互惠互利共赢新格局.(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长江经济带地区相关省市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展会、论坛等,提升与长江经济带地区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水平.(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政务、创新、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协调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高效互联的基础设施网络,增强城际互联互通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三个市的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发改委负责)(二)加强与发达地区联动发展有计划地推进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邀请发达地区选派合适干部人才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国家级开发区挂职.(省委组织部负责)依托发达地区知名高校的智库及学科优势资源,开展山西省重大战略政策研究.联合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加快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省内外专家学者联合申报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联合发表高级别论文、共建实验实训基地,促进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上位进阶.(省教育厅负责)与发达地区加强合作,提升山西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水平.加大承接发达地区技术转移力度,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山西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各项功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与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推动山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十二大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各市以特色产业集群为依托,深化区域合作,提高产业转移承接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省工信厅负责)推动与发达地区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互认.(省人社厅负责)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转、治、减、控、降”五管齐下,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完善高速公路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出省口和省内重要连接线建设.加快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和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推进以三大板块旅游公路为重点的“四好农村路”建设.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交通投融资模式.(省交通厅负责)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筛选确定与京津冀、东部地区合作的目标开发区,加强交流对接.(省商务厅负责)加强与发达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积极参加文旅部组织的系列主题推广活动和知名文化旅游会展,打造跨区域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扩大山西文化旅游影响力.(省文旅厅负责)实施“136”兴医工程,引进京津冀地区高层次临床和科研专家,建设院士工作站、卓越医学团队及卓越医师工作站.与京津冀地区电子健康卡系统对接,推进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引进前沿医疗技术,提供优质便民诊疗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医养结合机构与京津冀地区开展合作,发展连锁产业,共建具有康养一体化功能的医疗机构.(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区域现代金融业体系,探索优化区域现代金融业服务,提升区域现代金融业开放水平,促进与发达地区在现代金融业领域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三、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三)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建立健全相关推进机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准入限制.(省发改委负责)落实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行政干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广太原市人才户口迁入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拓宽落户通道.(省公安厅负责)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更加开放的区域间人才交流合作.(省人社厅负责)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做好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工作,巩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及运行机制;鼓励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团队建设,认定一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奖励引导作用,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四)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立完善水权改革配套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水权分配与交易平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选取试点县,推进初始水权分配.逐步确定各行业用水水权,作为水权交易基础.(省水利厅负责)修订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全面开展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山西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开展发电行业碳配额分配及对山西经济发展的影响课题研究,制定山西碳配额分配方案.开展山西发电行业参加全国碳排放配额模拟交易.完成山西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平台验收工作及碳交易数据平台续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根据国务院向我省下达的“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向各市分解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监测预算执行进度,控制用能总量增长.(省能源局负责)加快推动符合山西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推动上市公司跨区域并购重组,引导企业积极对接省外优质产业项目和优质资产.积极引进省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基金公司.支持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与省外其他区域股权市场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四、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五)推动区域合作互动引导、帮助异地山西商(协)会发展.推动省外驻晋商(协)会扩大企业再投资.搭建晋商回乡投资合作平台.创新商会工作服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筑平等对话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省工商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鼓励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等合作平台.(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在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市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工作中,明确城镇空间结构体系和城镇等级、职能,充分考虑城市群内部城市间的紧密合作,为推动城市间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等协调联动提供合理的自然资源空间结构和布局,助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负责)(六)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推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外联内畅、衔接紧密、便捷高效的公路、铁路、航空综合网络.实施黄土高原生态治理,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协调推进蒙晋冀(乌大张)长城金三角区域合作向深层次、多领域、高水平、务实型一体化迈进.(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七)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推动我省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企业以并购、新设、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国经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将优势产能向有市场需求的重点区域和国家转移,带动设备、技术、标准“走出去”.持续推进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拓承包工程海外市场.推动晋非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企业赴合作区投资兴业.(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负责)五、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八)深入开展对口支援提高对口援疆工作质量,拓宽援助领域,深化援助层次,提升援助水平.按照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援疆项目建设.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对援疆项目进行督促指导.(省发改委负责)(九)创新开展对口帮扶推进省内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完善干部“育选管用”机制.继续推动省直机关、省属企业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贫困县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和支持贫困县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省委组织部负责)加快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本市贫困地区的工作机制,深化“六个帮扶”责任制.(省扶贫办负责)六、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十)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积极与相邻省份开展沟通对话,在唐河、沙河流域推动建立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 (十一)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除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交易电价.(省发改委负责)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支持省内管输企业与周边省市合作成立跨省管道输配公司.以现有 LNG 生产集群为基础,鼓励省内外投资主体在煤层气资源地加快应急储备和调峰基地建设.(省能源局负责)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十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加大省对市县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方案,对存在标准收支缺口的市县予以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着力加大对脱贫攻坚事业的扶持力度,2020年年底前,关于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要重点加大对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倾斜力度,确保省财政对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县级平均增幅,省财政对深度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贫困县平均增幅.(省财政厅负责)(十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好中央调剂金的缴拨工作.完善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20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人社厅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措施,逐步缩小统筹地区间的待遇差距,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省医保局负责)稳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扎实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省卫健委负责)推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学校辐射,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从保障学位供给、配置教师资源、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四个方面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城、便捷高效.拓宽就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落实简化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有关政策.在全省实行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制度,全面推行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推进网上自助服务平台建设.(省人社厅负责)(十四)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研究完善跨制度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八、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十五)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统筹安排跨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充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对国定贫困县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对省级贫困县优先保障.对跨市域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据各市生态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市环境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出台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支持他们到基层创新创业.鼓励各市制定出台符合当地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人才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十六)建立健全区域金融政策联动机制加强跨区域金融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间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综合制定融资方案,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对跨区域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稳妥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等各类金融领域风险,做好重大跨省金融类案件查处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九、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十七)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布局需要,适时编制实施新的区域规划.(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十八)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照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市经济运行的监测,按季度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对接国家部委,及时落实有关新机制新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二十)强化协调指导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2〕31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1号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5
【摘要】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66-71)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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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科发[2021]99号)4.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科发〔2022〕30号5.山西省文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文物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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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12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全面实施“科教兴晋”战略,进一步提高山西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山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抉择1、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和战略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加强技术创新,就是要使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就是要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加强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大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使科技成果迅速而有效地转化为富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科学技术有了长足发展,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增长质量和综合实力都有了明显的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的经济增长依然没有摆脱以消耗能源、消耗资源为主的传统经济模式,产业结构单一畸重,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还十分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相对较低,影响和制约着我省经济的发展。

因此,深入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有利于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我省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我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综合竞争实力,这是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实现山西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必然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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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与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产业产业化项目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认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六条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核应用技术;
(十)其它应用于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技术水平达到当前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三)承担企业对项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以技
术入股方式获得了项目技术使用权;
(四)投入产出比达1∶2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或者投入产出比达1∶5以上,并可在三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以上经济规模;
(五)承担企业具有实施该项目相应的技术力量、资金和设备;
(六)承担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七)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清洁生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并享受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者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从事商业贸易的除外);
2、已领取营业执照,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5、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6、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7、企业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全员劳动生产率10万元以上;
2、年人均利税2万元以上;
3、上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年总收入50%以上的技术开发型企业。

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参照上述条件,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项目,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项目,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向设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立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资金证明文件;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
(八)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运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代表性技术和产品特点、企业人员构成、经济效益、发展前景等);
(四)有关科研技术成果、专利证书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五)验资证明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生产经营场地证明;
(七)行业生产许可和环保合格证明;
(八)科技人员学历或者技术职务证明;
(九)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的全民事业所有制科研单位,需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将项目进展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将企业运营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审合格的,换发新的证书;复审不合格或者未经复审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布高新
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对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
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
高新技术企业中弄虚作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已发证的应当收回认定证书,并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由有关机关追回已被减免的税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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