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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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
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0]8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11
【实施日期】2000.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
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8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省人事厅制定了《〈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引进人才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的整体创新和综合发展,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是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优秀人才均可来(回)山西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包括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均可申请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大学本。

山西省博士引进政策

山西省博士引进政策

山西省博士引进政策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需要技术人才的支持。

在中国,政府给予了非常重要的政策支持,以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人才引进政策,并且正在采取措施,引进人才,扩大科技的发展。

山西省也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近几年中,山西省出台了一系列引进杰出人才的政策,重点支持师从海外博士回国定居发展,建立一个专业、流动、高效的博士进入山西的政策。

首先,山西省将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鼓励海归博士定居到山西,并且为他们的科学研究工作提供适当的资助,这将有助于山西省的科技发展。

其次,山西省鼓励海归博士按照其职业定位,在山西省的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业公司任职,以补充山西省的科学研究和企业发展的人才缺口,并营造良好的氛围,吸引更多的博士前来投身于山西省的发展。

对于山西省当地的用人单位来说,也将推出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包括免交社保等。

这些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从海外引进博士,以填补企业人才缺口,提高企业高技术人才的比例。

同时,山西省也会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帮助博士家属安家落户,提高博士的就业意愿,帮助他们定居山西省,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此外,山西省也将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以保护海归博士的权益,
确保他们的职业安全,营造一个让技术人才竞争公平的市场环境,以便他们在这里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山西省经济发展。

以上就是山西省博士引进政策的实施内容,对于山西省而言,实施这一系列政策无疑是增强科技实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山西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实施不仅有利于吸引优秀海归博士回国,也有利于吸引其他优秀技术人才,为山西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保证山西省在经济发展中快速崛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

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及目标围绕我省综改实验区建设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要,依托省内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专项、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园区等,用3年时间引进一批以“两院”院士为重点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引领和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

二、引进方式和条件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全职引进和短期聘用、合作研发、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

(一)全职引进的院士,引进后需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

(二)柔性引进的院士,需在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有明确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三、支持政策(一)全职引进的院士,省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每人科研经费500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200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每年40万元人民币;柔性引进的,按在晋实际工作月数发给每人每月岗位津贴8000元人民币;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来我省进行成果转化并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院士,经认定,省专项资金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转化扶持资金;(三)经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省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建站资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晋政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引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山西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山西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山西硕士人才引进政策
为了推进山西省硕士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山西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具体如下:
一、引进政策
1.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

对引进博士以上学位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科研经费和2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人才公寓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硕士人才可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包括补贴租金、提供人才公寓等。

3.宜居山西专项行动计划。

为符合条件的硕士人才提供居住和发展环境,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活配套服务。

4.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人才,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二、人才评价机制
1.高水平人才评价。

根据硕士人才的学术成果、学术水平和人才潜质,从事成果转化以及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价。

2.岗位评价。

依据硕士人才申请的岗位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需要,其岗位作用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

3.薪酬评价。

硕士人才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评估其薪酬水平,实行年薪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以上是山西省硕士人才引进政策,旨在营造优良的人才发展环境和政策体系,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到山西工作、创业,为山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贡献力量。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研究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研究

【 收稿 日期 】 05 1-0 20 —13 【 基金项 目】 山西省社科规划项 目“ 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 与管理 中的政府行为”00 14的主要成果 (45 1)
进 步 统 计 监 测 报 告 的数 据 显 示 , 20 从 0 2年 一 0 4年 , 西 每 万 20 山 人中专业技术人才的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并连续三年排名 在全 国第十位 。④ 但是据测算 , 山西省 目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 缺 V在 2 万人 以上。 I 0 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山西经济发 展的一个 “ 瓶颈” 以山西支柱产业——煤炭业为例 , 。 目前山西 国 有煤炭企 业从业人员总数为 6 .6万人 ,专业技术人员仅 占从 3 9 业人员总数的 1 . %,有 1.%的技术员是高 中以下学历 ; 13 9 7 5 山 西省乡镇煤矿有 3 6 0余座 , 业人员 3 . 3 从 57 4万人 , 绝大多数技 术人员是 “ 工程师 , 土” 几乎没有正规 院校毕业的。 而工人中更有 8 %是文化基础 和安全生产技 术差 的农 民合同工 。⑤ 0 ( ) 才结 构 性 矛 盾 突 出 , 二 人 分布 不 尽 合 理 从人才资源 的产业分布结构 、职称分布结构 、年龄分布结 构、 行业分布结构 、 专业分布结构 、 区分布结构等方面来看 , 地 人 才分布 明显失衡。具体表现为第一 产业人才弱( 04年 山西省 20 第 一 产业专 业技 术 人员 占城镇 单位 专 业技 术总 人 员 比例为 1 %, . 而全 国平均水平 的比例为 23%)第 二产业人才重 ( 2 . 8 、 山西 省 比例为 2 .%, 9 4 而全国为 2 . 、 三产业人才少( 34 第 %) 山西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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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的对 策研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我们制定了《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3日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

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

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第三条奖励标准。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晋卫人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卫人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和类型第三章管理和考核第四章激励与保障第五章附则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省委人才强省战略部署,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建立健全公立医院柔性引才机制,为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公立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才,是指我省公立医院在不改变人才的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吸引人才通过顾问兼职、退休返聘、对口支援、平台共建及其他适宜方式,为我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条柔性引才工作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医院自主、契约管理、绩效激励”方式,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以公立医院为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开展精准化、差异化、个性化探索。

第二章条件和类型第四条公立医院柔性引进的人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中国籍人才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爱国奉献精神;外国籍人才要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不存在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三)满足公立医院的合作需要,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愿意为山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五)仍在岗工作的,不得违反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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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
[ 2009-8-23] 晋政发[2004]24号
为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晋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从省外引进的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山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二条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引进优秀人才。

第三条引进优秀人才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指导、单位自主;服从需要、突出重点;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鼓励创业、待遇从优;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相结合。

第四条简化引进优秀人才程序。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发给《山西省引进人才工作证》。

组织、编制、人事、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按此证特事特办,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本人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入托赞助费、异地安置费等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五条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调入山西,也可以通过聘用、兼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和客座教授等形式和途径来晋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两地共享,来去自由。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对短期聘用的,可根据其业绩,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报酬。

对合作研究、合资创办企业的,允许其以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入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份入股的,其作价入股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各方约定。

鼓励优秀人才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成果,并从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

以合作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投产5年内,每年从该项目当年净收入中提取20%以上的收入作为个人收益或由双方约定收益分配比例。

第七条对自愿来晋但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当地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办理落户等手续,并纳入山西人才库,两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有关费用。

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其尽快就业。

第八条设立山西省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由省财政每年划拨1000万元,用于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科研、生活补助、奖励和人才培养开发等。

(一)对引进到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长期工作,并承担省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优秀人才,根据所承担项目情况,从专项资金中为该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费,其中“两院”院士承担的项目补助100—200万元,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的项目补助50—100万元,国家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项目补助20—50万元。

市以下(含市)所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优秀人才长期从事科研活动,同级政府可参照上述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

当地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从省专项资金中适当资助。

对硕士以上留学回国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择优从专项资金中资助5—10万元。

(二)对引进到山西长期工作的“两院”院士和博士生导师,从专项资金中分别资助每人10万元和5万元安家费。

对高级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及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资助一定的安家费。

(三)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从专项资
金中分别补助每人每月3000元和1000元岗位津贴。

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在岗位实际补助岗位津贴。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专家,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定期组织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行体检和休假考察,所需费用可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

(五)设立“山西省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对来晋3年内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六)对我省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引智项目资金匹配比例的要求,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本省引智项目经费及外国专家来晋工作的国际旅费。

人才引进与开发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本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本条(三)至(五)款的规定适用于山西现有同类人才。

第九条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在其他省(区、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予以承认,并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为留学人员归国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省里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进入创业园(区)的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并可在一年内分步到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专利或其他技术成果形式投资的,其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

第十一条切实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引才引智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组要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经常听取引进的优秀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

第十二条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不论是否正式调入,在晋工作期间均可参加科技成果奖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突出贡献专家评选、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也可参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适时组织在国(境)内外工作的山西籍专家、学者回省考察,开展对口交流合作,鼓励他们为山西的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优秀人才中的主体作用,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调动他们引进优秀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

企业用于引进优秀人才的经费可列入成本费用,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人才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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