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则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

广东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74种犯罪)注:对相关标准如有疑问请核实后再用,若有新文件,请按新文件标准执行,发现错漏会在下方留言区更正。
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盗窃价值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
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为4000元)为“数额较大”,诈骗未遂数额为6万元,电信诈骗价值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电信诈骗价值3万元为“数额巨大”;(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5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10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6万元);(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40万元)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一)抢夺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二类地区为2000元),应予立案追诉;(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8万元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为5万元);(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为30万元)。
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抢劫数额巨大标准为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
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1万元);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二类地区为6万元)。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正文:----------------------------------------------------------------------------------------------------------------------------------------------------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30日发布,2010年10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
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意见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应当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四、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被告人认罪或者虽然不认罪但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按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审理量刑问题的,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五、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六、量刑事实的确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2)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广东省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号▲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刖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各、犯罪未遂、狎J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刖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法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促进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第二条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法规类别】量刑【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0.03.03【实施日期】2010.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外国人犯罪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庭审前变更量刑建议。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关于司法改革趋势下的量刑规范化

司法改革趋势下的量刑规范化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晓安市律师协会的各位领导、各位律师朋友:上午好!今天有幸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有关量刑规范化的问题。
在座各位,无论是学识、口才、法律修养还是业务能力,远远超过我的,比比皆是。
所以,对于我而言,这次讲解,既是向大家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的一点心得,也是一次向大家学习的好机会。
讲的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我今天讲解的题目是“司法改革趋势下的量刑规范化”。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包括刑事量刑实体部分和量刑程序两大方面的内容。
早在2008年7月,最高院就确定了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泰州市等4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对最高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试点。
2009年6月,最高院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各省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深圳中院和罗湖区法院均被广东省高院确定为试点法院。
量刑规范化是大势所趋,对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等方面都有许多积极的意义,这对于我们律师行业而言也应该是一个“利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开展必然对律师从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出庭应诉、开展量刑辩论等诸多环节都将面临一些变革。
今天,我们就围绕量刑规范化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我讲解的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目前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情况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
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原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庭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审判的量刑原则:(一)依法量刑;(二)宽严相济;(三)罪、责、刑相统一;(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五)服从院审批委员会的量刑指导。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定的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内基准型;(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一)具体案件中,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
1、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2、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以中间刑种为基准刑;3、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对其刑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与量刑标准解析在刑事案件中,量刑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涉及到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判决。
为了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量刑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量刑原则和量刑标准进行解析。
一、量刑原则1. 最低刑标准原则量刑应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为基础,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处罚不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水平,保障犯罪的社会危害得到合理的制约和镇压。
2. 罪责相适应原则量刑应使刑罚与被告人犯罪行为之间能够较好地体现相应的罪责关系,即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刑罚显得公正合理。
3. 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造成的后果,确定刑罚的轻重,保障刑罚与罪行的相称,避免刑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出现。
4. 犯罪目的与动机原则量刑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便更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确定适当的刑罚。
5. 个别化原则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年龄、健康状况、个人表现等因素,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确定适合被告人的刑罚。
二、量刑标准1. 法定刑标准法定刑标准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规定的刑罚幅度,它是量刑的基本依据。
法定刑标准由一定的刑罚幅度组成,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不同,可以确定刑罚的轻重。
2. 量刑起点与幅度标准量刑起点和幅度标准是指在法定刑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起点标准是指在法定刑的最低限度范围内,根据犯罪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的刑罚起点。
幅度标准是指在起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确定的具体刑罚幅度。
3. 量刑的特殊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量刑可能会存在特殊的标准。
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需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和心理特点,采取特殊的量刑标准。
三、量刑的确定过程量刑的确定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证据在量刑确定过程中,需要收集犯罪事实和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辩护律师提供的有关证据。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一、量刑基本原则公正原则:量刑应当依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罪刑相适应,不偏不倚。
法治原则:量刑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任何非法或超越法律的量刑行为都是无效的。
人道原则:量刑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情况,如年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等,以确保刑罚的人道性和合理性。
二、法定刑与量刑量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刑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或减轻。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或加重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予以量刑。
三、量刑定罪与裁判量刑的裁定应当以明确的定罪为前提,裁判文书应当详细阐述定罪和量刑的理由。
在裁判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刑罚执行原则刑罚执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罪犯的改造情况和社会反响,适时调整刑罚执行方式。
五、刑法特殊规定量刑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特殊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量刑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刑罚的威慑力和打击力。
六、亲属关系犯罪量刑在涉及亲属关系的犯罪中,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亲属关系的特殊性,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予以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多罪并罚量刑对于一人犯有多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八、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刑事政策的导向,既要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也要注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量刑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确保刑罚的公正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各级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确保量刑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定刑与量刑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法定刑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于某一特定刑事罪行所规定的最低刑罚与最高刑罚。
而量刑原则则是根据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定刑的范围,进行具体的刑罚确定和刑罚适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一、法定刑法定刑是国家对刑事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法定刑的种类和幅度可能有所不同。
通常来说,法定刑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最高刑、最低刑和刑罚量刑幅度。
1. 最高刑最高刑是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
最高刑的确定往往考虑到犯罪的危害性、社会影响以及公众对该犯罪行为的预期刑罚。
最高刑的设定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司法判断。
2. 最低刑最低刑是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
最低刑通常被认为是对犯罪行为的最低限度惩罚要求。
最低刑的设定有助于确保刑罚的公平合理性,防止过轻或过重的刑罚。
3. 刑罚量刑幅度刑罚量刑幅度是指法律对于某一犯罪行为刑罚的幅度范围。
刑罚量刑幅度一般是在最高刑与最低刑之间确定,具体幅度的确定往往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的后果等多个因素。
二、量刑原则量刑原则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定刑的范围,综合考虑刑事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和犯罪后果,确定刑罚的指导准则。
1. 犯罪行为原则犯罪行为原则是指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通常来说,犯罪行为越严重、危害越大,犯罪主体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
2. 犯罪主体原则犯罪主体原则是指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前科等因素。
如果犯罪主体具有较恶劣的主观恶性或者有多次犯罪前科,应当加重处罚。
3. 犯罪后果原则犯罪后果原则是指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被害人的损失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应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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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及原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出现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量刑的原则(一)依法量刑;(二)罪、责、刑相统一;(三)宽严相济;(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五)服从院审判委员会的量刑决定。
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三条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则规定饿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一)根据所犯罪行选择相应的法定刑;(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内的基准刑;(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它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一)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即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对其刑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
主要包括: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第八条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应当首先确定处罚方法。
第九条应当量刑分析各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
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格刑的方法对量刑情节进行定量分析。
分格刑是指在法定刑内,再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较小的刑格。
具体方法如下:(一)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以二年为一格;五年以下的,以一年为一格;三年以下的,以六个月为一格;法定刑有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它刑种为一格。
(二)法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刑格。
减轻的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为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
(三)酌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为法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的二分之一。
(四)本规则第一章第三节及第二章的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十条同一被告人具有数个量刑情节的处理。
(一)同一被告人有两个以上从轻、从重情节的,各从轻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累加,但是:1、数个酌定情节累加所影响的刑罚量不得超过一格;2、法定、酌定情节影响的刑罚量累加后,确定的刑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或高于法定最高刑。
(二)同一被告人具有两个以上减轻情节的,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累加减轻,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三)同一被告人具有减轻量刑情节及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并存情况的,应当先予以减轻,再予以从重、从轻;(四)同一法定刑内有多个刑种的,基准刑确定后,在定量分析量刑情节因素后,遇有跨刑种情形的,可不受刑种界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定》处理,判处财产刑的数额,应当与其所犯罪行或判处的主刑相适应,并按下列原则进行:(一)法律明确规定财产刑比例的,按比例确定数额;(二)法律没有确定比例的,按罪行的轻重确定数额。
本规则对具体犯罪所适用的财产刑,暂不作具体规定。
第三节几种常见法定情节的细化规定第十二条自首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是:犯罪后自首的,原则上可以从轻处罚;犯罪较轻而自首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重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减轻处罚的,按下列方法处理:(一)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及犯罪分子均未被发觉,因被告人自首才得以顺利侦破案件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且该自首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两格内处罚;(二)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且该自首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个半格内处罚;(三)下列自首情况之一的,如确定减轻处罚方法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1、犯罪分子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或因其他问题被审查、查询、盘问,而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的;2、犯罪分子已被追捕或通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掌握或认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
第十三条对于立功的量刑处理:(一)被告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的,如确定减轻处罚方法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二)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两格内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从犯的量刑处理:(一)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的,一般选择从轻处罚;(二)未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可选择减轻处罚,可以在下一个法定刑内,选择适当的刑罚。
第十五条对于未遂犯得量刑处理(一)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犯罪未遂,一般选择从轻处罚;(二)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未遂,可以选择减轻处罚。
其所影响的刑罚量,可以是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内处罚。
第十六条被告人虽有自首、立功或未遂情节,但其犯罪危害性极大,或后果特别严重,或犯罪手段几位恶劣的,也可以不影响量刑。
第四节其他第十七条本规则只是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及常见犯罪的量刑,作了一般性规定。
在量刑过程中,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按法律及本规则确定的基本方法、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则如与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精神相违背的,按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指导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本规则限制:(一)须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如根据本规则进行量刑时,认为量刑偏轻或者偏重,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同意的;(三)其他特殊情况,并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同意的。
分则第一节抢劫罪第二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1、实施一次抢劫犯罪,且抢劫数额在2500元以下的,基准刑为4年。
2、抢劫数额在2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没增加1500元,增加刑期六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一格(即二年)(1)遭遇灾害时抢劫的;(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损坏或抢走公司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3)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4)抢劫二次;(5)致被害人受轻伤;(6)三人以上结伙抢劫;(7)其他需要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节盗窃罪第二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物价值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1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盗窃数额以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作如上认定的,一般以法定刑的起点刑为基准刑。
五、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
入户盗窃、在公共汽车上盗窃的可酌情从重量刑一至二格。
第三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第二十二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5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单位合同诈骗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罚:1、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获的;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被告人归案后,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可酌情从轻量刑一至二格。
六、个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参照诈骗罪执行。
第四节抢夺罪第二十三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物价值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基准刑为十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每增加犯罪数额10万元,增加刑期一年。
四、抢夺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即数额起点本数的90%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携带婴儿的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