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性材料控股公司人力资源管控制度之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外派管理制度

外派管理制度

一、目的 (4)二、合用范围 (4)三、外派人员的选派 (4)1. 选派方式 (4)2. 内部推荐的选拔步骤 (4)3. 内外部招聘的实施步骤 (5)4. 人员甄选的基本要求 (5)四、外派人员的岗位职责 (6)1. 岗位职责 (6)2. 汇报对象 (6)3. 对公司的信息通报职责 (6)五、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 (7)1. 薪酬福利方案 (7)2. 薪酬福利规则 (7)六、专职外派人员的述职与绩效评价 (9)1. 述职与绩效评估 (9)2. 考核职责 (9)七、外派人员的职业操守及奖惩 (10)1. 职业操守 (10)2. 奖惩 (11)八、任职期限与离任 (11)1. 任职期限 (11)2. 离任 (12)九、派遣程序 (12)十、附则 (13)为了实现对外派人员的良好管理,充分发挥外派人员的派遣作用,使外派人员成为母子公司之间的桥梁纽带,提升公司的集团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由本公司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企业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的人员。

下文中“外派公司”、“任职公司”均指派出人员受公司指派在外任职的参、控股企业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

“派出公司”指外派人员的原公司,即指派人员的公司。

公司外派人员主要包括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技术管理等核心岗位的人员。

此类人员优先从公司和下属单位范围内选拔委派,在无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内部招聘或者面对社会招聘选派。

为了兼顾人员选拔的效率和效果,可根据实际酌情采取不同的选派方式:1) 内部推荐或者员工自荐,综合部进行考察,经管团队决策推荐人;2) 人力资源部组织面对公司内部或者社会招聘,经管团队决策人选。

原则上人员外派以团队形式执行,每次外派至少两个人,形成一个能够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团队。

内部推荐选拔分为准备、确认资格、综合评议与确定人选四个阶段。

1) 准备:综合部根据岗位需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推荐。

2) 确认资格:综合部根据选拔条件与岗位任职资格,确认提名候选人资格。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陕西网商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薪酬第七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第八章附则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附录三:外派董事监事季度履职报告表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管理,保障网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是指按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应由网商公司委派担任的董事、监事人员。

第三条外派任董事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等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网商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任职一般不超过5家公司;董事不得兼任总经理职务(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管理中心代表网商公司对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为:(一)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建议;(二)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公司和网商公司本部相关部门的联系;(四)管理被投资公司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董事、监事的报告资料和网商公司审议有关被投资公司事宜的相关资料等;(五)行政管理中心负责至少每季度一次和外派的董事、监事对全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六)必要时,征得其它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xx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明确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所有级次单位。

第三条适用事项集团公司向所属控、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的管理业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投资单位推荐(法人独资公司为委派,下同),并经被投资单位(以下简称“任职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对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按照任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以及集团公司意见、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

监事领导体制/外派董事第二章.第七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领导体制:(一)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人选的推荐、更换、报酬和奖惩等事项;(二)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或更换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名单;行使对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管理权;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的相关决议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责:(一)外派董事监事工作办公室1、负责拟订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2、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并提供相关公务服务;3、对人力资源部建议提名的外派董事/监事人选进行业务能力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培训;4、对外派董事/监事在任职公司的决策议题进行研究,提供有关表决依据、材料和信息,下达集团公司相关指示;5、对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议题拟订集团公司的表决意见;6、对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材料实施备案管理;监事工作报告、述职报告,负责外派/、汇总外派董事7.董事/监事的日常业务考核,并对其报酬、奖惩提出建议; 8、承办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方面的其他事项。

集团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docx

集团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docx

集团外派财务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集团法人治理机制,使权属公司的财务决策符合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财务监事,根据《公司法》、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集团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派财务监事是指XX集团对外投资时,由XX集团提名并代表XX集团在被投资企业出任财务监事的员工。

第三条外派财务监事按照是否在XX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分为专职监事和非专职监事。

专职监事是指在XX集团不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财务监事,非专职监事是指在XX集团兼任经营管理职位的外派财务监事。

第四条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团”是指XX集团,“权属公司”是指XX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对外投资企业。

第二章职责、权力和义务第五条.集团通过外派财务监事对权属公司重事会和经营层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财务监事应该严格履行其职责。

外派财务监事的职责包括:(I)参与检查权属公司财务工作,并及时向臬团汇报权属公司的财务现状;(2)检查、监督权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政策,特别是财务政策是否符合母公司的总体政策与目标,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3)对权属公司垂事、经营层成员在经营管理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母公司政策、目标和章程进行监督,当权属公司董事、经营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权属公司或母公司利益时,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集团汇报;(4)检查权属公司所做出的涉及母公司所有权利益以及母公司总体政策、目标或章程的重大财务决策是否通过母公司领导审批;(5)对权属公司存在重大缺陷的决策项目,有权要求权国公司重新论证并进行复议;(6)集团赋子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外派财务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力。

外派财务监事的权力包括:(1)获知权属公司各类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力;(2)获知集团有关其任职权属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的权力:(3)列席集团有关其任职权属公司经营管理决策会议的权力;(4)出席权属公司的监事会和列席董事会的权力;(5)在权属公司监事会上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力;(6)提议召开权属公司董事会的权力:(7)提议召开权属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8)指导和监督权属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日常工作的权力;(9)集团赋予的其他权力。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定义根据集团发展需要,代表集团权益,受集团统一委派,进驻集团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人员,统称外派管理人员(简称外派人员)。

第四条人事管理1.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原则上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子(分)公司的管理人员中培养提拔。

2.外派人员由集团统一任免,受集团和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双向管理。

3.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岗位调配。

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等处理。

4.外派人员的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制度执行。

5.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档案、考核、奖惩、福利等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统一管理。

外派人员的所有薪酬福利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支出,相关保险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购买,劳动合同与调入单位签订。

如需集团代缴相关保险,书面致函至集团人力资源部申请,并阐明社保费用清算问题。

6.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由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发放外派人员最后工作日的工资。

集团外派人员重新调回集团工作后,原则上享受调出前的职级待遇,也可根据其外派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相应的职务调整。

7.外派人员应服从所属控股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对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能胜任的,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提交报告。

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五条工作职责 1.外派人员必须依照法律和集团章程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外派人员应及时将派驻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上报集团,并适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2.在派驻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外派人员要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议题,征求、收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拟发表意见,提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020年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20年向控股参股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0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3)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4)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6)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10)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待遇 (11)第七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或者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委派董事、监事。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其职责,检查监督公司外派董事、监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

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具体实施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对控股(参股)子公司和控股(参股)的其它实体的财务审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知识,并在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经董事会、监事会特许批准的外派董事、监事,本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

外派董事及监事考核制度一、背景介绍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时派遣到外国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在分支机构担任重要职务,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国际经验。

为了确保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标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目标是评估他们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管理水平和业绩成果。

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表现: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工作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

2.管理水平: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管理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3.业绩成果: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业绩成果,包括财务指标、市场拓展、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是具体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指标和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表现考核内容•工作态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对工作的积极态度和责任心。

•工作纪律: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是否遵守公司的工作规章制度。

•工作效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效率,包括任务完成时间和质量。

2. 管理水平考核内容•组织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包括团队管理、人员调配等方面。

•决策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决策能力,包括风险判断、决策执行等方面。

•沟通协调能力: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沟通协调能力,包括与分支机构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能力。

3. 业绩成果考核内容•财务指标: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增长、资产利用率等方面。

•市场拓展: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市场拓展情况,包括市场份额、产品竞争力等方面。

•客户满意度: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在分支机构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投诉处理等方面。

四、考核周期外派董事和监事的考核周期为1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考核周期从其到达分支机构开始计算。

五、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是评估外派董事和监事的方法和程序。

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XX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西安瑞特快速制造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工作条例。

第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本公司提名并代表本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外派人员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凡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的人员均适用本条例。

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外派人员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外派人员的责任如下: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3、按派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它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管理层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5、对本公司投入派驻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

第六条外派人员的权利如下:1、依法行使派驻公司董事、监事相关权利;2、依法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任、罢免派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第七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如下义务: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2、除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外派人员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及派驻公司利益的活动;5、外派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T03101-001A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版本修订历史记录 版本号 版本修订历史记录 修订时间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07-7-1 A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08-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公司向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与《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除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外派董事、监事还应当具备下列素质要求: 1、正直和责任心。外派董事应在个人和职业行为中表现出高尚的道德和正直的品质,愿意按公司决定行动并且愿意对自身行为负责。 2、敏锐的判断力。外派董事应具备制定和评价公司的战略、经营计划以及其他关键性事项的能力,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包括财务、会计、营销、企业战略,与企业相关的生产技术、有关本行业及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 3、财务知识。外派董事一项重要任务是监控子公司的财务业绩,董事应能够解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应了解用来评估子公司业绩的财务比率和必要指数。 4、团体意识。外派董事应重视公司和子公司的整体业绩,乐于倾听他人意见,具有富有说服力的交流能力,同时愿意以公开讨论的方式提出一些尖锐的问题。 5、高素质标准。外派董事应具有能够反映高素质标准、具有某方面的较突出的专业素养或一定的知名度,有别于一般职工的能力的个人成就。 6、时间与精力投入。外派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担任的董事工作。 7、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情形的人员; 2、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凡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均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作出提名议案,报董事长批准委派。 第七条 向参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根据本公司出资额度不同,候选人的提名、审核、批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本公司出资额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参股企业或其它实体派遣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委派。 2、对本公司出资额低于3000万元的参股企业或其它实体派遣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提名,由董事长批准委派。 第八条 本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董办负责草拟委派文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我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外派董事、监事在派驻公司正式选聘后,由董办代表公司与被委派董事、监事签定《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明确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依据《公司法》,本公司外派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本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外派董事、监事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监事的公函。 第十一条 变更外派董事、监事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本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 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及任职状 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董事、监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派 出权限和程序出具不能胜任的意见和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定。 4、被委派人违反《外派董事监事承诺书》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董事长提出建议,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5、变更外派董事、监事时,须按本办法第六至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6、其他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章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责任如下: 1、忠实地执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本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并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相应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负责向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报告派驻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本人履行职务情况,遇有派驻公司经营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办; 5、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法人治理文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在派驻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表决; 6、派驻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或拟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对符合下列行为或情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和请示,并按本公司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的决定履行职责和表决,不得越权表决: (1)违反董事会决议造成重大损失的; (2)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3)潜在重大的投资、担保、偿债等财务风险; (4)派出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五分之一以上; (5)派出公司发生重大经济诉讼案件; (6)派出公司受重大行政处罚; (7)派出公司达成关联交易; (8)其他重大事项。 7、派驻公司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在接到通知和相关书面议案文件应当要求派驻公司同时交本公司董办审核其合规性和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8、派驻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一周内应当将有关会议书面审议议案和决议文件报本公司董办备案; 9、派驻公司遇工商注册变更、章程修改、法人治理制度修订、股东变更或股份增减等情况,负责督促派驻公司将有关书面材料及时报董办备案; 10、对控股子公司执行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负主要责任; 12、督促派驻的参股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 13、本公司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及相关的外派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子公司有关事实、信息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本公司的检查、调查; 14、本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对其控股子公司上报及提供的材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的权利如下: 1、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管人员,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公司的经营发展、投资计划、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本公司对派驻公司的投资、聘免派驻公司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2、除经本公司董事会或派驻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不得与派驻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派驻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外派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本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