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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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之我见

关于取消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之我见

关于取消在校大学生不准结婚的规定之我见首先提出我的观点,个人还是认为这个取消决定还是比较合理的,在校大学生结婚就要被开除学籍这是不合理的,而之所以取消了这个不准想必经过了很多人的深思熟虑,我也是赞同取消这个不准的。

据称是根据国家教委199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这一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第33条、第35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全国人大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由此看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显与《婚姻法》相抵触,前者的规定无疑是变相提高了结婚年龄标准,限制了婚姻自由。

其中有关“退学”的规定,更是不合理,一个大学生可以说有着很好的未来,但是就因为结婚而被开除,无疑是改变的别人的一生。

如此严重的后果却还是有人违反规定,这说明这个“不准”明显存在着不合理性。

试问难道大学生结婚了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2005年,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发布并将于今年9月实施,而婚恋方面硬性规定也取消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有抵触,这本来就是不允许的。

这说明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不合法性。

既然不合法为什么还要留下来呢?取消了这个“不准”是为了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具合法性。

社会一直在进步,人们的生活也在提高,如果还一直用以往的要求来管理大学生这明显是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我国的法定年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就可以结婚,而在校的大学生很多都超过了这个法定年龄,他们结婚是符合《婚姻法》的。

学校没有理由因为他们结婚就开除学生,而新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这一部分学生的权利。

以上是我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看法,而以下就是我对学生行为的看法:虽然大学生可以结婚了,我赞同规定的取消,但是我并不赞同大学生去结婚,要知道结婚不仅仅是夫妻寻求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是一种责任,一个大学生本来就应该以学业为重,现在又多了一个家庭,身上背负这么多的担子不觉得重吗?大学生真的有了照顾整个家庭的能力了吗?大学生毕竟还是没有踏足社会,生活费用还需要父母的支持,就这样的条件又怎么能够轻易去结婚,组建一个家庭不是闹着玩的,结婚后可能就是一生的伴侣了,以后的问题可能很简单,材米油盐,但很多家庭就毁在这里。

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思考

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思考

对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思考内容摘要:结婚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我国现行的法律保护大学生的结婚权。

可是,大学生结婚缺乏现实基础,大学期间结婚不利于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从人的全面发展角度,应当对大学生的结婚权进行限制。

关键词:大学生、大学、结婚权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从《婚姻法》的角度说这不是个问题,大学生能不能结婚?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说了算。

《婚姻法》里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也就是说,一对男女,不论是不是大学生,只要自愿,没有《婚姻法》所载明的禁止结婚的情况,且男已满二十二周岁,女已满二十周岁,就可以结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

这个“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当然也包括大学。

那么为什么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会成为问题呢?为什么山东大学、武汉大学改变校规,同意符合条件的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成为新闻呢?主要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校本科大学生游离于《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绝对不允许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

还由于在校本科大学生结婚的确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我们认为,必须在充分考虑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充分尊重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一、法律是否允许大学生结婚?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

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婚姻法》作为民事领域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法律,则对公民的结婚权作出了进一步地细化,规定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就确立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从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时并没有考虑对大学生结婚作出任何限制。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年满22周岁才可以结婚。

但是,在普通高等学校的校园中,学生因为进入大学的年龄较小,往往在入学后就会遇见自己的另一半,而且不少学生会在大学中与对方谈恋爱并选择结婚。

那么,在学生管理规定中,对于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二、学校管理规定目前,大多数学校对于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都有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限制大多数学校规定,未满22周岁的学生不得在校内结婚。

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满22周岁的人实际上还未达到合法结婚年龄,不能依法登记结婚。

因此,学校也会限制未成年学生结婚的情况发生。

2. 学业影响学校还会考虑到学生的学业情况,规定在校大学生结婚必须达到一定学业成绩标准。

学校认为,学生在大学主要是为了获取知识、学习技能,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结婚虽然是一个喜事,但是必须考虑到对学生学业的影响。

3. 家庭经济状况学校还会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保证学生家庭能够承担起结婚所需要的支出。

如果学生家庭经济较为贫困,学校会提供相应的资助,但是也会有一定的审核标准。

4. 严禁有假结婚情况发生学校对于有假结婚情况发生,会给予严厉的处罚,包括劝退和纪律处分等。

三、婚姻法常识在大学校园中,有一些学生并不清楚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容易进行未满22周岁的结婚行为。

下面是一些婚姻法常识,供大家了解:1. 未满22周岁不得结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年满22周岁才可以结婚;如果未满22周岁的人擅自结婚,属于非法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2. 必须自愿结婚婚姻是自愿的,不允许利用强制手段或者诱骗别人进行结婚。

如果双方不自愿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3. 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会给后代的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的情况,可以被视为无效婚姻。

4. 可以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

婚姻法常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婚姻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权自主选择结婚。

但在校大学生在谈恋爱、订婚、结婚等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与学校管理和法律法规相关的事项。

一、婚姻法常识婚姻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双方必须自愿签署结婚协议书,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生效。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享有平等权利和责任。

另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我国法律规定缺少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等是不得结婚的。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大学生订婚或结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学校同意。

学校要求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结婚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结婚还要符合学校所在地政策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学校还要求在校大学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婚姻忠实、有爱心、有责任心、有纪律性等行为准则,做好个人信息安全相关工作,避免因婚姻问题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过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

未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2.学生在结婚前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应提前咨询相关规定,注意符合国家和学校要求,文明婚礼,避免不必要纠纷。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恪守婚姻忠诚、有爱心、有责任心、有纪律性等行为准则,做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避免因婚姻问题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4.同时要注意个人权益保护,保护自己以及对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中彼此尊重和理解。

四、结语在校大学生结婚问题需要如实提供材料并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法律法规,做到忠诚、有爱心、有责任心、有纪律性,并妥善处理好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问题。

爱情可以是美好的,但要在正确的方法和时间处理好才是明智之举。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大学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学校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校园法律案件也随之增多。

这些案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侵权、合同、婚姻家庭、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本文旨在通过对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校园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二、案件分析案例一:大学生宿舍侵权纠纷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同宿舍同学,因生活习惯不同,甲在宿舍内经常发出噪音,影响乙的学习和休息。

乙多次与甲沟通,但甲并未改善。

乙无奈之下,向学校宿舍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甲搬离宿舍。

甲不服,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校园宿舍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在宿舍内发出噪音,影响了乙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甲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乙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防范措施:大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尊重他人权益,避免因个人行为造成侵权纠纷。

案例二:大学生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丁两人系同班同学,丙因急需用钱,向丁借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丙在一个月内还清。

一个月后,丙未能按时还款,丁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丙、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事宜,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在还款问题上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丙履行还款义务。

防范措施:大学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案例三: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介:戊在校园内创作了一首歌曲,并投稿至某音乐网站。

网站未经戊同意,将该歌曲用于商业宣传,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学生在校结婚的看法

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5年未修改的旧《规定》大变脸,体现出与教育法、高教法等有关法规的承接,学校规章逐步与相关法律“接轨”。

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撤销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

此外,新《规定》取消了“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等道德评判类处罚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行为特征比较清楚的法律规范用语,例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等等。

大学生婚恋不限制但也不提倡相信学生能做出理性选择:从今年9月新学年开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结婚不再需要获得学校同意,只要达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即可登记。

《规定》里面不禁止大学生结婚。

第二,从教育者、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角度,承认大学生有结婚的权利,和提倡还是有区别的。

我们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不能限制,但是从大学生本身来讲,要以学习为重,要妥善地处理好学习和婚姻的关系。

在大学期间,学生还没有婚姻的经济基础,所以,还是不提倡结婚。

我们不更多地去干预、去制止学生结婚的权利。

但同时作为管理者和教育者,有劝导的责任,要劝告大学生不要滥用结婚这种权利。

新《规定》的根本出发点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从结婚不需要单位再开介绍信到高考报考不再规定未婚25岁以下,这样一些重大的制度和规定上的突破,使学生管理在现实中已经有所突破。

前不久教育部调查了70所高校,结果显示,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后,在70所学校中大学生申请结婚的不过万分之一。

所以,从现实层面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大学生可以作出理性的选择。

南开大学校长侯自新表示,在校生婚育已经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学校会根据新情况制定工作,但仍倡导本科生集中精力学习。

在校生婚育是客观现实《规定》的推出是很自然的,《规定》正在和其他的高校政策吻合。

大学生应不应该结婚


• (一)给学校带来的问题 • 若学生夫妻出现在校园里,校方应该如何处理结婚学生的住宿问题, 是提供单独夫妻房还是允许学生在外租房?若出现女方怀孕,学校应 该如何应对,是允许大学生妈妈继续上课还是准许休假?如果“学生 夫妻”发生争执、出现家庭暴力等问题,校方如何处置,难道还要在 行政大楼里另设一个“学生家庭调解办公室”吗?大学生夫妻出现在 校园会给大学浓重的学术氛围带来怎样的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 得学校进行研究。 • (二)给自身带来的问题 • 伴随着结婚,大学生夫妻会面临种种问题。首先,家庭压力。两个二 十出头的青年,还没有真正踏上社会,对现实家庭的柴米油盐酱醋茶 的家庭琐事是否能应付的了。再次,经济上的压力。没有固定收入, 怎么维持生计,难道依旧伸手向父母要生活费吗?然后,学业压力, 要兼顾家庭和学习无疑会分散学习精力。最后,社会舆论压力,要面 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舆论压力,批判?谴责?赞同?别人的种种看法, 对于初出茅庐的大学生能否承受住心理上的压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法律允许大学生结婚 • 法律上,大学生享有结婚的权利,这种主体的自由意志得 到了国家的承认,它具有合法性,表现为一种普遍的权利, 任何对于它的侵犯都不仅仅是对主体意志的侵犯,也将受 到国家强制力的回映。这一点在我国的法律中已经得到了 充分的体现。 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在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9条明确规定“禁 止破坏婚姻自由”,公民的结婚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从宪 法的角度看,毫无疑问,大学生可以自由地按照个人意愿 来缔结婚姻。
而在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文规定: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女大学生在校结婚生子被开除
2005年2月6日,还差5个月就毕业的牡丹江医学院医学检验专 业学生王洪杰,顺利产下一个男婴。而此时,她并没有感觉到几 许做母亲的喜悦,只觉得从黑暗中解脱了出来———“孩子出生之 后,我就可以到处走,不用再躲躲藏藏地生活在黑暗中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以贵阳某高校为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影响——以贵阳某高校为例郭艳芳【摘要】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中夫妻财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调整,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作为高校主体的新时代90后女大学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分配内容的认知以及该法对女大学生婚姻观造成的影响也是高校中热议的话题之一.在调查分析女大学生婚姻观的基础上,建议女大学生通过提高法律意识、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加强双方信任感等方面来完善自我正确的婚姻观.【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5页(P125-129)【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分配;婚姻观;女大学生【作者】郭艳芳【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9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对婚姻财产分配等一些问题进行了调整,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

笔者通过对贵阳某高校在校女大学生的调查,分析我国女大学生婚姻观现状,研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财产分配的规定给我国当代女大学生的婚姻观带来的影响,并为女大学生提出正确的婚姻观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性收益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非投资性收益及自然增值部分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取的是婚后列举所得,对于没有列举的,《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规定。

在实际生活案例审判中,对这部分财产性质认识不一,存在较大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大学生法律婚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大学期间恋爱,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婚姻关系中往往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某高校大学生婚姻纠纷为例,分析大学生法律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甲、乙两人均为某高校大学生,相识于大学校园。

两人相识后,迅速陷入热恋。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许终身,决定毕业后结婚。

然而,在毕业后不久,双方因家庭背景、消费观念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甲认为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要求乙退还彩礼,而乙则认为甲在婚后对家庭不负责任,拒绝退还彩礼。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彩礼退还问题1. 彩礼的法律性质彩礼是我国民间传统婚俗,是指男方在婚前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的法律性质为赠与,即男方自愿将财物赠与女方。

2. 彩礼退还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下情形下,彩礼应当退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 本案中彩礼退还问题的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在婚前未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退还彩礼。

(二)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1. 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隐瞒、伪造、变造财产状况。

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属于隐瞒财产状况,可能对婚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2. 本案中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的分析本案中,乙在婚前隐瞒了家庭负债问题,这可能对甲的婚姻权益造成损害。

然而,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隐瞒家庭负债问题并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婚姻关系解除问题1. 婚姻关系解除的条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下情形下,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一方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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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 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紧记: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
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 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二、婚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1、概念 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法的特征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3、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包 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夫一妻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 男女平等 夫妻地位平等;不同性别家庭 成员地位平等。
主讲:408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三、婚姻制度 四、家庭关系
一、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构成
1、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公 布实施,现行的婚姻法在 1980年9月颁布 ,从1981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4月对现 行婚姻法进行修订。
2、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 了《婚姻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 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 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 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 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 婚后特有财产。 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 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 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准予离婚的情形:
• •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家庭关系
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除调 整夫妻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 因婚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 系。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 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 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 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 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 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祖父母
3 2
外祖父母 母
姑伯
堂 兄 弟 姐 妹 1
父 己身
姨舅
表 兄 弟 姐 妹
亲兄弟姐妹
侄 表 亲
2
3
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
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
患有何种疾病的人不能结婚?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 郁症患者。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 3、重度智力底下,即痴呆患者。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患者。
法律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 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 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各自所有的 财产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归夫妻一 方所有的财产。
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和遗弃。 实行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 只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3、婚姻法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 台了《婚姻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 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 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 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 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4、婚姻法解释(三) 2011年8月13日施行的《婚姻法解释( 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 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 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 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 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 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 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房子
• 关于房子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 时归个人; • 关于房子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 • 关于房子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 悔; • 关于房子4:夫妻一方有权力处理房子
真诚祝福每一位同学:
有个幸福的婚姻! 有个美满的家庭! 有个满意的职业! 有个美丽的人生!
结婚的程序
结婚三部曲
申请
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审查
登记
紧记: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才合法有效。
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
• • • • 重婚 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可请求撤销该婚姻
6、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 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 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 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 补偿费。
(一)、人身关系 1、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二)、财产关系 4、婚前财产 5、夫妻个人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 有权和处理权 第二,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 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 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 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 同,不得歧视。
男:22,女20
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疾病,禁止结婚
你能准确地区分直系、旁系血亲吗?
• 直系血亲 • ——自己生育的和生育自己的上下各代亲 属。 • 旁系血亲 • ——不是生自己的和不是自己生的,跟自 己又有血缘关系的血亲。
1年之内主动提出
4、离

离婚自由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 婚,须得到军人同意。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 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离婚的原则 离婚的程序
离婚的特别规定
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程序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申请
审查
登记
男女一方 要求离婚
诉讼外的调解
协议 离婚
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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