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合集下载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奖惩行为,明确奖惩权力的行使,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营效益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奖惩应当依法合规,严禁任意滥用权力、刁难企业员工、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进行奖惩。

第四条国有企业奖惩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企业发展质量、员工表现及其他综合因素相相结合,宏观研究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奖惩方案。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质量发展等指标,在奖励范围内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物质或精神激励。

第六条国有企业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表彰奖励:对在企业经营发展、质量控制、科学创新、绿色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授予称号、颁发奖状、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奖励。

(二)岗位晋升:对在企业业绩与核心职能中发挥突出作用的员工,可以通过晋升岗位、增加职责、加薪等方式进行奖励。

(三)学习培训:对在企业内部进行培训学习,取得重要成果的员工,可以通过提供进修机会、派遣出国学习等方式进行奖励。

第七条国有企业奖励原则应当具体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奖励应与员工实际贡献相一致,对于突出贡献应予以重点表彰和奖励,避免一刀切的奖励制度。

(二)奖励应当及时、公示的进行,杜绝内部少数人员以权谋私的情况。

(三)奖励制度应当合理,避免因奖励过多造成企业负担过重。

第三章惩罚细则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质量发展等指标,在惩罚范围内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九条国有企业惩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警告: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工作职责的轻微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书面警告。

(二)处罚: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给予降级、罚款、合同解除等处罚。

第十条国有企业惩罚原则应当具体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惩罚应与违纪违规程度相一致,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给予行为和心灵教育,对于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制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提高职工绩效,规范职工行为,特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奖励,是指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职工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激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五条奖惩措施应公正、合理,根据职工实际行为和工作贡献适度宜胜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

第七条物质奖励是指给予职工一定金额的奖金或福利。

第八条荣誉奖励是指以荣誉称号、奖状等形式表彰职工的表现。

第九条晋升奖励是指对具备晋升条件的职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晋升到更高职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条奖励的方式、标准和程序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十一条奖励应当及时给予,不得拖延。

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授予奖励的决定由公司职工伦理委员会或现场管理人员做出。

第十三条奖励发放日志应当存档,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保存。

第三章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包括: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

第十五条记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轻微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定时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六条记大过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限制一年内的晋升和加薪。

第十七条降职是对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将其职位降低一级或更多,并降低相应薪资。

第十八条辞退是对违反公司规定,重大违法违纪的职工给予的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与公司的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处罚的权力应由公司高层决定,并应当告知相关职工。

第二十条处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且符合公正原则。

第四章奖惩实施第二十一条奖惩的实施应当依据职工行为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奖惩的处理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透明。

对于涉及职工荣誉、晋升的奖励、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和征询职工意见。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和临时员工。

第三条奖惩制度是公司用以激励员工积极向上的一种手段,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奖惩制度遵循公平公正、激励员工、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及公司利润状况,定期评估和奖励员工。

第六条员工的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绩效奖金: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发放绩效奖金。

2. 荣誉称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奖品或礼品:公司将不定期发放奖品或礼品给员工作为奖励。

第七条奖励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质量:员工的工作质量应达到公司要求,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2. 创新能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创新,提出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创意,并能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3. 团队合作: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同事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工作。

第三章处罚第八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错误行为、违纪行为及公司利益受损情况,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员工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警告:对于轻微错误或违纪行为,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员工改正错误。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况轻重而定。

3. 降职:对于严重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4. 开除:对于特别严重的错误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开除处理。

第十条处罚的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公司规定: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不得有任何违反行为。

2. 严重错误:员工的错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使得公司利益受损或客户关系受到严重影响。

3. 违反法律法规:员工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 业 员 工 奖 惩 条 例

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

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六条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带薪旅游等。

2、行政奖励包括职务职称晋升、扩大职权范围等。

3、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秀员工、业务标兵、优秀管理、劳动模范等称号。

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公司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更高荣誉。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七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服从安排、遵规守纪、关心公司、工作业绩位居前列,为其他员工楷模者;2、在增收节支、修旧利废、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成效明显,且能够合理计算成果;3、在生产经营、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劳动环境改善、效益提升等方面,有发明、有改进或者建议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4、在改进公司内部管理、争取外部政策、资金支持,为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显著成绩的;5、遇有灾变或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发生,使公司、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6、敢于制止违规违纪和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或利益免受损失的;7、举报反映他人营私舞弊,分配不公,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且情况属实的;8、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做出显著贡献的;9、领导有方,使分管工作、业务拓展取得显著成效的。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

企业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向上,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企业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奖惩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奖惩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企业将定期审查奖惩制度的实施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改进。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是对员工在工作中做出优秀贡献或者取得卓越成绩的肯定和鼓励。

第六条奖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金钱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表彰信或者其他实物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的对象应为在工作中表现出色并符合企业价值观的员工。

第八条奖励的评定应当公平、公正,评选出的人员资料应当记录并公示。

第九条对于获得奖励的员工,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并记录在员工个人档案中。

第十条奖励的相关资金应当由企业负责,确保奖励的真实有效。

第三章惩罚第十一条惩罚是对员工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犯错误或者失职失责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惩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扣除工资、绩效考核下降、岗位调整、停职或辞退等。

第十三条惩罚的对象应为工作中存在过错,并且已经经过相关程序查证属实的员工。

第十四条惩罚的处理应当公平、公正,遵循程序合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对于被惩罚的员工,应当及时给予惩罚,并在员工个人档案中记录。

第十六条惩罚的具体措施应由企业根据违规情节轻重来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章奖惩制度的执行第十七条奖惩制度的执行应当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部门协助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的奖励和惩罚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奖励和惩罚的程序要规范和规定明确,员工要了解奖惩制度并知晓个人权益。

第二十条奖励和惩罚的记录应当完整保存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并依据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存储和保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企业奖惩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企业奖惩制度的修改和调整应当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查和批准。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工作行为,激励员工的积极工作态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员工奖惩条例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或处分。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设置多种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优秀员工奖:对个人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2.先进集体奖:对部门或团队工作业绩突出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3.创新奖:对具有创造性工作成果的员工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4.工龄奖:对公司员工服务满一定年限的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5.其他特殊奖励:对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定,员工表现的评定将综合考虑员工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及公司利益。

第七条员工奖励评定程序:1.考核期的设定:公司将规定考核期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对员工在该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2.考核评定组成:公司将设立考核评定小组,由部门经理、人力资源主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考核评定标准:公司将制定清晰明确的评定标准,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对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4.考核结果公示:公司将公示考核结果,并接受员工的申诉和意见。

第八条员工奖励的发放:公司将在公示考核结果确定后,将奖励金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上,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处分制度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违规行为,对其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书面警告:对较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警告。

2.记过处分:对重大违纪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3.降职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或履职不力的员工进行职务降级。

4.解雇:对严重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员工进行解雇。

判定。

员工违纪行为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判断。

第十一条员工处分的程序:1.调查核实:对员工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

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奖励内容与标准1.1 奖励内容:国有企业员工在以下方面表现优异者,应予以奖励:(1)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2)推动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3)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团队凝聚力;(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表现优秀。

1.2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应根据员工绩效的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一般分为:(1)优秀:在各项工作中均表现出色,取得突出成绩;(2)良好:在大部分工作中表现良好,取得较好成绩;(3)一般:工作表现正常,无明显失误。

第二章奖励方式与原则2.1 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应多样化,可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奖励等。

2.2 奖励原则:(1)公平原则:奖励应基于员工的实际绩效,避免主观偏见;(2)及时原则:奖励应及时进行,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3)公开原则:奖励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员工了解并认同。

第三章惩罚方式与原则3.1 惩罚方式:惩罚方式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警告、罚款、降职、解雇等。

3.2 惩罚原则:(1)公正原则:惩罚应基于违规事实,确保处罚公正合理;(2)适度原则:惩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惩罚;(3)教育原则:惩罚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员工改正错误,遵守规章制度。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激励4.1 绩效评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定期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4.2 激励措施:根据绩效评估结果,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如提供培训机会、调整工作岗位、提高薪酬待遇等,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奖励申请与审批5.1 奖励申请:员工可根据自身绩效情况,向上级领导提出奖励申请。

申请时应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5.2 审批流程:奖励申请应经过逐级审批,最终由企业领导审批决定。

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章奖励实施与监督6.1 奖励实施:一旦奖励决定作出,企业应及时实施奖励措施,确保奖励及时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下面是关于最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和权限第三条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企业
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

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企业
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

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处分的范围第十九条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

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
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
一年。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

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
(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处分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

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

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

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
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
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

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留用察看的期限。

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
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
标准,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

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
限。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