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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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调查及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并为此筹划行动方案

侵权事实调查及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并为此筹划行动方案

侵权事实调查及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并为此筹划行动方案一、方案名称。

侵权事实调查及证据收集固定行动方案。

二、方法流程。

1. 确定侵权类型。

先得搞清楚是啥侵权了,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还是其他的人身侵权之类的。

比如说有人未经授权用了我的文章,那就是著作权可能被侵犯了。

这一步就像是给整个调查定个大方向,要是方向错了,后面可就全乱套啦。

2. 侵权线索查找。

- 网络搜索。

网络这么发达,好多侵权行为都能在网上找到线索。

像在搜索引擎里输入可能跟侵权有关的关键词,比如作品名字、商标名称啥的,看看有没有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况。

我还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电商平台上搜搜看,有时候侵权者会在这些地方售卖侵权产品或者传播侵权内容呢。

- 实地走访。

要是涉及到一些线下的侵权,比如商标被冒用在实体店的招牌上,那我就得亲自去现场看看啦。

去那些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地方,像商场、商业街之类的,说不定能发现很多意想不到的线索。

- 询问相关人员。

跟那些可能知道侵权情况的人聊聊,比如同行、消费者或者之前跟侵权者有过接触的人。

我可以友好地跟他们说:“嗨,你知道那个啥啥啥产品或者作品吗?我感觉它好像有点侵权的嫌疑呢,你有没有看到过什么奇怪的情况呀?”也许他们能给我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3. 证据收集。

- 书证收集。

如果是著作权侵权,我要找到侵权者使用我作品的相关文件,比如印刷品、合同之类的。

要是商标侵权,就要找商标注册证、商品的包装、标签这些能证明商标归属和侵权使用情况的东西。

这些书证就像是铁证,拿在手里心里就踏实多了。

- 物证收集。

比如说被侵权的是一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那我就得把侵权产品买回来,作为物证保存好。

注意哦,买的时候要合法合规,可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

这个物证可是很关键的,能直观地展示侵权的事实。

- 电子证据收集。

现在好多侵权行为都跟网络有关,所以电子证据可不能忽视。

像网页截图、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我得学会使用一些可靠的截图工具,确保截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第五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习题答案

5第五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习题答案

第5章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名词解释:1.商标: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2.商标权: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

3.域名: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4.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5.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被自动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

二、选择题:1、商标根据构图形式可以分类为( ABC )。

A、分为文字商标B、图形商标C、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D、立体商标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A )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A、10B、15C、13D、203、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有( C )。

A、对人用药品B、食品类C、烟草制品D、酒类4、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 ABCDE )等。

A、文字B、图形C、字母D、数字E、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B )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A、10B、15C、20D、306、接入Internet的单位在Internet上的名称是指( A )。

A、域名B、商标C、商号D、IP地址7、我国“行政区域名”( B )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

A、33 B、34 C、35 D、368、为积极推进中文网络信息资源的开发,加快中文域名的应用,CNNIC中文域名系统于( B )年正式提供注册服务。

A、2000 B、2001 C、2002 D、20039、计算机软件具有自身的特点(ABCD )。

A、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成果B、具有极高的价值C、易复制D、易改编10、计算机存储设备中按一定组织方式存储在一起的,相互关联,为用户共同关心的全部数据的集合是指( A )。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变得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环,在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侵权在互联网上,企业的通常涉及到其品牌或产品的名称。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或竞争对手可能会非法使用这些以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侵权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品牌形象受损和销售额下降。

问题二:拍卖一些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通过拍卖模式,将出售给竞争对手。

这可能导致企业在搜索引擎排名上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份额。

问题三:竞争通常情况下,的竞争非常激烈。

企业需要在有限的关键词资源中,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的竞争。

这可能导致企业在排名上的困难,影响品牌的可见性和市场影响力。

对策建议对策一:注册商标并加强维权企业应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并加强对商标的维权工作。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消费者识别侵权行为,增加维权力度。

对策二:与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合作建立保护机制企业可以积极与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与搜索引擎合作设置商标保护通道,建立搜索排名的公平竞争机制。

与电商平台合作,加强对拍卖的监管,确保的正当使用。

对策三:优化策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策略来提高品牌的可见性和市场影响力。

首先,进行研究,并选择与企业核心产品或服务相关的。

其次,在品牌宣传和推广中灵活运用这些,提升企业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

同时,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分析,寻找竞争空间,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对策四:加强合作与联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合作与联盟也是非常重要的策略。

企业可以加入相关行业组织,与其他企业共同维护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信息搜索的主要工具,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搜索引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相关争议性问题进行解答。

一、搜索引擎的侵权概述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即搜索引擎展示的链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搜索引擎的索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可以索引他人的网页内容。

在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方面,搜索引擎可能会出现搜索结果侵犯他人版权、名誉权、商标权等情况。

搜索引擎在对网页进行检索、排序和展示时,可能会将内容未经授权地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侵犯了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索引行为方面,搜索引擎的爬虫程序可以收录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但在索引的过程中,可能会抓取和使用他人的网页内容,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1. 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对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问题,我们需要分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三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在搜索结果展示的网页内容中,如果包含了他人的原创内容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个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不会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搜索引擎展示搜索结果中的他人作品,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商标权侵权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搜索引擎可能会展示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链接,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此时,搜索引擎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辩称自己仅提供了链接和搜索服务,未进行商标标识的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只有对商标进行具体的商业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谈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论文集】法律对策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

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

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

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

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

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

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

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规则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性使用”的认定规则

互联网信息时代改变了传统市场中的信息传播方式、交易模式和消费观念,商标使用也更加复杂、多元。

不同于传统商业环境中,商标使用多是以显性方式呈现,即以明示的方式附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用于相应的宣传材料和广告媒体上,对商标标识的使用可以直观地呈现于消费者的眼前,使人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而互联网环境下,商标本身的呈现方式更加多元。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及争议点笔者经检索,当前司法裁判中关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关键词推广中的商标使用关键词推广又可称为“竞价排名”,是一种以搜索引擎为工具的商业营销模式。

具体指在搜索引擎中设置关键词,从而使推广者希望推广的网络页面显示在该关键词搜索结果的页面上,达到获取流量、收益的目的。

若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一种观点认为:将商标设置为推广关键词系以消费者不易察觉的方式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并未直接将商标作为商业标识向公众展示,不会使公众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同业竞争者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与自己的网页相连接的目的就在于借助消费者对他人商标的认知来增加自身商品的曝光度,事实上产生了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App标识中的商标使用开发者将App软件上传到手机应用商店供用户下载和使用,进而提供相应的服务,此时的App应用程序的名称和颜色等商业标识符号就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实践中,App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与其是否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区分功能为基本判断要素,一些显著性较低的如“拍客”“大姨妈”“大导演”“曹操专车”等App标识就往往面临合理使用的抗辩。

(三)电子弹窗中的商标使用在(2022)粤03刑终514号案件中,被告人罗某等人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将蓝牙耳机的协议设备名称设置为“AirPods”,使涉案蓝牙耳机在连接电子设备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通过电子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注册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c)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网络商标权是指企业注册并享有的商标权益。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都可能构成网络商标权侵权。

3.1 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注册他人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注册某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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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进入了网络环境。

搜索引擎运营商,通过搜索引擎将他人的商标作为关键字,埋设在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于搜索网页的前面,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

本文从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的技术出发,并对具体案例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商标侵权;元标识符中图分类号:DF523.3 所谓搜索引擎商标侵权是指网站管理者将他的商标埋置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中,虽然用户不能在该网页中直接看到他人的商标,但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该网页就会位于搜索网页的前面,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也被称为“隐形商标侵权”。

①一、元标识符(Meta-Tag)技术网络用户为了甄别自己感兴趣的信息,必须根据有关的信息线索进行搜寻。

从方便、快捷的角度,通常选用相关的词汇,即关键词(keyword),借助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来查找相应的网站或网页。

在HTML(超文本标记语言)中有一种语法叫Meta-Tag(元标识符),网页设计者可以在设计网页的时候将其嵌入网页源代码中,记录网页的有关信息。

元标记分描述性Meta-Tag和关键词Meta-Tag,前者内容一般是网页内容的前200个字,后者比前者更简练、方便,同样来源于网页的内容,但表现为主题词,经过搜索引擎的工作,将相关的网页以名单的形式快速显示出来,改进了描述性Meta-Tag扫描网页内容带来的速度慢、差错率高的缺陷,所以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兴趣。

两种Meta-Tag的共同特点是网络浏览者的肉眼是看不见的,但是搜索引擎可以识别,网络管理者可以控制。

于是,有些网络管理者动机不良,在自己的网页中故意插入和自己并无关联和网站内容也不相关的驰名商标作为“元标识符”,使用户产生误解并打开该网页,以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并为其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或者是插入竞争对手的潜在顾客挖过来为己用。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元标识符”的商标关键词在网页中出现的次数越多,它在某些搜索引擎搜索出来的结果列表中就排列越靠前,甚至可能取代商标权人的网页排列在搜索结果列表的第一位,这更加剧了商标权人的抗议并引起了法律纠纷。

二、“元标识符”中的关键字广告侵权网络用户经常会通过搜索引擎的“元标识符”检索功能来寻找自己感兴趣的网站,因此,由搜索引擎灵机一动,将用户经常检索的以“元标识符”关键词售给不同的公司以便其有针对性地发布广告。

也就是说,当用户以某一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出来显示搜索结果外,横幅广告常常也会随着关键词检索而出现。

键字广告已经成为Google、雅虎、AOL搜索业务的最主要赢利方式。

Google及雅虎都曾对外表示,与传统的网络广告相比,关键字广告的效应要大得多。

有关数据显示,Google在2003年的市场销售收入约为10亿美元,关键词广告所得的销售收入占了50%~75%的份额。

Overture搜索业务部门的收入情况也与Google相类似。

雅虎在2003年第四季度中的市场销售收入增长了132%,主要归功于网络广告业务的增长,这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搜索业务中的广告销售。

由于关键词广告是实时显示的,所有的关键词和链接地址都是网站自行设定的,可以随时修改,因此是一种高效的广告投放方式,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展,一些搜索引擎公司为了增加收入,鼓励其广告客户购买更多的关键字,包括其他的知名品牌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商标。

例如,搜索服务公司可能会建议支付了费用的运动鞋厂商购买“耐克”关键字,当有人进行搜索“耐克”时,结果却出现这家运动鞋厂商的广告,显然,它搭了耐克的“便车”。

②有的广告客户甚至故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关键字,以削弱对手的影响力。

前段时间,淘宝和易趣这对拍卖市场的竞争对手就为网络广告展开舆论大战。

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淘宝”时,看到的是类似“想淘宝,上易趣”等字眼,并有易趣网站的相关链接。

三、案例分析(一)美国“花花公子诉卡尔文设计标签”案③。

在该案中,原告花花公子指控,被告不仅在其域名和网页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PLAYBOY”、“PLAYMATE”,而且指控被告操纵“元标识符”侵犯原告商标权。

被告在其网页源代码关键词部分多次重复原告的商标“PLAYBOY”,因此,纵然原告也在其网页关键词中埋置了其商标“PLAYBOY”,但是当用户以“PLAYBOY”为主题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原告时,在用户获得的查询结果中被告的网页总是位居原告网页之前。

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虚假商品来源、不正当竞争、商标淡化和普通法上的侵权。

1997年9月8日,审理法院对被告发出了禁止令,其中指出,被告在其网页的机器识读代码中反复使用“PLAYBOY”商标,致使本来打算通过查询该商标访问原告网页的用户转而访问了被告网页,这一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包括虚假的商品来源和虚假陈述)。

在禁止令中,法院禁止被告在其主页或网页的元标识符的埋置代码,或在数据或信息的检索过程中,以任何方式使用原告商标“PLAYBOY”或“PLAYMATE”。

法院作出的这一禁止令曾经在美国司法界引起很大反响,有人据此认为隐形商标侵权之争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说法”。

然而,如果仔细分析案情,就可以看出,本案是与域名纠纷和网页上的“显形商标侵权”联系在一起的。

很难预料,如果没有这样一些情节,法院仍然能够就单独的隐藏在网页元标识符里的商标之争作出同样的裁决。

④(二)Google遭遇的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案。

著名搜索引擎公司Google,最近已经多次次因关键字广告侵犯商标权被告上法庭了。

早在2002年7月,美国一家名为American Blind &Wallpaper的小企业给Google发去一封正式信件,要求Google立即停止销售American Blind这样的关键字广告,同时立即停止销售与American Blind各种产品名称相关的关键字广告。

原因是这家公司认为,Google销售American Blind及与其产品相关的关键字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有可能给自己的竞争对手们以可乘之机,进而导致自己潜在用户群的流失。

双方虽经过多次谈判,但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2004年初,奢侈品制造商LVMH旗下的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 Malletier)公司于对这家搜索引擎巨头Google提起了诉讼。

2005年巴黎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对Google及其法国子公司利用这家时装设计公司所拥有的商标营销搜索相关的广告行为进行了制裁。

该法院称Google 从事商标伪造、不公平竞争和销售令人误解的广告。

Google被判支付30万欧元罚款。

⑤该判决紧跟法国的法庭对Google所作出的另一个判决,在由欧洲的Le Meridien Hotels & Resorts连锁酒店提起的该诉讼案中,法庭称Google通过允许该连锁酒店的竞争对手对它的关键字节出价并且然后在主要页面显现搜索结果,这违反了Le Meridien的商标权。

这两个诉讼都涉及Google允许的关键字广告系统。

对Google不利的判决可能会对该公司的广告实践产生损害,至少在西欧是这样,西欧的法庭一直是维护商标所有者的利益。

Google的股价攀高不下,主要是因为其在线广告业务的支撑。

Louis Vuitton公司对法庭的判决表示非常高兴,称一些联结着它的名称的搜索结果将会产生假冒产品的危险性。

公司的一位代表在一个电子邮件声明中说:“像Google这样具有权威性的公司在其广告业务中将Louis Vuitton商标出售给第三方,无论如何是无法想象的,特别是向出售假冒产品的网站进行销售更是无法想象。

”这位代表还称:“这里程碑式的判决第一次对消费者和品牌拥有者都进行了保护,因为发现Google的关键字广告服务是一种令人产生误解的广告服务业务。

”在美国,Google也遭遇相似的诉讼经历,但却得到了不同的结果。

2004年5月,汽车保险公司Geico向Google提出指控,称其侵犯了其商标版权。

当用户输入Geico进行搜索时,在付费广告条中出现了Geico竞争对手的广告标语。

付费搜索,是Google主要的在线广告销售形式,也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Geico是美国第四大汽车保险公司即政府员工保险公司,是沃伦.巴菲特的Berkshire Hathaway投资公司的合伙人,拥有保险客户约600万人。

该公司表示,“东弗吉尼亚法庭已对此做出宣判,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2005年,美国联邦法官驳回了汽车保险公司Geico的申诉,理由是Geico指控Google侵犯商标版权,证据不够充分。

四、司法实践中的思考由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标侵权较之其他形式网络商标侵权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故司法实践中对侵权的认定尤其困难。

但是,通过以上的几个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隐形商标侵权的关键是其是否造成了公众的误信,即公众是否有理由相信其所要查询的商标所在网页与其实际访问的商标网页是同一网页,或相关网页。

但在这种情况下,要证明用户误信的可能性有相当困难,特别是一些隐形使用他人商标的网络经营者通常并不揭示被查询的商标与其网页经营的产品或服务或发布的广告有任何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经营者就可以迫遥法外、任行网中了。

隐形使用他人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从事网上商业活动,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商标谈化行为,即使网主网络经营者在网上声明所用商标与其所经营活动无关,但其有选择性地隐形使用他人商标加以经营.明确反映出了其意在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把用户吸引到自己网页上的意图,而在网上商业性使用无异于网外的“在商业上使用”(use in commerce)或“在经营中使用”(use in the course of trade),从这些方面出发,就可以认定实践中的隐形商标侵权性质。

⑥参考文献:①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0,242②鲁敏,网络关键字广告商标侵权之探讨[J],中华商标,2005(4)③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Calvin Designer Label, Civil Action No. C-97-3204 (N. D. Cal. .Sept. 8,1997)④薛虹,因特网上的商标侵权[J],河南省政法管理感学院学报,1999(1)⑤/06/0629/08/2KP6BDJO000915BF.html⑥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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