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公职人员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市************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回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全市************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全市**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市************机关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简称**人员,是指**市************系统全体公务员。

承担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务回避包括:

(一)任职回避,即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不能在特定单位担任特定职务或从事特定岗位;

(二)地域回避,即特定领导干部不得在特定地域任职;

(三)公务回避,即**人员不得参与处理与自己或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公务,也不得对该公务施加影响。

第四条**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共同生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视为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五条**人员凡有第四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一方担任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另一方不得在其直接分管的内设机构中任职。

第六条**人员属于第五条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其他第三方认为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向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提出,或者任免机关人事教育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而直接启动回避处理程序。

(二)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进行调查审核,并听取**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意见。

(三)需要回避的,人事教育部门向局党组提出予以调整建议。

(四)任免机关党组决定是否进行回避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在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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