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2006年4月6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建设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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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建设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建设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重点建设“百日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八月十一日台州市重点建设“百日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深化“两年”工作,全力服务企业和项目,加大投入,加快重点建设步伐,为我市“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确保“两年”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建设“百日会战”活动。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三届二次党代会精神,以抓开工、促进度、保竣工为重点,加大征迁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为“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对象列入百项重点建设和百项重点工业投入需要重点突破的项目,共计100项,其中:重点建设项目45项,重点工业投入项目55项。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确定本区域范围需要重点突破的项目。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建设“百日会战”活动,确保完成投资36.76亿元,其中:重点建设完成投资28.01亿元,重点工业投入完成投资8.75亿元,确保开工项目25个,加快推进项目48个,竣工项目17个。
四、工作要求1、重点突破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难点。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集中精力,以此次“百日会战”为契机,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务求突破。
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台市委办[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06〕3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确保今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委、市政府将适时专题听取重点工作进展与完成情况的汇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在年中、年终对全市落实与完成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在推进重点工作落实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成效,曝光抓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不落实现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抓好督促检查。
各项重点工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认真抓好各自分管与负责的重点工作,并按要求向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月26日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台州“两个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
做好2006年工作,事关“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事关台州的形象,事关广大干部群众的信心。
根据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工作分工,市委书记蔡奇,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张鸿铭为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实施责任分工分解抓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作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作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台政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作风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台政发〔200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作风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十七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工作作风的规定(试行)为落实市委关于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七个减少”和“四个不要”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作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减少会议,每月落实一个“无会周”;减少集中开会,多采用视频会、现场会、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并减少陪会人员;缩短会议时间,除法定会议外,一个会议由一个领导综合讲话;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
二、减少纸质文件,全面推行公文网上传递和网上办公。
三、减少应酬,不搞迎来送往。
下基层轻车简从,不准基层同志在交界处迎送;不得使用警车;不挂欢迎横幅和标语;不放水果和香烟。
中午一般性接待用餐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接待外地客人一般安排一餐宴请;会议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下基层用餐一律工作餐。
四、多抽时间学习调研,下基层和部门调研及现场办公时间每年不少于二个月;撰写重点调研报告每年不少于一篇。
五、反对奢侈浪费,办会、办事要节俭,降低行政成本;提倡政府采购使用本市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
六、减少活动评比,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两个社会”建设目标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考核外,其他不得再对县(市、区)进行考核评比。
七、减少繁文缛节,布置任务或汇报工作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讲求操作性;下乡调研,基层不需准备书面材料。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台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
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3、身体健康;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1、制定招考简章。
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
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台政办发[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订的《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5•【字号】台市委办[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市委办〔2006〕4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4月5日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建设“文化大省”战略部署,进一步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加快“文化大市”建设,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台州市文化研究工程。
本工程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对台州历史文化和当代发展进行系统研究。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台州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现实课题和台州历史文化为研究重点,梳理台州文明的传承脉络,挖掘台州文化的丰厚底蕴,总结台州人民的生动实践,丰富与时俱进的台州人文精神,探索台州未来的发展,推出一批在研究台州和宣传台州方面有较高学术水准、在省内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成果,为台州“两个社会”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二、基本原则1、把握导向,紧扣主题。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研究工程中的指导地位,围绕发展这个主题,坚持正确方向,立足台州实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统一规划,整体运作。
充分体现研究的系统性、整体性,坚持通盘规划,整体运作,统一管理。
3、整合资源,创新体制。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以改革的思路面向全社会组织开放式研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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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十三日台州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兴市工作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号)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加快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步伐,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开展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
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围绕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竞争力提升的总要求,深入实施“以质取胜”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名牌培育、机制完善,进一步推动我市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大力发展名牌经济,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质监牵头协调、部门共同推动、企业积极实施、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的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新机制。
计划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使我市“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一)提高采标比例,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结合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有较大提高;(二)企业的标准、计量、产品出厂检验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台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规范我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活动。
受委托提供便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便民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含办事窗口,下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行政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全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名称、场所标志、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及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政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将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
逐步延伸政府公共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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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2006年4月6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步伐,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台市委〔2006〕6号)精神,现就市属事业单位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改制的范围(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三)社会公益类、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中介和专业技术服务职能,自身具有盈利能力的,并可剥离的部分;(四)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并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改制的形式(一)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合伙企业;(三)出售;(四)撤销;(五)其它形式。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其国有资产一般应全部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改制形式。
有一定资产规模及有发展潜力的单位,一般改制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制企业;小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改制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个别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一般可采取撤销、归并、人员分流的办法。
三、资产处置办法(一)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界定事业单位改制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核销与剥离,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在市财政部门统一政策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
改制单位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
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财务审计。
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单位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报告书。
改制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文件或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资产核销。
事业单位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要做好清理债权和核定负债工作。
对未弥补亏损、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应摊未摊及应提未提等费用,及因盘亏、报废等核销的各种资产,由其主管部门参照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深化我市直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台市委办〔1998〕91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的通知》(台清办〔2002〕5号)精神,提出初步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并报市事改办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核销。
核销资产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接收。
4、资产评估。
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书。
按照台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行政管理方式的通知》(台财国资发〔2002〕5号),国有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核准;集体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土地使用权评估,须由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单位的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
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时,应按照规定与审计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书,明确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责任和时间要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有资产、负债、权益都已纳入审计和资产评估范围,同时保证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为确定该单位列入改制之月的上月最后一天。
审计期限统一确定为审计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化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限原则上为15个工作日。
清产核资、资产核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公示7天。
5、产权界定。
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进行产权界定。
经评估和核准后,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事业单位的资产参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规定予以界定。
在产权清晰的前提下,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妥,并免收证书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
(二)资产提留、剥离1、资产提留。
资产提留的项目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精简退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比例欠缴的部分等费用、担保资产处理费用等。
改制单位的资产提留经费,按标准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交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
原事业单位有担保资产的,改制后的单位应重新办理借款和担保手续。
但被担保单位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的,或银行追债经法院判决执行的,原单位有担保和联保责任的那部分资产,可按担保金额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实行专项管理。
执行时,从提留资产中予以核销,损失大于提留资产的部分由改制后单位承担,损失少于提留资产的剩余资产由改制后单位买断。
2、资产剥离。
改制单位资产剥离的项目主要有:(1)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帐款。
(2)非经营性资产(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俱乐部),能改制为独立核算单位的,应成建制地独立出去,也可移交给同类实体管理。
对剥离后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可由资产所有者(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改制后的单位签订专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经费分摊办法;也可出售给改制后的单位。
(3)出售公有住房资金。
先用于补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再用于改制中支付职工住房补贴,还有结余的,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部门。
剥离资产除个别有专项用途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接收。
市财政部门可采取委托管理、出售等方式处置剥离资产。
(三)资产处置1、国有资产退出。
改制单位经评估核准、核销、提留、剥离后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全部退出,资产处置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
2、资产转让方式。
应按照《台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资产(包括特许经营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有产权转让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
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金额超过500万的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国有资产处置时,其转让程序、转让价格都应向社会和单位职工公开。
对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资产处置工作自改制方案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逾期的,应书面报请市事改办批准。
3、资产转让收入处置。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缴,纳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首先用于系统内事业单位改制时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成本支出。
对资产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改制成本所需支出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调用改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或转让收入),以保证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4、债务处理。
全部债务由改制后的单位承接,并与相关的单位办理好债务转移手续。
对撤销、歇业、关闭等单位的债务,由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算,经结算有结余的收入,按上述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等同处理。
主管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的资产转移交接和衔接工作。
四、人员安置办法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或其他独立的社会法人实体后,职工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职工的原聘用(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现有人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安置。
分流安置主要形式有:置换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和自谋职业等。
改制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基准时间统一定于2006年12月31日。
(一)置换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改制后,职工被新单位继续聘用的,聘用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变更劳动关系主体,确立新的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执行企业的养老、医疗保险办法。
在改制过程中,除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和本人要求自谋职业人员外,其他职工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单位接收。
改制单位为置换劳动关系人员支付和计提以下经费: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置换劳动关系人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若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发给个人,留给改制后的单位管理)。
标准为:在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每满1年,发给一个月职工本人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连续工龄时,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不足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市定规范生活补贴+市定职务补贴+物价补贴(包括水费)。
2、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
根据职工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改制时计提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经费,交市社保经办机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含行政机关)的在编工作年限×0.4%×120月。
3、视作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计提按浙政发〔2001〕64号文件执行,计提标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连续工龄×50%,计提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
(二)办理提前退休。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按事业单位办理提前退休。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不再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改制单位为提前退休人员计提以下经费,交社保经办机构: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费。
(1)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核定的退休费,并以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2)提前退休年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改制时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4%(由个人负担),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2、提前退休年限内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并以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计提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到20年的要补足20年,补足部分的缴费基数按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