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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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条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

第三条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条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五条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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