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资产核销的标准和程序,根据国家《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应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委托贷款。
第五条一项资产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
如果企业认为有一种或多种内部信息或外部信息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遵循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六条企业应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企业不恰当地运用谨慎性原则计提了秘密准备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进行追溯调整。
第七条如果企业判定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可以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予以全部或部分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第八条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和委托贷款确实无法收回以及已毁损报废或无使用价值和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企业应根据管理权限,经权力机构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第九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明投资市价是指国内外证券交易机构当日公布的股票、债券、基金收盘价。
如果期末某项短期投资在该日没有交易,其市价应按最近交易日市价确定。
企业应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进行全面分析,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中级财务会计第一章第八节固定资产折旧-PPT精选文档

固定资产的贬值,或者生产规模扩大原有固定资产不适应需
要或者消费者爱好变化引起产品淘汰,原有固定资产废弃等。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 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 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 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计提折旧的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 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 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行准则规定可以采用四种折旧方法: 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影响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因素及折旧范围
应计折旧总额 = 原始价值 - 预计净残值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受到其所处的经济、技术等环 境的较大影响,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重新复核
(二)计提折旧的范围
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 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 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 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 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 定资产折旧方法。定西师范等专科学校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节
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概述
1、折旧的性质 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固定资产的价值随着使用 将逐步分摊转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由于损耗分摊而计入 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价值称为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务处理刘飞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不同,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产生差异。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在每年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得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

浅谈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摘要:本文着重强调了新准则下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的联系,同时也分析了新准则下二者会计处理的差异,指出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是确保企业固定资产价值真实性和客观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对其实施优化管理有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因而为了推动我国固定资产管理更快与国际接轨,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分别于第4号和第8号对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作出了变化较大的新规定,进一步明晰了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潜在经济效益随着不断利用以及时间的推移、科技的进步而磨损、陈旧、衰减所造成的价值减少额,需要按期、有系统地转为成本或费用,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而累计折旧就是各期转移价值的合计数。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需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且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应提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合计数。
其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当固定资产因价格大幅下跌和技术进步等原因造成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对账面价值减至可回收金额的差额计提的准备金。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相关规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一经确认不得在以后会计期间转回。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都是资产原值减少至净残值的抵减项目,因而二者既相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避免在实务中用固定资产折旧取代减值准备的情况发生。
二、新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与减值准备的联系1.二者均为固定资产抵减项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与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均列为固定资产的抵减项,均会导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减少,因而在核算或者评估当前固定资产价值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将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也不能准确体现固定资产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潜在经济利益。
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处理方法

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转为固定资产处理方法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时发生减值,应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但对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处理则没有规定。
在实务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1、以历史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相应转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同时,借: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以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以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减去提取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贷:在建工程。
我们认为,第一种方法虽然在处理上较第二种方法复杂,但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
第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成本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在建工程尽管发生了减值,但按照历史成本原则,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应该全额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二、在建工程实质是“准固定资产”。
目前并没有关于在建工程的专门会计准则,而是将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的一种取得形式一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也是如此。
因此,从大的范围来讲,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属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一种。
第三、《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在建工程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那么在其价值恢复时,就难以处理了。
累计折旧会计分录

累计折旧会计分录累计折旧会计分录1、固定资产折旧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指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方法简介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多种,基本上即可以分为两类,即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不同的方法.企业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企业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直线折旧法(1)年限平均法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相等。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 = 年折旧率 / 12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月折旧率固定资产折旧(2)工作量法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加速折旧法(1)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也称合计年限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 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
甲公司 拥有 乙公司股权。甲公司每年给 乙公司投 入一笔资金。 甲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乙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思考:.是否符合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若划出的是非货币资产,划出方如何进行税 务处 理?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 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 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 外。 •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 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 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例: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 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 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 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
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解读
目录
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 税处理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 Nhomakorabea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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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
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
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的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
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就是说,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或称折旧基数,若某个会计
期末,一旦固定资产开始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不再适用原来按原价(如年限平均法)或账
面净值(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为基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也意味着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
期末变更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由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
孰低计价,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还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
益及相关项目的金额。
由于要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趋于完善,也增加了理解
的难度,现举例说明。
一、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当期期末的会计核算
例1:某工业企业生产用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
值率为4%,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额为36万元。第4年
年末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比,其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并采用追溯调整
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假设该固定资产第1年、第2年、第3年年末可收回金额
分别为85万元、65万元、50万元。为方便本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在年末时按年计
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是10%和5%.
(1)计算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万元,下同)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100×4%)/8=12
第1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85=3
第2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2-3-65=8
第3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3-8-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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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
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只影响利润额,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3+8+6=17
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7
②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7
——法定公益金 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5
第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数仍为12万元。
(以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略)
第4年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
二、计提减值准备以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
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否变动,分别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未发生变动的情况
例2: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5年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未发生变
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万元,下同):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40-100×4%)/4=9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再次发生减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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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6年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0万元,计提固定
资产折旧为: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9=3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31-100×4%)/3=9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1-9)-20=2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又得以恢复的情况
例4:沿用上述例1有关资料,第7年年末以前据以计提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对
单位生产产生有利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15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20-100×4%)/2=8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8)-15=-3
4、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年度的折旧提取
第8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5-100×4%=11
固定资产净残值4万元(100×4%)最后体现在清理损益中。
应该注意以下两点:当某个会计期末,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时,计提折
旧在先,计提减值准备在后,顺序不能倒置。每年计提折旧的基数,一般应为上一年
年末的可收回金额,因为此基数已充分考虑了折旧和减值准备数额,在些基础上再用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通过上述例释可知,第4年年末开始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从第5年起各年计提
折旧数额与原来的方法计提折旧数都不相同。该固定资产在其寿命期的8年内累计提
取折旧额85万元(4×12+9+9+8+11),比应计折旧额96万元(100-100×4%)少11万元。原
因是由于发生减值准备后,按照减去已计提减值准备数额作为计提折旧的基数,比原
来计提折旧时的基数要小些,从而影响了各年计提折旧数额。同时,在这8年间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合计为11万元(17-5+2-3),与计提折旧的累计数相加正好等于应计
折旧额96万元。这也说明了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存在交叉,当某个期
末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在以后会计期间会把应计折旧的一部分转入减值准
备,反之,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把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额的一部分调整回来,影响到下一期的折旧额,这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成为折旧的
一项调整内容,共同调整固定资产的价值。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虽然使各年计
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不一致,对当年的损益有所影响,但从固定资产的整个寿命期间
来说,固定资产的价值转移最终不影响损益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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