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核心地位,是整个刑法学的基石。犯罪论研究的目的就是合理妥当地说明行为是否具备成立具体犯罪所必需的社会危害性。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危害性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批评。有学者甚至这样指出:“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对公民自由所形成的潜在威胁有多么可怕,它已经成为吞噬个体正当权利的无底洞,成为扼杀法治生命和真谛的刽子手。甚至可以说,只要有社会危害性范畴在我国刑法领域内继续占据帝统地位,刑事法治就永远难见天日,夭折在摇篮里是早晚的事”。此番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全盘否定也是有失偏颇的。在我看来,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存在其不足之处,问题主要其中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的冲突,与刑事违法性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在理论上值得我们去思考。但是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他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难看到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生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任何一个犯罪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也会发生重大的变化。各个方面的因素都在影响着对一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衡量。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我们应该采取法律之外和法律之内这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

二、法律上的衡量标准

法律上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针对司法实践而言的。任何犯罪都是作为社会评价对象而存在的,因此要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作为价值评价在法律意义上的最高追求——自由与公正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好的衡量标准。犯罪是侵犯统治阶级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要从法律规范上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衡量。在法律之内对社会危害性有一个准确的衡量标准就应该结合价值层面和法律规范这两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从价值层面进行评价

所谓价值标准是指人们对一定需要满足程度的认识。具体的主要是包括社会秩序、自由和公正。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如果某一种行为满足不了人们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需求,则证明该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社会是需要秩序的,人类渴望社会的有序化,从而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中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社会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人们在自己的社会行为中追求自己的利益和目标的同时,必定会导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与社会秩序之间产生的冲突与摩擦,导致社会秩序远远达不到人类的需求。犯罪行为就是因此而产生,其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有序性,破坏了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社会秩序,破坏了人类安居乐业的秩序。理所当然要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作为重点控制对象而采取一定的控制策略,某一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要从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厉害关系来进行衡量,一个行为对社会的秩序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必然引起整个社会的

不安,所以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也应该考虑社会秩序的因素。

自由与公正是现代社会的象征和标准。自由是人类最伟大的价值之一,真正的自由只能存在于必然性所构筑的时空之中,以必然性为前提条件。某一种行为如果超出了相对自由的范畴而追求绝对自由,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不能称之为自由,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满足不了他人对自由的追求,必然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对自由的追求是每一个人最基本权利了,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也应该从对自由的侵害角度来加以考虑。

公正即公平、正义。现代社会已将公正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准则,每一个人都应当有一种基于公正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一个国家如果无公正可言,官民不平等,以官压民,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不公正现象充斥社会,那么这个国家能长治久安是不可想象的,公正否认为了一些人享受的较大权利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社会成员之间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才甘愿履行同样的义务。但是一种行为如果破坏了这种公正性,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国家听之任之,坐视不管,则会助长行为者的嚣张气焰,挫伤人们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从而必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刑法作为维护公正的有力武器,在维护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刑法本身也应当是公正的,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全社会利益,申张正义,制裁犯罪。一种行为一旦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刑法便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分配刑罚,只有这样刑法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尊重、支持和遵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公正的追求更加迫切。人们要求保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破坏公平竞争原则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平等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平等主体的不同所有制性质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一旦破坏了人们的这种追求,就应当将其绳之以法,通过刑法来保护社会追求的公正。这就表明,一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要从行为对社会的秩序,自由和公正到底造成了多大的破坏。加上社会的舆论与反应来衡量。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其价值标准的评价与认定是以广大劳动人民对秩序、自由和公正的追求来认定的,因此这种评价与认定是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

(二)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进行衡量

以上的衡量标准是从价值层面来分析的,那么从法律规范上来看,也就是要从具体的犯罪及其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具体的分析,来探讨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它是具体的,是完整的展现在人的面前的,一个行为之所以说是犯罪是因为其具备了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所以从法律规范上来说,就要从具体的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分别从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这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犯罪主体上的衡量标准

显然犯罪主体对于社会危害性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就犯罪的人来说,因为一个人是否是第一次犯罪还是第二次犯罪,其危害性是很难就这样衡量出来的。累犯不一定就比首犯的社

会危害性就要大,相反也亦然。所以就从犯罪主体来说是很难有一个准确的衡量。而是要从其他方面来具体进行观察和思考,只有这样才能有一个正确的方向。要是从一个犯罪的客体来加以考虑,我们就会发现犯罪客体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着重要影响。

2、犯罪客体上的衡量标准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之一。一旦有了犯罪行为就一定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是绝对不存在的。一个行为之所以称之为犯罪是因为这一行为破坏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所谓的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在有阶级存在的情况下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要用法律来调整和保护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以维护本阶级的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基础上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社会关系包括人身权利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民族关系、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等等,这些都是作为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构成了这个社会体系,它们在一个法制国家必然受到法律所护,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这种或那种社会关系。由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及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因而调整社会关系所适用的行为规范也不相同,因此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有了很大的区别。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小,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的社会政治意义决定的。如果某种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中具有重要社会政治意义的社会关系,那么,社会危害性就大;反之,社会危害性就相对小些。让我们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加以说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所取得的最重要的革命胜利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显而易见, 前者的客观危害远较后者大。再如放火罪、爆炸罪这种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在同类客体中,各种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大小之别。比如,同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杀人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因此,故意杀人罪比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这样的例子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可以举出很多来。

3、犯罪的客观要件的衡量标准

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行为的外在表现,它是以行为人如何侵犯犯罪客体和侵犯客体的严重程度来表现出来的。例如:某人以秘密窃取的行为来偷东西和被发现后抗拒抓捕两种行为,前者是以秘密窃取为犯罪客观要件而后者则是以暴力手段夺取别人的财物为客观要件,因此前者是盗窃罪后者则是抢劫罪。这一方面的危害我们可以称之为犯罪的客观危害。犯罪的客观危害以其最直观的形态反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这种客观危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从而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行衡量。

(1)从犯罪手段来看,所谓犯罪手段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造成破坏所采取的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